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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建筑业自推行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形成了以施工总承包为龙头 、以专业施工企业为骨干、以劳务作业为依托的企业组织结构型式。除少部分专业程度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由专业分包企业完成外,大部分具体的施工任务还是由建筑总承包企业组织劳务队和自有机械设备、自供材料来完成。劳务队伍专业化程度低,素質参差不齐;总承包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源来管理劳务队,管理精力被牵制,管理水平无法提高。随着建筑市场开放性程度提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业工程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体系管理,是我国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
工程总承包 共同承包工程分包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绪论 随着我国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在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下面就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管理进行论述。
一、建设工程总承包
(一)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
总承包通常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两大类。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中提出,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通过改造和重组,建立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提高融资能力,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管理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
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二)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二、建设工程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是指由两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共同的名义对工程进行承包的行为。
在国际工程发承包活动中,由几个承包方组成联合体进行工程承包是一种通行的做法。采用这种方式进行承包,至少有如下优越性:1)利用各自优势进行联合投标可以减弱相互间的竞争,增加中标的机会;2)建少承包风险,争取更大的利润;3)有助于企业之间相互学习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促使企业发展。
(一)共同承包的适用范围
《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至于一般的中小型工程或结构不复杂的工程,完全可以由一家承包单位顺利完成,无需采用共同承包的方式,这样可有效避免由于共同承包过多而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二)共同承包的资质要求
《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我国对承包单位依法实施资质管理制度,承包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包工程,这也同样适用于共同承包。如果几个共同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不一致,必须以低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为共同承包的业务许可范围。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工程顺利实施,避免在实践中以联合共同承包为名进行“资质挂靠”的不规范行为。
(三)共同承包的责任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也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承包各方应签订联合承包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在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互合作、违约责任的承担等条款。共同承包各方均应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三、建设工程分包
工程分包,是相对总承包而言的。所谓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
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一)分包工程的范围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招标投标法》也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二)分包单位的认可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这种认可有两种方式: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违法分包
《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也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下列行为均为违法分包: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办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现阶段分包工程的常见问题
分包单位施工质量不佳。分包商材料方面质量问题,以次充好,鱼目混珠;施工质量不符技术规程、规范、设计文件要求。
分包单位只顾自身施工管理,并且总是内敛的,忽略项目整体系统性。
分包工程常有超出自身资质承包范围施工的现象,给竣工结算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尤其是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违法工程,竣工结算时工人工资常有拖欠的现象。
(五)分包单位的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工程时,应当同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单位要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同时,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还要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六)建筑工程分包管理的发展
组织更灵活,组织界限将模糊,总包项目团队也将出现分化,总分包将更多地以针对任务的临时性团队组合来完成工作。项目组织将会更趋灵活地组建,分包单位会更多地参与总包的项目团队工作,合同的联系使各方更趋于平等合作的关系。项目会有更多的补充协议。
管理将更规范化,合同管理的地位将更重要,项目正式信息沟通会更规范,工作程序会更加规范和严格。
结论 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利润空间越来越小,分工更趋专业化,提高竞争力将集中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社会发展总是向更高效的生产方式发展的,专业化趋势正体现了这一要求。激烈的竞争和市场的多变,要求企业更专注于核心竞争力,市场的专业化程度将越来越高。建筑工程承包管理将更规范化,合同管理的地位将更重要,工作程序会更加规范和严格。
参考文献
[1] 丁士昭,商丽萍。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J].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三版)[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2] 王建雷,黄祖光,董利颖。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J].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与技术[S]. 河北人民出版社,2012.
[3] 申禧,崔亮,聂辉。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与实务[Z].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S].河北人民出版社,2012.
我国的建筑业自推行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形成了以施工总承包为龙头 、以专业施工企业为骨干、以劳务作业为依托的企业组织结构型式。除少部分专业程度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由专业分包企业完成外,大部分具体的施工任务还是由建筑总承包企业组织劳务队和自有机械设备、自供材料来完成。劳务队伍专业化程度低,素質参差不齐;总承包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源来管理劳务队,管理精力被牵制,管理水平无法提高。随着建筑市场开放性程度提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业工程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体系管理,是我国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
工程总承包 共同承包工程分包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绪论 随着我国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在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下面就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管理进行论述。
一、建设工程总承包
(一)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
总承包通常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两大类。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中提出,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通过改造和重组,建立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提高融资能力,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管理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
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二)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二、建设工程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是指由两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共同的名义对工程进行承包的行为。
在国际工程发承包活动中,由几个承包方组成联合体进行工程承包是一种通行的做法。采用这种方式进行承包,至少有如下优越性:1)利用各自优势进行联合投标可以减弱相互间的竞争,增加中标的机会;2)建少承包风险,争取更大的利润;3)有助于企业之间相互学习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促使企业发展。
(一)共同承包的适用范围
《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至于一般的中小型工程或结构不复杂的工程,完全可以由一家承包单位顺利完成,无需采用共同承包的方式,这样可有效避免由于共同承包过多而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二)共同承包的资质要求
《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我国对承包单位依法实施资质管理制度,承包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包工程,这也同样适用于共同承包。如果几个共同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不一致,必须以低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为共同承包的业务许可范围。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工程顺利实施,避免在实践中以联合共同承包为名进行“资质挂靠”的不规范行为。
(三)共同承包的责任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也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承包各方应签订联合承包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在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互合作、违约责任的承担等条款。共同承包各方均应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三、建设工程分包
工程分包,是相对总承包而言的。所谓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
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一)分包工程的范围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招标投标法》也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二)分包单位的认可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这种认可有两种方式: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违法分包
《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也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下列行为均为违法分包: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办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现阶段分包工程的常见问题
分包单位施工质量不佳。分包商材料方面质量问题,以次充好,鱼目混珠;施工质量不符技术规程、规范、设计文件要求。
分包单位只顾自身施工管理,并且总是内敛的,忽略项目整体系统性。
分包工程常有超出自身资质承包范围施工的现象,给竣工结算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尤其是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违法工程,竣工结算时工人工资常有拖欠的现象。
(五)分包单位的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工程时,应当同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单位要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同时,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还要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六)建筑工程分包管理的发展
组织更灵活,组织界限将模糊,总包项目团队也将出现分化,总分包将更多地以针对任务的临时性团队组合来完成工作。项目组织将会更趋灵活地组建,分包单位会更多地参与总包的项目团队工作,合同的联系使各方更趋于平等合作的关系。项目会有更多的补充协议。
管理将更规范化,合同管理的地位将更重要,项目正式信息沟通会更规范,工作程序会更加规范和严格。
结论 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利润空间越来越小,分工更趋专业化,提高竞争力将集中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社会发展总是向更高效的生产方式发展的,专业化趋势正体现了这一要求。激烈的竞争和市场的多变,要求企业更专注于核心竞争力,市场的专业化程度将越来越高。建筑工程承包管理将更规范化,合同管理的地位将更重要,工作程序会更加规范和严格。
参考文献
[1] 丁士昭,商丽萍。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J].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三版)[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2] 王建雷,黄祖光,董利颖。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J].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与技术[S]. 河北人民出版社,2012.
[3] 申禧,崔亮,聂辉。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与实务[Z].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S].河北人民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