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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理学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解释理论 ,其研究正处于由方法论的法律解释向本体论法律解释过渡的阶段 ,这使得法律解释本身就成为法律的核心内容。然而 ,建立在哲学解释学基础上的法律解释理论的成立 ,必须具备经过法律效力检验的能力。但是 ,现有的解决方案———无论是考夫曼的先验性方案还是德沃金的经验性 ,均不足以完成这个任务。因此 ,本体论的法律解释理论仍然难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