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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央行推动的信用体系建设过多地以"信贷关系"为中轴,弱化了信用制度在强化社会管理、节约经济成本、减少社会财富浪费方面的积极意义,未能积极回应如火如茶的经济改革;对信用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对应关系的规范还不够全面、清晰。针对我国实际,可以从汽车消费等领域建立信用基础数据和地方政府立法为突破口等方式分层次、递进推进信用建设。完善的信用制度涉及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最终应出台规范信用管理的基本法律,修改宪法、刑法、合同法等法律中相应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