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期待可能性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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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期待可能性的讨论属于犯罪成立的条件范畴的问题。刑事责任属于犯罪的后果范畴的问题。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期待可能性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适法行为(不存在期待可能性),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犯罪不能成立,因而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期待可能性较小,则对其进行的法非难的程度应当减轻,虽然成立犯罪,但因为罪责较轻,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当减轻。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 刑事责任 关系
  1 期待可能性与刑事责任的概念
  1.1 期待可能性的概念
  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一般认为,期待可能性的讨论属于犯罪成立的条件范畴的问题。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犯罪的成立条件之一是具有责任要件(非难可能性)。①责任阻却事由属于责任要件的内容之一,而一般认为期待可能性是责任阻却事由。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适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期待可能性不仅存在着有无的问题(是否阻却责任),而且存在程度的问题(是否减轻责任)。首先,期待可能性存在着有无的问题。如果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具有选择适法行为的可能性,为有期待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没有选择适法行为的可能性,为无期待可能性。法律不强迫行为人作出不可能做的事,只有当一个人具有期待可能性而又选择违法行为时,才有可能对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如果不具有这样的期待可能性,即便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也不存在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性。②其次,期待可能性存在程度的问题。如果行为人实施行为时选择适法行为的可能性大,为期待可能性大;如果行为人实施行为时选择适法行为的可能性小,为期待可能性小。法律考虑行为人本身的情况,不向被告人提出过高的要求,当一个人行为时期待可能性较小时,对其成立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罪责认定为较轻的责任。
  1.2 刑事责任的概念
  刑事责任是基于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追究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依法承担的接受刑事法规定的惩罚和否定法律评价的责任。③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刑事责任属于犯罪的后果范畴的问题。
  刑事责任以犯罪为前提,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加以规定,体现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以犯罪人接受刑法规定的惩罚和否定的法律评价为内容。刑事责任需要通过刑罚来实现,但不限于通过刑罚,它还包括免予处罚、非刑罚处理方法。
  2期待可能性与刑事责任的有无以及大小存在联系
  笔者认为,期待可能性的有无问题关系到是否构成犯罪,即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期待可能性的程度问题关系到罪责的大小,即承担刑事责任大小的问题。
  2.1不存在期待可能性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自德国法院1897年对"癖马案"所作的判决:行为人多年以来受雇驾驶双匹马车,其中一匹马具有以其尾绕住疆绳并用力压低马车的癖性。行为人多次要求雇主换一匹马,但是,雇主没有答应他的要求。某日该马劣性发作,车夫采取了所有紧急措施,但马仍然撞伤他人。法院判决行为人无罪,理由是很难期待被告人坚决违抗雇主的命令,不惜失去职业而履行避免其己预见的伤害行为之结果发生的义务。④
  这样,法院根据被告人所处的社会关系(弱势群体中的一员)、经济状况(靠出卖劳动力为生)否定了期待可能性的存在,从而否定了在损害结果的发生上行为人的应受谴责性。这个案例说明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没有选择适法行为的可能性,则为无期待可能性,法律不强迫行为人作出不可能做的事,所以无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不成立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2.2期待可能性小则应当减轻刑事责任
  1933年11月21日日本大审院对"第五柏岛丸事件"所作的判决,被认为是日本肯定期待可能性理论最早的判例。在该案中,日本联运船"第五柏岛丸"搭载了定员五倍之多的乘客,航行中覆没于獭户内海,造成多人死伤的事实,法院认定为过失。但是考虑到上班的乘客蜂拥而至的事实,考虑到监督管理的警官也只专心致志于严守出航时刻而放松了对乘客人数的限制的事实,考虑到尽管船长即被告人再三提醒,而船主却命令让众多的乘客上船的事实等等,对被告人宣判了较轻的罚金刑。该判例可以说是以期待可能性小为理由而认定应减轻责任的。
  以许霆案为例。许霆在银行ATM机出现故障的情况下,从ATM机上盗取了十七万余元钱款后逃匿。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且是盗窃金融机构,符合盗窃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按照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确定应判处无期徒刑。但是,严格依法适用刑法规定,处罚明显过重,造成个案的不公止。此案不存在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也不存在酌定减轻情节。为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经过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广州市中院二审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如果采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法官在裁量刑罚时,一方面基于人性的考虑,另一方面对当时的特殊情况予以考虑,可以认定期待可能性减弱,直接在法定刑以下判罚。⑤许霆并非以破坏ATM机的方式盗窃,而是利用了ATM机的故障,银行对ATM机疏于管理具有过错。站在法益保护的立场,基于银行的过错和人性的弱点,许霆的期待可能性降低,从而法官可以直接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更好地保护法益。
  这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即如果行为人实施行为时选择适法行为的可能性小,为期待可能性小。法律考虑行为人本身的情况,不向被告人提出过高的要求,当一个人行为时期待可能性较小时,对其成立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罪责认定为较轻的责任,从而应该减轻刑事责任。
  3期待可能性是刑事责任的必要非充分条件
  是不是仅仅从具有期待可能性一个条件就能得出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呢?下面将从法律逻辑的角度,进一步理清期待可能性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3.1具有期待可能性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笔者认为,具有期待可能性是成立犯罪的前提条件之一,亦即如果对要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则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必须具有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理论常常适用于认定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况下,而在认定构成犯罪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似乎很少提到期待可能性。虽然如此,我们不能否认,构成犯罪的前提是具有期待可能性。
  3.2具有期待可能性是承担刑事责任的的非充分条件
  是不是仅仅从具有期待可能性一个条件就能得出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不论是从四要件体系、三阶层体系还是张明楷教授的两阶层体系的理论还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构成犯罪都必须具备多方面的条件,举一个简单的例子:13周岁的人杀人,虽然其实施杀人行为时,完全具有选择适法行为的可能性,为有期待可能性,但是由于其为达到承担杀人罪刑事责任的年龄,其不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总之,期待可能性与刑事责任之间存在着联系。不存在期待可能性则不承担刑事责任,期待可能性小则应当减轻刑事责任,期待可能性是刑事责任的必要非充分条件。
  注释:
  ①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07.
  ②邹淑珍.论期待可能性在中国应该慎行[J].广东培正学院学报,2010,10(3).
  ③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8.
  ④邹淑珍.论期待可能性在中国应该慎行[J].广东培正学院学报,2010,10(3).
  ⑤辛阳阳.期待可性理论本土化可行性研究初探[J].经法纵览,2012.
  作者简介:郭磊(第一作者),籍贯:贵州贵阳,学校:贵州大学,专业年级:2012级刑法硕士研究生在读;冯琴(第二作者),籍贯:四川邻水,学校:贵州大学法学院,专业:2011级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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