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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国务院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小微企业在吸纳就业、鼓励创新、改善民生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但税负重一直是其发展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