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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孙增武(1963—),男,河北石家庄人,河北行政学院副院长,教授,天津大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管理学;魏海青(1972—),
男,河北邯郸人,河北行政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政治学、公共管理。
[摘 要]现实中的贫富差距及其政府在贫富差距控制能力上的强弱,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现阶段,为进一步加快构建和谐社会步伐,政府应转换职能,建立有效机制,提高政府对贫富差距的控制力。
[关键词]和谐社会;贫富差距;政府;控制能力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6)06-0018—04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和谐是人类社会价值体系的核心概念,是社会发展的美好形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关注社会现实,审视自我定位,反省发展模式,重估历史价值,而现实中的贫富差距现状及其政府在贫富差距控制能力上的强弱,已成为和谐社会构建的关键因素。
一、缩小贫富差距,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中,经济得到了快速增长,GDP总量增长了10倍,综合国力也日益提升。中国经济增长速度之高,是世界经济史上的一个奇迹。但在发展中也出现了许多不和谐因素,涌现了不少新问题、新矛盾。总的来说基尼系数所反映出来的贫富差距,呈现一种上升的趋势。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字,中国的基尼系数在改革开放前为0.16,2003年已经至0.458,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2001年已超过0,465,2005年逼跏.47。另据统计,20吐纪80年代,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1.8:1,90年代扩大到2.5:1,到2004年扩大到3.2:1,2005年继续扩大到3.22:1,如果考虑到城镇居民享有各种补贴、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障等隐性收入,以及农民尚需从纯收人中扣除不可能成为消费基金、“三提五统”和用于再生产的部分,中国的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差距更大。人均GD陨高的省(不包括直辖市)和人均GDP最低的省之间的相对差距由1980年的3.52倍扩大为2002年的5.43倍。
随着改革的深化、体制的转换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也接踵而至,并且呈现出多发性、复杂性的特点。中国正处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1000美元向3000美元跨越,向着全面小康社会迈进的关键时期。许多国家的发展进程表明,这个时期既是“发展机遇时期”,又是“矛盾凸显时期”,也是贫富差距有可能演变为两极分化的潜在危险期。贫富差距一旦达到严重分化,就会危及经济和社会的正常发展。特别是因非法因素产生的差距,不仅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扰乱市场秩序,还极易导致社会心态严重失衡,引发利益冲突,进而影响社会稳定。社会不稳定就谈不上社会和谐。显然,无论从差距的现值来看,还是从阶段特点或其发展走势来看,贫富差距问题都已经成为和谐社会的一大潜在“杀手”,必须加以控制和解决。
二、控制贫富差距是政府的重要职能
人类自从出现了利益分化和阶级分化以来,就有了政府管理的问题。从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向看,政府正在向服务型模式转化,管理与服务的主旨更多的指向公共利益,政府职能也建立在公共利益的基点上。中国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格局使社会矛盾不断加剧,直接影响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缩小贫富差距、控制两极分化,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因此,控制贫富差距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也是政府职能乃至执政党执政能力是否到位的重要考量指标。
和谐社会绝不是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利益矛盾或冲突能够及时化解,并由此实现利益关系总能量趋于均衡的社会。这种社会状态的构建与保持,关键在于政府在社会发展中的角色定位与能力发挥,政府不仅是统治机构也是管理机关,为整个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持提供制度安排,而且也是社会利益矛盾和冲突的调停者与仲裁者。一个比较流行的观点是,政府的职能是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如果社会的利益和价值分配出现严重不均衡,就是政府在价值分配中职能没有到位,或是政府在设租、寻租和抽租的变量关系中失去自身的价值定位,也有可能是政府在善意的动机与行为中没有一套完善的制度作为权威分配价值的屏障。总之,社会价值分配不公,或者严重失衡,不仅是利益的冲突,还可能是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乃至动荡,而责任的承担者只能是政府。
当前,社会上存在两个认识误区。一是担心政府强化对贫富差距的控制会导致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半途而废而极大地抑制效率;二是认为贫富差距在某种程度上是某些措施执行不到位造成的。实际上,只要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处理得当,就既能坚持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也可以有效地控制贫富差距。市场主要解决效率问题,不解决公平问题,造成一些贫富差距是没有办法的,解决贫富分化是政府的事,通过起点的平等,过程的平等来解决这个问题。问
市场经济带来效率提高和经济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但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本身并不能解决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要通过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法规来实现。尤其是现在的贫富差距更多地表现在结构、机制和规则不健全导致的机会不平等。由制度性原因造成的贫富差距与政府职能有关。真正的社会暴富行业的产生、不合理甚至不合法高收入的形成,以及由此导致的过大收人差距和不平等,主要是由于政府职能转变没及时到位、能力不足、体制有缺陷。因此,必须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在为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提供机制与环境保障的同时,加强自身的公共利益意识和服务能力,为社会提供充裕的公共物品,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形成有效调节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体制和机制,进而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地发展。
如果说前一阶段转变政府职能的主导方向是“有进有退,以退为主”,即退出微观领域,退出直接管理,那么,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主导方向则应是“有退有进,以进为主”,特别是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迅速跟进。其中努力缩小贫富差距、提高政府对贫富差距的控制能力,建立控制贫富差距的长效社会治理机制是最需完善的政府职能。从现实情况分析,贫富差距严重并不断扩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政府的宏观调控力不足和社会再分配职能缺位。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一定的贫富差别,这是发展的共同规律。但关键是努力缩小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这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应扮演的一个重要角色。
三、建立有效机制,提高政府对贫富差距的控制力
针对当前贫富差距过大、弱势群体增多、权利保障缺失及改革的得与失等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因此,政府应着重加强协调、平衡重 大利益关系,改善社会价值再分配格局,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保持社会公平的制度设计与安排。
1.强化公平供给职能,建立公平与效率协调机制。效率与公平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所追求的双重价值标准,任何社会要持续、健康发展都必须协调解决好效率与公平两者之间的关系。效率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和动力,公平又是促进效率和实现大众公共利益的根本保证,但两者之间的严重失衡往往引起社会矛盾与冲突,两者既统一又矛盾。市场经济体制提高了效率,也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贫富差距。因此,政府不仅要关注效率,更应关注公平,由利益倾斜向利益兼顾转变,由利益增进向利益调整和利益增进并重转变。这就需要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进行新的、合理的协调。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必须建立与完善社会公平机制,建立公平与效率评估预警体系。因此,设计公平与效率评估模型,量化效率提高与公平分配指标,使公平与效率的对应值处于合理的范围内,以测定效率的高低与公平的程度。一旦社会发展指数超出或低于公平与效率的合理对应值,将对改革路径、社会发展模式、资源分配方式产生预警信号,从而促使政府未雨绸缪,积极出台应对方案,避免社会发展走向失序与混乱,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对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控制能力提供体制上的增量资源。
设计公平与效率评估模型,要在效率提高的前提下,努力缩小贫富差距,以最大限度地抑制其可能对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的损害。应引人多数国家公认的价值参数对的贫富差距进行约束性评价。综合运用财政、信贷、法律援助等手段,逐步建立符合和谐社会目标要求的,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机制保障,形成效率与公平的双赢互动局面,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2.强化利益调节职能,提高再分配能力。利益调节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控制贫富差距的一种重要方式和手段。利益调节涉及公共财政收入与支出结构与政策的价值倾向。政府财政过去通常倾向于对生产竞争性行业进行投资,以促进经济增长,而忽略了对社会公共性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事业的财政支出,成为造成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贫富失衡的重要原因。同时政府的行政开支急剧增长,降低了社会公共事业的财政支付能力。据估算,从改革开放初期的1978~2003年的25年间,中国行政管理费用增长87倍。行政管理费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在1978年仅为4.71%,到2003年上升到19.03%,而且近年来行政管理费用增长率还在大幅度上升,平均每年增长23%。这种非公共性财政体制和政府利益协调职能的弱化甚至缺位,导致政府的公信力下降,直接影响了广大弱势群体、亚弱势群体和理性思维的知识阶层对政府的支持度,从而降低了政府的运作效率,造成公共财政和社会发展效率的隐性降低。因此,减少财政的生产竞争性投资,降低政府行政成本,增加公共事业的投入和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改善财政支出结构,真正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提高再分配调节能力,是强化利益调节职能、提高社会效益和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途径。
税收作为筹集公共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和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杠杆,不仅能稳定国家经济基础,促进经济协调发展,也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与公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政府既要发挥财政的社会再分配功能,也要利用税收经济杠杆来调节居民收入,控制贫富差距。(1)加强征管力度,防止偷税漏税。中国目前的税收调节对贫富差距的功能未充分发挥,主要原因是征管不严,导致高收人群体的偷税漏税。政府应着重规范收入方式,全面将各种非货币收人货币化。同时,积极建设规范完整的薄记体系,使各种经济活动及居民收入能够纳入有效的政府管理体系范围。政府应对高收入者建立个税档案,即纳税人的收入和纳税档案,以提高纳税人信息来源的真实度。一旦发现申报金额与实际不符,要通过立法来加大处罚力度。(2)改革完善税种。规范现行财产税,加快增值税转型改革步伐,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中国政府已于2006年4月1日起对一些奢侈消费项目,如高尔夫球、游艇及高档轿车等开征消费税。以后还应调整或加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调节贫富差距。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是控制贫富差距,特别是避免‘两极分化’,有效控制财富差距的代际积累的重要手段。税收作为一种重要的再分配机制,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公平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税收是社会的“减震器”、“调压阀”。只有建立公平、科学、法制化的税制体系,才能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控制贫富差距,促进和谐社会构建。
3.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就业促进机制,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就业是民生之本。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必须把促进就业放在首位,建立就业促进机制。设立公共服务机构,建立专门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加强对吸纳失业人员的企业进行政策倾斜,开发公共项目,创造就业岗位,开拓就业空间。改革城乡劳动就业制度,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择业,合理流动,以政策扶持、鼓励城市劳动者到农村创业。
社会保障是指政府利用法律和制度手段,使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以及遇到其他不测的情况下,能够从政府和社会获得经济援助及有关服务,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社会保障体系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等方面。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必须立足国情,根据“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目标,建立健全覆盖面广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存在诸多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缺陷,比如覆盖面有限,忽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使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滞后于经济发展;保障标准偏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尚不能满足相当一部分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致使贫困人口的生活、医疗、教育等基本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等。因此,政府应对城市失业贫困群体、农村生活困难人群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健全社会医疗救助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要统筹安排,既考虑城市下岗职工、企业离退休职工以及部分特困企业的在职职工等,也要考虑农村贫穷弱势群体。采用政府、社会与个人相结合的多元资金保障形式,鼓励一些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五保供养制度、残疾人福利制度,发展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大力提倡完善农村的互助制度。对于城市弱势群体,应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标准。尊重弱势群体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利,这是民众对政府“权为民所用”基本价值判断,也是政府行政的—个道德底线,更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
4.强化扶农促农职能,建立农民持续增收机制。自从“三农问题”成为党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加大了对“三农”的投资力度。突出表现为国家财政开始越来越多地向“三农”倾斜,在稳定现有各项农业投入的基础上,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切实向农业、农村、农民倾斜,逐步建立稳定的农业投入增长机制。
农业税的取消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同时可能导致“三农”公用支出缺乏来源,加之农业投入总量不足,结构不尽合理,农村基础建设比较薄弱,因此,政府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惠农、利农为目标建立农民持续增收机制,提高基本建设投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信贷资金用于农业的比重,建立和完善农业投人增长机制。根据中央“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政府新增财力要向农村倾斜,进一步加强农村水、电、路、交通、通讯、学校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各级政府财政要对农村道路、水利枢纽、自来水管线等公共设施给予支持。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真正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建立稳定的农民持续增收机制,必须加强农业科研投入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农业科技投入作为重要的公共战略性投资,不断提高国家科技投人用于农业科研的比重,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法定增长。要坚持科技兴农战略,建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增加农业科研及推广投入,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实现农业发展的科技化、高效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科技支撑和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涵育
男,河北邯郸人,河北行政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政治学、公共管理。
[摘 要]现实中的贫富差距及其政府在贫富差距控制能力上的强弱,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现阶段,为进一步加快构建和谐社会步伐,政府应转换职能,建立有效机制,提高政府对贫富差距的控制力。
[关键词]和谐社会;贫富差距;政府;控制能力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6)06-0018—04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和谐是人类社会价值体系的核心概念,是社会发展的美好形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关注社会现实,审视自我定位,反省发展模式,重估历史价值,而现实中的贫富差距现状及其政府在贫富差距控制能力上的强弱,已成为和谐社会构建的关键因素。
一、缩小贫富差距,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中,经济得到了快速增长,GDP总量增长了10倍,综合国力也日益提升。中国经济增长速度之高,是世界经济史上的一个奇迹。但在发展中也出现了许多不和谐因素,涌现了不少新问题、新矛盾。总的来说基尼系数所反映出来的贫富差距,呈现一种上升的趋势。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字,中国的基尼系数在改革开放前为0.16,2003年已经至0.458,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2001年已超过0,465,2005年逼跏.47。另据统计,20吐纪80年代,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1.8:1,90年代扩大到2.5:1,到2004年扩大到3.2:1,2005年继续扩大到3.22:1,如果考虑到城镇居民享有各种补贴、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障等隐性收入,以及农民尚需从纯收人中扣除不可能成为消费基金、“三提五统”和用于再生产的部分,中国的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差距更大。人均GD陨高的省(不包括直辖市)和人均GDP最低的省之间的相对差距由1980年的3.52倍扩大为2002年的5.43倍。
随着改革的深化、体制的转换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也接踵而至,并且呈现出多发性、复杂性的特点。中国正处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1000美元向3000美元跨越,向着全面小康社会迈进的关键时期。许多国家的发展进程表明,这个时期既是“发展机遇时期”,又是“矛盾凸显时期”,也是贫富差距有可能演变为两极分化的潜在危险期。贫富差距一旦达到严重分化,就会危及经济和社会的正常发展。特别是因非法因素产生的差距,不仅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扰乱市场秩序,还极易导致社会心态严重失衡,引发利益冲突,进而影响社会稳定。社会不稳定就谈不上社会和谐。显然,无论从差距的现值来看,还是从阶段特点或其发展走势来看,贫富差距问题都已经成为和谐社会的一大潜在“杀手”,必须加以控制和解决。
二、控制贫富差距是政府的重要职能
人类自从出现了利益分化和阶级分化以来,就有了政府管理的问题。从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向看,政府正在向服务型模式转化,管理与服务的主旨更多的指向公共利益,政府职能也建立在公共利益的基点上。中国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格局使社会矛盾不断加剧,直接影响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缩小贫富差距、控制两极分化,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因此,控制贫富差距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也是政府职能乃至执政党执政能力是否到位的重要考量指标。
和谐社会绝不是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利益矛盾或冲突能够及时化解,并由此实现利益关系总能量趋于均衡的社会。这种社会状态的构建与保持,关键在于政府在社会发展中的角色定位与能力发挥,政府不仅是统治机构也是管理机关,为整个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持提供制度安排,而且也是社会利益矛盾和冲突的调停者与仲裁者。一个比较流行的观点是,政府的职能是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如果社会的利益和价值分配出现严重不均衡,就是政府在价值分配中职能没有到位,或是政府在设租、寻租和抽租的变量关系中失去自身的价值定位,也有可能是政府在善意的动机与行为中没有一套完善的制度作为权威分配价值的屏障。总之,社会价值分配不公,或者严重失衡,不仅是利益的冲突,还可能是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乃至动荡,而责任的承担者只能是政府。
当前,社会上存在两个认识误区。一是担心政府强化对贫富差距的控制会导致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半途而废而极大地抑制效率;二是认为贫富差距在某种程度上是某些措施执行不到位造成的。实际上,只要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处理得当,就既能坚持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也可以有效地控制贫富差距。市场主要解决效率问题,不解决公平问题,造成一些贫富差距是没有办法的,解决贫富分化是政府的事,通过起点的平等,过程的平等来解决这个问题。问
市场经济带来效率提高和经济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但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本身并不能解决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要通过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法规来实现。尤其是现在的贫富差距更多地表现在结构、机制和规则不健全导致的机会不平等。由制度性原因造成的贫富差距与政府职能有关。真正的社会暴富行业的产生、不合理甚至不合法高收入的形成,以及由此导致的过大收人差距和不平等,主要是由于政府职能转变没及时到位、能力不足、体制有缺陷。因此,必须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在为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提供机制与环境保障的同时,加强自身的公共利益意识和服务能力,为社会提供充裕的公共物品,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形成有效调节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体制和机制,进而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地发展。
如果说前一阶段转变政府职能的主导方向是“有进有退,以退为主”,即退出微观领域,退出直接管理,那么,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主导方向则应是“有退有进,以进为主”,特别是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迅速跟进。其中努力缩小贫富差距、提高政府对贫富差距的控制能力,建立控制贫富差距的长效社会治理机制是最需完善的政府职能。从现实情况分析,贫富差距严重并不断扩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政府的宏观调控力不足和社会再分配职能缺位。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一定的贫富差别,这是发展的共同规律。但关键是努力缩小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这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应扮演的一个重要角色。
三、建立有效机制,提高政府对贫富差距的控制力
针对当前贫富差距过大、弱势群体增多、权利保障缺失及改革的得与失等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因此,政府应着重加强协调、平衡重 大利益关系,改善社会价值再分配格局,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保持社会公平的制度设计与安排。
1.强化公平供给职能,建立公平与效率协调机制。效率与公平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所追求的双重价值标准,任何社会要持续、健康发展都必须协调解决好效率与公平两者之间的关系。效率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和动力,公平又是促进效率和实现大众公共利益的根本保证,但两者之间的严重失衡往往引起社会矛盾与冲突,两者既统一又矛盾。市场经济体制提高了效率,也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贫富差距。因此,政府不仅要关注效率,更应关注公平,由利益倾斜向利益兼顾转变,由利益增进向利益调整和利益增进并重转变。这就需要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进行新的、合理的协调。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必须建立与完善社会公平机制,建立公平与效率评估预警体系。因此,设计公平与效率评估模型,量化效率提高与公平分配指标,使公平与效率的对应值处于合理的范围内,以测定效率的高低与公平的程度。一旦社会发展指数超出或低于公平与效率的合理对应值,将对改革路径、社会发展模式、资源分配方式产生预警信号,从而促使政府未雨绸缪,积极出台应对方案,避免社会发展走向失序与混乱,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对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控制能力提供体制上的增量资源。
设计公平与效率评估模型,要在效率提高的前提下,努力缩小贫富差距,以最大限度地抑制其可能对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的损害。应引人多数国家公认的价值参数对的贫富差距进行约束性评价。综合运用财政、信贷、法律援助等手段,逐步建立符合和谐社会目标要求的,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机制保障,形成效率与公平的双赢互动局面,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2.强化利益调节职能,提高再分配能力。利益调节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控制贫富差距的一种重要方式和手段。利益调节涉及公共财政收入与支出结构与政策的价值倾向。政府财政过去通常倾向于对生产竞争性行业进行投资,以促进经济增长,而忽略了对社会公共性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事业的财政支出,成为造成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贫富失衡的重要原因。同时政府的行政开支急剧增长,降低了社会公共事业的财政支付能力。据估算,从改革开放初期的1978~2003年的25年间,中国行政管理费用增长87倍。行政管理费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在1978年仅为4.71%,到2003年上升到19.03%,而且近年来行政管理费用增长率还在大幅度上升,平均每年增长23%。这种非公共性财政体制和政府利益协调职能的弱化甚至缺位,导致政府的公信力下降,直接影响了广大弱势群体、亚弱势群体和理性思维的知识阶层对政府的支持度,从而降低了政府的运作效率,造成公共财政和社会发展效率的隐性降低。因此,减少财政的生产竞争性投资,降低政府行政成本,增加公共事业的投入和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改善财政支出结构,真正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提高再分配调节能力,是强化利益调节职能、提高社会效益和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途径。
税收作为筹集公共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和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杠杆,不仅能稳定国家经济基础,促进经济协调发展,也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与公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政府既要发挥财政的社会再分配功能,也要利用税收经济杠杆来调节居民收入,控制贫富差距。(1)加强征管力度,防止偷税漏税。中国目前的税收调节对贫富差距的功能未充分发挥,主要原因是征管不严,导致高收人群体的偷税漏税。政府应着重规范收入方式,全面将各种非货币收人货币化。同时,积极建设规范完整的薄记体系,使各种经济活动及居民收入能够纳入有效的政府管理体系范围。政府应对高收入者建立个税档案,即纳税人的收入和纳税档案,以提高纳税人信息来源的真实度。一旦发现申报金额与实际不符,要通过立法来加大处罚力度。(2)改革完善税种。规范现行财产税,加快增值税转型改革步伐,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中国政府已于2006年4月1日起对一些奢侈消费项目,如高尔夫球、游艇及高档轿车等开征消费税。以后还应调整或加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调节贫富差距。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是控制贫富差距,特别是避免‘两极分化’,有效控制财富差距的代际积累的重要手段。税收作为一种重要的再分配机制,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公平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税收是社会的“减震器”、“调压阀”。只有建立公平、科学、法制化的税制体系,才能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控制贫富差距,促进和谐社会构建。
3.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就业促进机制,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就业是民生之本。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必须把促进就业放在首位,建立就业促进机制。设立公共服务机构,建立专门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加强对吸纳失业人员的企业进行政策倾斜,开发公共项目,创造就业岗位,开拓就业空间。改革城乡劳动就业制度,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择业,合理流动,以政策扶持、鼓励城市劳动者到农村创业。
社会保障是指政府利用法律和制度手段,使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以及遇到其他不测的情况下,能够从政府和社会获得经济援助及有关服务,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社会保障体系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等方面。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必须立足国情,根据“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目标,建立健全覆盖面广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存在诸多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缺陷,比如覆盖面有限,忽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使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滞后于经济发展;保障标准偏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尚不能满足相当一部分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致使贫困人口的生活、医疗、教育等基本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等。因此,政府应对城市失业贫困群体、农村生活困难人群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健全社会医疗救助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要统筹安排,既考虑城市下岗职工、企业离退休职工以及部分特困企业的在职职工等,也要考虑农村贫穷弱势群体。采用政府、社会与个人相结合的多元资金保障形式,鼓励一些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五保供养制度、残疾人福利制度,发展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大力提倡完善农村的互助制度。对于城市弱势群体,应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标准。尊重弱势群体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利,这是民众对政府“权为民所用”基本价值判断,也是政府行政的—个道德底线,更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
4.强化扶农促农职能,建立农民持续增收机制。自从“三农问题”成为党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加大了对“三农”的投资力度。突出表现为国家财政开始越来越多地向“三农”倾斜,在稳定现有各项农业投入的基础上,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切实向农业、农村、农民倾斜,逐步建立稳定的农业投入增长机制。
农业税的取消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同时可能导致“三农”公用支出缺乏来源,加之农业投入总量不足,结构不尽合理,农村基础建设比较薄弱,因此,政府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惠农、利农为目标建立农民持续增收机制,提高基本建设投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信贷资金用于农业的比重,建立和完善农业投人增长机制。根据中央“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政府新增财力要向农村倾斜,进一步加强农村水、电、路、交通、通讯、学校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各级政府财政要对农村道路、水利枢纽、自来水管线等公共设施给予支持。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真正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建立稳定的农民持续增收机制,必须加强农业科研投入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农业科技投入作为重要的公共战略性投资,不断提高国家科技投人用于农业科研的比重,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法定增长。要坚持科技兴农战略,建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增加农业科研及推广投入,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实现农业发展的科技化、高效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科技支撑和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涵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