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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1982)48号文件关于社联要开展社会科学科研成果评奖活动的精神,鼓励和调动我市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实现党在现阶段的总任务和总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参加评选的对象和范围 1、凡我市社会科学工作者(包括专业研究人员、教学人员和实际工作者)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取得的优秀成果,均可参加评奖。 2、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前发表的论著都可以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