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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在文艺领域里发生的各类腐败现象频频见诸报端,人们为这片“净土”中出现的“权钱交易”、“權色交易”等腐败问题感到震惊,艺术的神圣和美好在人们的心目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究竟如何看待这些问题,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对这一领域里发生的腐败问题有哪些禁止性和惩罚性规定,为此,记者专门对华东政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学院院长刘宪权进行了一次访谈。
记者:对文艺领域里出现的各类腐败现象,您作为一位法律专家是如何评价的?
刘宪权:其实在文艺领域里出现腐败现象不足为奇,因为腐败现象在各行各业都可能会发生,文艺领域是社会的一部分,当然不可能独善其身。人们对此感到震惊,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文艺给人的印象是美好的,人们普遍认为文艺应该是真善美的化身,文艺领域应该是一片净土。现在在这片“净土”中也出现了“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黑暗现象,人们一时很难接受,特别是时下被揭露出来文艺领域的一些阴暗面涉及到许多“名家”、“大腕”,平时人们对他们较多的是尊重和崇敬,现在出现这些腐败问题,人们的心理落差太大,感到惊奇就完全可以理解了。但是,从法律角度看,文艺领域之所以连续出现腐败现象,完全是因为在这一领域中长期以来有些人手中掌握太多太大的权力,权力的过分集中往往会导致腐败,这已经是被历史和现实所充分证明的基本道理。
记者:文艺圈内,一些掌握实权的人物,类似赵安等,利用手中职权,收受贿赂,这与其他经济领域里的受贿犯罪有哪些异同?
刘宪权:应该看到,无论何种领域发生的受贿犯罪都必须符合刑法中有关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规定。也即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从这一概念分析,我们不难可以得出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就是“权钱交易”的结论。在文艺圈内,一些掌握某些垄断性且对某些人、某些事具有“生杀予夺”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就是利用这些权力大肆进行“权钱交易”活动。与经济领域中存在的受贿犯罪进行比较,应该说在文艺领域内的受贿犯罪具有这么一些特点:首先,受贿更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为相对于经济领域而言,文艺领域中的腐败现象往往不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艺术的“美”有时确实可能掩盖腐败的“丑”。其次,受贿的成功率较高,因为在文艺领域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者往往是一些急于成名成家的人,他们懂得圈内的“规矩”,而且为了自身目前和长期的利益一般也不会轻易检举揭发。再次,受贿的数额较大,这是因为在文艺领域里有权者可以使一些人“一夜成名”并为他们带来巨额经济收益,这就使一些人为达到“名利双收”的目的而不惜使用包括行贿在内的各种手段,而且贿赂的数额往往很大。
记者:在影视界中出现的“权色交易”或者说是“性贿赂”,这从法律角度来看,应该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
刘宪权:由于影视界的特殊环境,“权色交易”现象较为严重。现在理论界有人把“权色交易”称之为“性贿赂”,并主张将这一内容纳入贿赂犯罪之中。但是,从法律角度看,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所谓“性贿赂”的规定,也即现行刑法中有关贿赂罪的规定只限于“财物”而并不包括“色情”等内容,所以,对于影视界中出现的所谓“权色交易”现象,刑法目前还无能为力,不能对此作为犯罪处理。尽管如此,我们对于影视界中出现的“权色交易”绝不应该加以容忍,因为,这种现象毕竟是腐败现象的一种,对于暴露出来的问题理应通过党纪和政纪的途径加以解决,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决不手软。
记者:明星走穴偷逃个调税,艺人创办公司偷逃营业税这类情况在文艺界较为普遍,但真正追究刑事责任的还是极少数,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我们现行的法律是否存在什么漏洞,或者查处这些名人案件还存在哪些障碍?
刘宪权:在前一段时间里,人们对于明星走穴偷逃个调税以及艺人创办公司偷逃营业税的问题议论纷纷,文艺界的这种现象不能说很普遍,但至少可以说是确实存在的。司法实践中对这些行为真正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已有一些,但是为数确实不多。我认为,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税收制度可能还存在一些漏洞,很难了解每一个高收入者或经营者的实际情况,而社会上有些人还没有主动缴纳税收的意识,且并没有认识到这是每一个公民的应尽义务。另外,我们也应该看到,许多明星和艺人可能大多主要是欠缴和漏缴的问题,但是在媒体的报道中则被称之为偷逃税款,这往往给人们一种感觉,好像对明星、艺人偷逃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上恐怕并非如此。我国现行刑法已经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所以,我认为在追究偷逃税者刑事责任时不应该也不可能由于当事人是明星或是艺人而有什么障碍,从最近处理的几起明星涉税案件也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偷税罪和抗税罪的规定总体上是比较明确具体的,现在看来主要是如何完善我们的操作程序以及提高公民自觉缴纳税款的意识的问题。
记者:时下众多的艺术评奖中,发生过多起在选票和投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事件,严重损害了文艺评奖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对这些行为,目前我国法律上有否相应的惩罚性条款规定?
刘宪权:我国确实发生过多起文艺评奖中不公正的事件,这在社会上影响很坏。但是,由于许多文艺评奖大多带有“民间”或“行业协会”色彩,法律对此的调整规定还比较欠缺。我认为,在目前情况下,我们确实应该考虑对有关包括文艺评奖以及娱乐业抽奖等在内的领域加强必要的法律调整,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制定一些相应的条款,从而可以对一些不公正的行为进行制裁。当然在现在还没有相应的惩罚性规定时,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媒体的监督以及评奖规则或行业规则等,从道德上和制度上对这些不公正的行为进行谴责和处理,以真正维护文艺评奖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记者:对文艺领域里出现的各类腐败现象,您作为一位法律专家是如何评价的?
刘宪权:其实在文艺领域里出现腐败现象不足为奇,因为腐败现象在各行各业都可能会发生,文艺领域是社会的一部分,当然不可能独善其身。人们对此感到震惊,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文艺给人的印象是美好的,人们普遍认为文艺应该是真善美的化身,文艺领域应该是一片净土。现在在这片“净土”中也出现了“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黑暗现象,人们一时很难接受,特别是时下被揭露出来文艺领域的一些阴暗面涉及到许多“名家”、“大腕”,平时人们对他们较多的是尊重和崇敬,现在出现这些腐败问题,人们的心理落差太大,感到惊奇就完全可以理解了。但是,从法律角度看,文艺领域之所以连续出现腐败现象,完全是因为在这一领域中长期以来有些人手中掌握太多太大的权力,权力的过分集中往往会导致腐败,这已经是被历史和现实所充分证明的基本道理。
记者:文艺圈内,一些掌握实权的人物,类似赵安等,利用手中职权,收受贿赂,这与其他经济领域里的受贿犯罪有哪些异同?
刘宪权:应该看到,无论何种领域发生的受贿犯罪都必须符合刑法中有关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规定。也即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从这一概念分析,我们不难可以得出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就是“权钱交易”的结论。在文艺圈内,一些掌握某些垄断性且对某些人、某些事具有“生杀予夺”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就是利用这些权力大肆进行“权钱交易”活动。与经济领域中存在的受贿犯罪进行比较,应该说在文艺领域内的受贿犯罪具有这么一些特点:首先,受贿更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为相对于经济领域而言,文艺领域中的腐败现象往往不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艺术的“美”有时确实可能掩盖腐败的“丑”。其次,受贿的成功率较高,因为在文艺领域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者往往是一些急于成名成家的人,他们懂得圈内的“规矩”,而且为了自身目前和长期的利益一般也不会轻易检举揭发。再次,受贿的数额较大,这是因为在文艺领域里有权者可以使一些人“一夜成名”并为他们带来巨额经济收益,这就使一些人为达到“名利双收”的目的而不惜使用包括行贿在内的各种手段,而且贿赂的数额往往很大。
记者:在影视界中出现的“权色交易”或者说是“性贿赂”,这从法律角度来看,应该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
刘宪权:由于影视界的特殊环境,“权色交易”现象较为严重。现在理论界有人把“权色交易”称之为“性贿赂”,并主张将这一内容纳入贿赂犯罪之中。但是,从法律角度看,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所谓“性贿赂”的规定,也即现行刑法中有关贿赂罪的规定只限于“财物”而并不包括“色情”等内容,所以,对于影视界中出现的所谓“权色交易”现象,刑法目前还无能为力,不能对此作为犯罪处理。尽管如此,我们对于影视界中出现的“权色交易”绝不应该加以容忍,因为,这种现象毕竟是腐败现象的一种,对于暴露出来的问题理应通过党纪和政纪的途径加以解决,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决不手软。
记者:明星走穴偷逃个调税,艺人创办公司偷逃营业税这类情况在文艺界较为普遍,但真正追究刑事责任的还是极少数,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我们现行的法律是否存在什么漏洞,或者查处这些名人案件还存在哪些障碍?
刘宪权:在前一段时间里,人们对于明星走穴偷逃个调税以及艺人创办公司偷逃营业税的问题议论纷纷,文艺界的这种现象不能说很普遍,但至少可以说是确实存在的。司法实践中对这些行为真正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已有一些,但是为数确实不多。我认为,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税收制度可能还存在一些漏洞,很难了解每一个高收入者或经营者的实际情况,而社会上有些人还没有主动缴纳税收的意识,且并没有认识到这是每一个公民的应尽义务。另外,我们也应该看到,许多明星和艺人可能大多主要是欠缴和漏缴的问题,但是在媒体的报道中则被称之为偷逃税款,这往往给人们一种感觉,好像对明星、艺人偷逃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上恐怕并非如此。我国现行刑法已经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所以,我认为在追究偷逃税者刑事责任时不应该也不可能由于当事人是明星或是艺人而有什么障碍,从最近处理的几起明星涉税案件也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偷税罪和抗税罪的规定总体上是比较明确具体的,现在看来主要是如何完善我们的操作程序以及提高公民自觉缴纳税款的意识的问题。
记者:时下众多的艺术评奖中,发生过多起在选票和投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事件,严重损害了文艺评奖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对这些行为,目前我国法律上有否相应的惩罚性条款规定?
刘宪权:我国确实发生过多起文艺评奖中不公正的事件,这在社会上影响很坏。但是,由于许多文艺评奖大多带有“民间”或“行业协会”色彩,法律对此的调整规定还比较欠缺。我认为,在目前情况下,我们确实应该考虑对有关包括文艺评奖以及娱乐业抽奖等在内的领域加强必要的法律调整,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制定一些相应的条款,从而可以对一些不公正的行为进行制裁。当然在现在还没有相应的惩罚性规定时,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媒体的监督以及评奖规则或行业规则等,从道德上和制度上对这些不公正的行为进行谴责和处理,以真正维护文艺评奖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