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破产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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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破产重整程序是破产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在《企业破产法》中占据较大的篇幅,为了更全面的了解这一程序制度,本文从启动、申请、受理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浅要的阐述和探讨。
  关键词 破产法 启动 重整程序
  中图分类号:DF411.92文献标识码:A
  
  一、一般原则、适格的申请人和启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共有八章一百三十六条,重整程序独占一章,且其他章节也有部分涉及重整程序的内容。《企业破产法》并未对“重整”、“清算”或“破产”作出定义,但在《企业破产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了重整程序系可作为破产破产的一个替代程序。豍因为重整程序和清算程序的启动标准比较相像,一位适格的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即可选择启动重整程序,也可选择进入清算程序,但若“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申请人仅可申请进入重整程序。《企业破产法》还明确了重整程序系一个司法干预程序,因为该法第三条规定了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规定了债务人符合以下两者之一的,即可启动重整程序。其一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另一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后一标准的要求比前一标准的要求更低,这对鼓励适格申请人启动重整程序,提前面对解决债务人的财政困难。相比而言,清算程序的启动标准则系综合了重整程序的两个标准,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可进入清算程序。
  
  二、重整程序的申请和受理
  
  《企业破产法》第二章规定了对破产重整程序的申请和受理。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并明确了申请文件需包含的内容以及必须的附随证据。若非债务人的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说明:(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对债务人主动申请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了更高的要求,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一般而言,人民法院应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然而,若申请系由债权人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在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因而获得了7天异议期,人民法院必须在异议期结束后的十日内觉得是否受理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将产生如下的法律效果:一、所有民事诉讼、仲裁必须中止;二、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行为无效;三、债权人应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内宣告其债权;四、中止债权人行使对债务人的担保债权;五、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要求分配债务人的利润;六、除非人民法院同意,债务人的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股权。
  
  三、债权人会议
  
  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债权人会议。已经宣告其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参与重整计划的投票。债权人在一定情况下将丧失其投票权:一、在投票时他的债权数额尚未确定;二、若债权人的债权已经设定担保且其未放弃对该担保的优先权的。首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宣告债权期终结之日起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为对重整计划投票,人民法院应再次召集债权人会议。
  
  四、转换程序及重整计划
  
  第八章专章规定了重整程序,分三部分: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
  由清算到重整的转换可由债务人(实际上为破产管理人)或持有不少于10%股权的出资人提前。然而,破产管理人或有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提前终止重整程序,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形下可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业务和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因而没有变好的可能性的;(2)债务人欺诈或恶意减少财产,或从事任何明显不利债权人的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导致破产管理人无法执行其职责的;(4)债务人无法实施已通过的重整计划的。
  债务人或管理人有在最长九个月内提交重整草案的独有权利。草案应包括:(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受偿方案;(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若重整草案涉及债权人的权利和利益,为分类表决目的,《企业破产法》将全部债权人分为五类,即担保债权人、职工债权人、税务债权人、普通债权人以及出资人。
  重整草案若系债权人自愿通过或强制通过均约束全体债权人。自愿通过系指债权人的所有投票组均已审批通过草案,且人民法院随后宣告重整草案的有效性。强制通过系指即使某些表决组不通过草案,然人民法院强制仍然实施该草案。
  一个表决组仅当其过半数该组债权人出席并通过该计划且通过的人数持有2/3或以上的该表决组的债权。若某表决组不同意通过该草案,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与该表决组协商。协商后,人民法院可在如下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根据草案强制通过该草案:(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
  
  注释:
  ①《企业破产法》第二条.通读全文,该法规定“清算”和“重整”均在广义上属于“破产”程序,因此,若该法某些条文既适用于清算程序,也同时适用于重整程序,该法统一采用“破产”字样。
  ②《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③《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五条及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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