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法律确认,反应了两个主要功能,其一是环境法的结构化,其二是环境政策的合法化。风险预防,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德国,最初这条原则的核心是社会应当通过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来寻求避免破坏环境。风险预防原则要满足两个条件:(1)确定性的缺乏;(2)一个严重地不可逆地损害风险的存在。目前,国际上存在强弱两种版本的风险预防原则,尚未在该原则的概念上形成统一认识。风险预防原则在国内立法中实施的核心是成本效益问题,也是现阶段我国环境法将其本土化的主要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