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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一直是国内外刑法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刑法学界和法学界通说都认为刑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但是,如果刑法真的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的话,区别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依据主要在于调整手段的不同的话,那么,为什么调整同样的社会关系要用不同的调整手段呢?是否完全只能靠立法者来决定什么是刑法的调整范畴?那么,这样又怎么能够防止立法者可能产生的误差呢?因此,刑法应该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研究刑法的调整对象只能从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区别中来界定,而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就在于刑法调整的是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