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畅谈“私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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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采访完民间调查机构以后,记者决定分别寻找警察、法官和法学专家来讨论“私力救济”的问题,毕竟他们是最有发言权,也是最能解释得清楚的人。同时记者也希望他们能够提供“私力救济”的典型案例,法官和法学专家都用文字表达了他们自己的观点,但是出人意料的是,第一个且是面对面接受采访的警察不仅在工作中遇见过“私力救济”,本身在生活中也碰到了“私力救济”的问题,自己就是个典型“案例”,所以他说了一番“真心话”。(鉴于采访对象的要求,警察和法官都隐去了姓名。)
  
  警察告白:我就是个典型“案例”
  
  记者:我这次想请你谈谈私力救济的问题,最好用典型案例来说明。
  警察:典型案例容易,我就是个典型案例。
  记者:什么意思?
  警察:我结婚6年,一直以来我都秉承上海好男人的规矩,将收入的一分一厘交给我老婆。现在我老婆要跟我离婚,但是存款不见了,她说家里一分钱存款都没有,家里到底有没有存款我会不知道吗?至少也有20万,问她怎么会没有的,她说没有就是没有。现在共同财产就剩一套房子。
  记者:为啥要离婚?
  警察:她外面有人了。
  5岁的女儿说的,我问过她,她也承认的,但是口头承认没有用的,又没有证人。现在她人都躲起来了,找也找不到,向法院提出离婚女儿跟她,所以房子也得归她。你说我怎么办?
  你说到“私力救济”了,现在我就很矛盾了,我自己是警察,我知道我不可能依靠警察找她去取证。然后是法院,开庭的时候她到庭的,开完庭她就走,我能在法院门口抓她回去吗?或者找“私人侦探”去找她然后自己去把她抓回来?都不能。我说她有婚外恋转移财产,我有证据吗?没有。我怎么办?我不知道。老实说,想到她不忠还要让我一无所有,法律又奈何她不得,我真想找“私人侦探”,甚至想请假自己去找,找到她好好教训她,钱弄不回来我也不要了,就要出口气。但这就是“私力救济”,我是警察,我不能这样做。
  记者:那怎么办?
  警察:我只能想尽办法不离婚,否则能怎么办。所以你讲到“私力救济”的问题,我是深有感触,的确是有些事情靠法律没法解决,我接手的案子就不少,比如有很多女人受丈夫虐待或者感情遭到欺骗,程度又不够判刑立案的,离婚又一下子离不掉,没谁能帮助解决问题。结果忍受不了就“私力救济”,把男人杀害或者伤害,自己进监狱,真是很可怜。但是你放宽“私力救济”就要闹出很多社会问题,弄得这个社会像武侠小说里的江湖一样,冤冤相报,这个社会就乱套了,倒退了。有些黑社会性质的团伙怎么会形成的,就是为了能避开法律,靠自己“解决问题”。
  记者:那那些又不能私力救济又依靠不了法律的人不是只能自认倒霉吗?
  警察:所以法制还是要完善要更严密,这样可以尽量不要发生这样的情况。
  记者:有些人是有法可依的,但是因为好像有的因为觉得判决不公平或者公检法办事效率的问题就“私力救济”了。
  警察:这个不能这样说,如果觉得不公平可以上诉申诉,照样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至于说到办事效率的问题,至少我们上海警察是比较投入的,只要你提供的线索能证明是刑事案件的,我们一定是立案的,立了案我们肯定是调查的。但是事情总是要有个过程的,而且也和你提供的线索证据是否充足有关。就算我们出现问题,你照样有正规渠道可以去投诉。如果有法可依再去私力救济,我觉得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也是对我们警察的看不起,对自己的不负责任。
  记者:你对民间调查机构怎么看?
  警察:我有不少同行在离开警察岗位后去做那一行,有的时候我们也私下里请他们作为朋友帮忙,比如帮我们留心留心某些线索。我觉得民间调查机构可以帮忙找人,找证人啊、逃犯啊、失踪者啊,给我们提供线索。也可以帮忙找一些证据,但是不能侵犯人家隐私,侦察这种事情还是应该由警察做。这个就不是“私力救济”了,就算是也应该是合理的,但是去讨债、抓人、探听商业机密和情报甚至替人报仇或者促成别人去“私力救济”,不管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就是不合法的“私力救济”,是不可以的。所以一般做过警察的去做民间调查相对来说好一点。所以民间调查这个问题还是要有个成文的说法,否则这些机构太乱了,我们抓都抓过不少。
  
  法官坦言:法律保护懂得法律的人
  
  首先我想明确一下,现在社会上把私家侦探等同于“私力救济”,这是不完全对的。“私力救济”形象一点地说就是“水浒传”,尤其是“武松杀嫂”,当武松发现兄长武大的死亡有明显疑点并且手握证据的时候,他告上县衙,寻求“公力救济”,结果县令因收受贿赂不能主持公道,也就是不能让武松得到“公力救济”,然后才发生了“血溅狮子楼”,这个才是私力救济了。
  至于私家侦探,如果仅仅是通过私家侦探去取证和寻找线索,这个就不能算是“私力救济”,如果是利用私家侦探或者黑社会或者任何人使用手段来达到维护自己利益的目的的,才叫“私力救济”。私家侦探这个问题比较敏感,很多私家侦探所其实是一种商业行为,而且名称绝对是不能叫“私家侦探所”的,它必然是叫调查公司之类的,是打擦边球的,我从一个法官的角度,认为在没有规范之前,私家侦探的存在是不合适的。我可以先举一个案例,不久前发生了一起命案。发生经过是这样的,西安某公司和北京某公司有业务合作,签定了相关合同,不久北京公司违约,给西安公司造成了损失,西安公司要求赔偿,但是北京公司耍起了无赖,并且流露出流氓腔,西安公司打算对簿公堂,又担心对方有黑社会背景,于是派人赶到北京委托一家调查公司调查对方的背景。调查公司派了一名调查员跟踪北京公司法人代表,并且拍下了很多出入的照片,收集了诸如车牌号、居住地门牌号等线索。在一次跟踪拍照过程中被北京公司职员发现,然后纠集了一帮人将该调查员毒打致死。仅仅从案件本身来看,这只是一件普通的伤害致死案,但从中我们可以发现“私家侦探”的问题,第一没有谁赋予这样的人探听别人隐私干扰别人生活的权利,这是违法的,除非他有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你眼前。否则杀人的人就不要国家去执行死刑,让受害人家属去开刀好了。其次很多调查公司并不在乎他们帮委托人得到需要的线索以后,委托人是否会产生报复行为,比如委托人让调查公司找人,找到后委托人对该人进行打击报复,造成损失和伤害,调查公司就成为间接的“私力救济”的手段,同样是违法的。
  
  现在在法律纠纷中越来越讲究证据,这是国家法治建设的进步。当然,我也承认一个普通老百姓发生了法律纠纷,尤其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案件,要靠自己去收集证据的确是有难度的,关于证据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也在进一步完善当中。虽然从理论上说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正的。但是有一句话在这里我要比较坦率地说,就是目前的法律是保护懂得法律的人。这有三层含义,一种是很多老百姓说侵害自己的那一方钻了法律空子,所以法律拿他没办法,所以我就只好去“私力救济”或者去找私人侦探了,这就错了,这就说明人家至少是“懂法律”的,你要去动人家你就是违法,这个时候法律保护他不保护你。还有一层含义就是你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就要先去懂法律了解法律,就要先用法律将自己保护武装起来,这样就不容易出问题,出了问题法律就能给你解决,能保护你。另外一层含义是当发生了问题,你首先要想到法律,比如就说取证,其实国家关于证据方面出了很多法律法规,比较详细地指导了如何取证,而且也说明当你的确无法取证,比如很多证据是档案之类的,老百姓是拿不到,这个时候法律规定你可以提供线索,由法院或者律师出面。所以现在很多人吃了亏,动不动就说我一个平头百姓,我怎么能弄到证据。那其实就是根本没好好了解过法律,你让法律怎么来保护你。所以从某个角度来说,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就看懂法的人多不多。
  当然我也承认现在法律不是尽善尽美,有漏洞有空白,有空子给人钻。但是只要你所做的一切是合法的,比如找人,你可以通过自己或者别人来帮你找,找到后你不能抓他,告诉司法机关,这个就是合法,法院就会采信。找到了你自己去把他绑来,这个就是违法,即使你有再充分的证据,法院也不会采信的。
  总体来说私力救济是一种落后的行为,合法的私力救济都是万不得已,不要说违法的了。所以私家侦探也好调查公司也好,我个人觉得当务之急还是需要规范,找出合理性,剔除不合理性,当然话又说回来,私家侦探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需要有一个严密的论证和探讨的过程,这是很正常的,在规范没有出来之前,我建议人们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慎重,尽量多依靠律师。不要让私家侦探成为违法的“私力救济”的一种手段,甚至导致出现黑社会倾向。
  
  不要误解私力救济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 蒋德海
  
  一位企业家被一家具有香港背景的公司诈骗,这位受骗企业主找公安,公安不管;找法院,法院说审理要6个月。可是,那伙骗子每时每刻都可能转移!于是,这位受骗的企业主只得自己去跟踪这伙骗子,为了在具有黑社会背景的诈骗分子面前讨还赔偿,他甚至违法冒充警务人员。事后,受骗的企业主对中央电视台记者说:“我去找了许多部门,但他们都不予理睬。我是一个守法的公民,我尊重法律,但法律不尊重我,所以我只能自己想办法解决。”受骗企业主的上述行为,被我们的媒体称为"私力救济",其实并不准确。
  法律上的救济是指通过强制手段,恢复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一种方法。在法治社会,通常和最主要的形式是公力救济,即由国家机关救济。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才允许公民采取私力救济。比如,某人在饭店吃完饭说忘了带钱,拔脚就走。这时,店主有权制止他走,并马上报警。可见,合法的私力救济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情况紧急,二是在采取行动后必须马上通知警方。从第一种情况看,任何社会都有紧急情况,因此,私力救济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从第二种情况看,只要紧急事由消失,必须马上转入公力救济。因为公力救济体现了法治的文明和进步。
  从上例来看,企业主自己调查,不属于私人救济。因为一般调查本身并不具备司法强制的性质。同样地,现在所谓的和私力救济“紧密联系”的私家侦探的侦探行为,也不属于私力救济。私家侦探调查证据,属于收集证据的行为,我国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允许也要求这种证据形式的存在。同样地,我国的律师事务所也都有这个职责,律师法第六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这个服务中就包括了调查。公民因个人问题要调查某项事务,律师事务完全可以依法进行。因此,不能把私人侦探调查的行为混同于私人救济。
  但在私人救济和合法调查之间,有一条界线,即公民或律师事务所的合法调查不得采用应由国家机关采用的强制措施。所谓不少私家侦探有黑社会倾向,就是因为这些私家侦探采用了非法强制手段。同时,也不能因为法律允许私力救济,就不分场合,动辄私人救济。比如某当事人的妻子卷走全部财产,然后要求离婚。该当事人不能因为妻子无情,就找人报复妻子。而应当向法院提供其妻子卷走全部财产的事实。以前例来说,受骗的企业家可以进行私人调查,但不能违法假冒警察。如果我们允许正当理由违法,法律的存在就是不合理的。当然,私人调查有许多不足,尤其涉及刑事领域。但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容忍所谓“法律不能保护自己,所以使用私力救济”的做法。法律的缺陷应当通过合法的手段解决。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是一种行政不作为,可以承担赔偿责任。但我们不能因为公安不受理就自己去抓人。因为,如果容忍了私人救济的普遍化,社会就会走向无序,这是任何一个理智的社会都不愿看到的。
  结语:
  “私力救济”是一个比较“奇怪”的东西,它有民俗化的一面,却又是个专业的法律词汇。正因为如此,把握界限成为一条重要原则。但无论怎么说,正如上述三位法律界人士保持一致的观点,“私力救济”的滥用将损害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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