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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回避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实现案件公正审判的重要保障。但在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法律文化背景下,刑事诉讼回避制度一直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致使回避权行使困难,回避制度几乎处于虚置状态。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回避一章的内容作了修改与补充,但仍存在许多问题,运行实效堪忧,因此,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亟待完善。
关键词:回避制度;缺陷;完善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也在不断推进,自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以来,我国法制不断健全,逐步向全面建设法治社会迈进。在全民论法的社会环境下,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其中对诉讼公平的要求不断提高。要保障诉讼公平,最首要的一点就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一、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基础理论研究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法定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种诉讼制度。回避制度的执行,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实现诉讼公平,另一方面呼应了程序正义的法制建设要求,有利于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合理执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体现司法民主、维护司法权威、节约司法资源。有学者指出,刑事回避制度的核心价值是实现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理性价值是消除信任危机,保障司法裁决的权威性;延伸价值是保护公安司法人员。同时,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在培养公民维权意识,提高相关人员职业素养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
二、我國现行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缺陷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回避制度的规定条文稀少、内容简单、操作性差,其他一些补充规定散见于司法解释、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办案规则之中,未使制度完整、系统地建立,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形同虚设。其中,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已新增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主体资格,基本解决了回避申请主体范围狭窄的问题,但除此之外,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还存在其他缺陷,具体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回避权利的虚化性
回避权利的虚化性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一大缺陷,主要包括回避理由原则化和举证责任规定不足,致使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放大,加大了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难度,造成法律执行的差异化。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理由中,近亲属范围划定过窄,“利害关系”定义不明确,对“其他关系”的界定缺乏合理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同时,当事人调查取证权利的缺失和能力的不足使其难以完成举证责任,而信息披露制度的缺乏,也制约了当事人有效行使申请回避权。
(二)回避制度的虚置性
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虚置性主要体现在集体回避规定缺乏、保障机制缺乏、回避决定主体和救济程序漏洞等方面。在中国目前的行政权为主的背景下,司法机关不能做到完全独立,救济程序的缺陷和集体回避规定的缺乏极易影响司法公正。现行有关暂行办法和若干规定都没有明确回避决定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违反回避制度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此类保障机制的缺乏使得回避制度虚置,难以实现立法初衷。
三、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完善措施
针对以上缺陷,除改变模糊立法、设立有效的救济途径、完善程序性违法制裁机制外,主要还存在以下两点争议措施。
(一)无因回避制度的构建
无因回避是指当事人对诉讼参与人员有足够的“合理怀疑”,可是缺乏现有立法规定的回避事由,而要求相关人员退出案件审理并理应被允许的一种回避制度,它是解决回避理由原则化和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等问题的较好方式之一。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否应该引进并构建无因回避制度,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受限于我国目前法治文化氛围尚未完全形成、司法资源不足以及当事人权利滥用等问题,引进无因回避制度可能会进一步损害司法公正;第二种观点认为:无因回避制度的引进符合法律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我国目前处于法治建设的起航阶段,适时引进无因回避制度,更易于被现行体制接纳施行。笔者认为,目前大多数国家认可无因回避制度的价值,并在保留的同时对其加强限制,以期消除权利滥用的空间。因此,我国可以有限度地引入无因回避制度,使无因回避申请权得到合法、合理的使用。
(二)集体回避制度的增设
对于我国增设整体回避制度的必要性,争议主要集中在对于公安机关是否适用整体回避制度。支持者认为,公安机关整体回避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证侦查人员客观公正地行使侦查权、提高公安机关公信力的需要,且我国已有的关于异地侦查的相关规定为公安机关的整体回避提供了法律上的参照。反对者认为,增设公安机关的整体回避制度,会影响公安机关破案效率、加大破案阻力、加重破案压力,增加司法成本,违背经济正义的原则。笔者认为,对于案件的侦破来说,本地的公安机关更熟悉本地实际情况,能够及时了解案件线索,对于尽快侦破案件、惩治犯罪有着很大的作用。因此,应审慎地考虑公安机关集体回避制度的增设。
无因回避制度的构建和整体回避制度的增设是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改革立法的两大发展趋势,此外,以强化公民法制观念、完善司法人员职业道德为着眼点,致力于改造法治环境,也将对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改革立法和贯彻执行产生重要影响。
参考文献:
[1] 林荣.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研究[D].安徽:安徽大学,2014.
[2] 薛永红.论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完善[D].沈阳:辽宁大学,2012.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理工大学)
关键词:回避制度;缺陷;完善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也在不断推进,自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以来,我国法制不断健全,逐步向全面建设法治社会迈进。在全民论法的社会环境下,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其中对诉讼公平的要求不断提高。要保障诉讼公平,最首要的一点就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一、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基础理论研究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法定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种诉讼制度。回避制度的执行,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实现诉讼公平,另一方面呼应了程序正义的法制建设要求,有利于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合理执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体现司法民主、维护司法权威、节约司法资源。有学者指出,刑事回避制度的核心价值是实现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理性价值是消除信任危机,保障司法裁决的权威性;延伸价值是保护公安司法人员。同时,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在培养公民维权意识,提高相关人员职业素养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
二、我國现行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缺陷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回避制度的规定条文稀少、内容简单、操作性差,其他一些补充规定散见于司法解释、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办案规则之中,未使制度完整、系统地建立,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形同虚设。其中,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已新增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主体资格,基本解决了回避申请主体范围狭窄的问题,但除此之外,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还存在其他缺陷,具体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回避权利的虚化性
回避权利的虚化性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一大缺陷,主要包括回避理由原则化和举证责任规定不足,致使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放大,加大了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难度,造成法律执行的差异化。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理由中,近亲属范围划定过窄,“利害关系”定义不明确,对“其他关系”的界定缺乏合理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同时,当事人调查取证权利的缺失和能力的不足使其难以完成举证责任,而信息披露制度的缺乏,也制约了当事人有效行使申请回避权。
(二)回避制度的虚置性
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虚置性主要体现在集体回避规定缺乏、保障机制缺乏、回避决定主体和救济程序漏洞等方面。在中国目前的行政权为主的背景下,司法机关不能做到完全独立,救济程序的缺陷和集体回避规定的缺乏极易影响司法公正。现行有关暂行办法和若干规定都没有明确回避决定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违反回避制度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此类保障机制的缺乏使得回避制度虚置,难以实现立法初衷。
三、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完善措施
针对以上缺陷,除改变模糊立法、设立有效的救济途径、完善程序性违法制裁机制外,主要还存在以下两点争议措施。
(一)无因回避制度的构建
无因回避是指当事人对诉讼参与人员有足够的“合理怀疑”,可是缺乏现有立法规定的回避事由,而要求相关人员退出案件审理并理应被允许的一种回避制度,它是解决回避理由原则化和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等问题的较好方式之一。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否应该引进并构建无因回避制度,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受限于我国目前法治文化氛围尚未完全形成、司法资源不足以及当事人权利滥用等问题,引进无因回避制度可能会进一步损害司法公正;第二种观点认为:无因回避制度的引进符合法律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我国目前处于法治建设的起航阶段,适时引进无因回避制度,更易于被现行体制接纳施行。笔者认为,目前大多数国家认可无因回避制度的价值,并在保留的同时对其加强限制,以期消除权利滥用的空间。因此,我国可以有限度地引入无因回避制度,使无因回避申请权得到合法、合理的使用。
(二)集体回避制度的增设
对于我国增设整体回避制度的必要性,争议主要集中在对于公安机关是否适用整体回避制度。支持者认为,公安机关整体回避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证侦查人员客观公正地行使侦查权、提高公安机关公信力的需要,且我国已有的关于异地侦查的相关规定为公安机关的整体回避提供了法律上的参照。反对者认为,增设公安机关的整体回避制度,会影响公安机关破案效率、加大破案阻力、加重破案压力,增加司法成本,违背经济正义的原则。笔者认为,对于案件的侦破来说,本地的公安机关更熟悉本地实际情况,能够及时了解案件线索,对于尽快侦破案件、惩治犯罪有着很大的作用。因此,应审慎地考虑公安机关集体回避制度的增设。
无因回避制度的构建和整体回避制度的增设是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改革立法的两大发展趋势,此外,以强化公民法制观念、完善司法人员职业道德为着眼点,致力于改造法治环境,也将对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改革立法和贯彻执行产生重要影响。
参考文献:
[1] 林荣.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研究[D].安徽:安徽大学,2014.
[2] 薛永红.论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完善[D].沈阳:辽宁大学,2012.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