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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9年以来,根据我国政府确定的对外开放政策,开展了海洋石油对外合作的事业,使中国海洋石油进入了利用外国资金和技术,合作勘探开发的新阶段。 1982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同年2月份海洋石油总公司依法宣布成立。“条例”规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主管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公司,享有在对外合作海域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专营权。总公司下设渤海、南黄海、南海东部、南海西部四个地区公司和测井、天然气利用、研究、设计四个专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