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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张政办发[2010]2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0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新开征的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留市县部分市级不参与分享,全部留县区。请各县区切实做好征收工作,确保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按时足额入库。二○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