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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你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的请示》收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九江、芜湖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决定,现批复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长江水域,是指自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北纬三十一度三十分、东经一百二十一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