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院调解制度一般被视为审判权的组成部分,但是实践中往往仅从司法权的视角来看待法院调解制度的运用,并未从纠纷当事人的视角来审视法院调解制度。其实,法院调解应当是一种与法院审判并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可相互流动或交错运用,但不能理解为二者属于相互隶属关系。尊重当事人合意,以当事人为本位,是法院调解的正当性基础,合意与权威的平衡是法院调解的两个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