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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省水利厅印发《江苏省水利厅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标志着江苏省水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入新阶段,也为水利行业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失信行为分类规范和处罚惩戒提供了法理依据。围绕省委、省政府“到2020年左右,率先建立符合国际惯例、体现江苏特色、适应发展要求、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目标,《办法》提出,2016年前,初步建成符合江苏水利特点的水利行业社会信用基础性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信用监管体系基本建立;2020年前,建成与江苏水利现代化相适应的、覆盖水利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