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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活劳动一部分以工资形式进行补偿,另一部分以福利费形式进行补偿。自2007年1月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改变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将原来计入职工福利费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直接列人成本或费用,企业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