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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陕政发[2008]4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