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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界传统上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近年来“法益侵犯说”对“社会危害性论”冲击很大,甚至已占绝对优势.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去留,不仅影响犯罪概念的定义,而且直接关系到犯罪构成的发展或者重塑,因此有必要认真审视、 全面分析.整体而言,笔者认为应坚持“犯罪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这一基本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