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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税收政策对于促进、引导和激励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活动,提高创新发展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税收的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等手段,降低创新成本、降低创新风险的同时增加企业创新的边际收益,从而影响企业创新发展的内部诱因和改善创新发展的外部环境。作为激励创新发展的最有效的政策工具之一,税收政策激励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体制不完善,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相比,我国目前的优惠政策力度远远不够。本文基于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方面存在不足的现实,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税收政策的对策建议。加快税收优惠立法进程、完善人才吸引和人才培养的税收政策以及完善创新发展再培育税收政策等方面提出可行性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税收政策
一、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主要方式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创新发展对税收政策十分敏感。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政策对于处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的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而言,是促进其创新发展的一種较好的手段。税收优惠分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两种方式。
1.直接税收优惠。直接税收优惠方式即税率式优惠,是一种事后的利益让渡,主要针对企业的经营结果减免税,表现在政策性倾斜和补偿企业损失上,具有确定性,以减免税、优惠税率、再投资退税为主。
2.间接税收优惠。间接税收优惠即税基式优惠,是以健全的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的,侧重于税前优惠。通过调整企业征税税基,来激励纳税人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以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标。它是前置条件的优惠方式,管理操作比较复杂。主要以加速折旧、再投资的税收抵免、税收扣除、准备金制度、盈亏相抵和延期纳税等方式。这些税收政策除了可以减少创新活动成本,增加企业投资收益,从而增强企业投资创新活动的资金能力外,还可以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缓解中小企业创新难、融资难的问题。如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相关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
二、当前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以及存在的不足
1.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法律与法规,对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也不难发现这些政策已经有了大体的框架,形成了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各部委制定颁布的具有不同效力等级的政策体系,并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阶段。
2.我国现行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1)税收优惠政策重结果、轻过程。对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优惠多侧重于所得税和流转税,且直接优惠多,间接优惠少,作用环节也局限于研发成果商品化阶段,研究开发环节给予支持不够。而就其创新发展的程序而言,往往在研发过程中,自身能力不足的中小企业投入多,收益少,甚至没有收入,需要的财力、人力、物力支持较多。在产品研发成功转化为商业成果的过程中又要投入大量广告宣传费用。按照现有规定,这些费用支出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造成目前的税款抵扣不完全,影响企业对科技投入和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2)税收优惠政策主体不妥当。以企业作为税收优惠的主体,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可能被滥用,企业一旦认定为高新技术型,其非创新发展收入也享受到了税收优惠;另一方面,非高新技术企业,即使进行了创新发展,由于认定门槛多或是认定工作滞后,导致未能享受到应有的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没有充分发挥。(3)“特惠制”的税收政策不利于鼓励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我国现行创新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以“特惠制”为特征,即不同一性质、不同行业或不同区域内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对于某一特定企业给予特定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三方面:“企业类型特惠”、“行业特惠”、“区域特惠”,不能惠及所有科技创新企业。(4)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有待加强。我国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经济主体的多样化和经济活动形式日趋复杂,加上各项规章制度还不完善,导致国家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存在一定的操作弹性空间和调整范围。再者,税收立法层次不高,没有形成专门的中小企业税收法律,优惠手段也比较单一,优惠政策的实施尚待加强。(5)缺乏人才培养、人才激励税收机制。人才是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创新发展行为主要依靠个人完成,但是我国现行税法针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不健全。现行政策中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分红或转让时,依然需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削弱了科技人员的创新意愿,也打击了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热情;对省级以下政府及企业颁发的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利于激发企业科技人才创新发展;除软件以及集成电路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全额扣除,只能按照工资薪金的2.5%税前扣除,这一比例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科技人才培训和员工培训的需要。
三、完善税收支持和配套政策的思考
1.加快税收优惠立法进程,建立科学的税收优惠法制体系。(1)从所得税和流转税两个方面入手,优化税收优惠法制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应该主要从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多个税种上入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提高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税收政策立法层次,改变多、散、乱的现状。特别是要针对中小企业进行创新发展的特殊要求,实行适应当前中小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建立以创新发展项目为主体的税收优惠体制,只要中小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就应享受到相关的优惠政策。合理区分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税率,设置最高优惠限额,规定中小企业的税收地位的选择权,在公平、法定和社会政策之间找到平衡点。税收优惠进行管理和规范至关重要,应当建立科学的税收优惠评价机制,提高税收优惠的规范化水平。(2)建立普惠性的税收激励机制。现行的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仍然存在这多限制,不能惠及所有的创新发展企业,使政策效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利于实现政策目标。因此应当取消现行税收政策中不合理、不公平的限制性条件,将特惠制改为普惠制。(3)建立负企业所得税促进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负所得税最初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而提出的,是指先由政府规定一定的收入援助数额(最低收入指标),然后根据个人实际收入给予适当的补助;为了不把低收入一律拉齐,补助金额将根据个人实际收入的多少按比例发放。可以看出,负所得税是以政府向个人支付所得税来代替社会援助的一种形式。政府没有从企业获得所得税收入,反而根据其收入与最低收入指标的差额给予相应的补贴,在现行税式支出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有效的资金投入,是政府的负收入。由于现行税式支出对于亏损和小型微利企业而言是没有效果的,这就要求政府建立一个中小企业在创新发展中完全有利可图的税制。不妨将这种税式支出和资金资助相结合的科学模式运用到对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援助上来。按照其要求,应当预先设定一个创新发展产品的平衡收益水平,收益低于这一水平的中小企业,可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还可以根据创新发展基本投入水平、企业收益和正常税率获得补助,高于这一水平的中小企业开始向政府纳税。负企业所得税可以对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投入产生“四两拨千斤”的积极效应,引导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合理配置,进而延伸到创新发展、技术研发、科技创新产品推广和应用的各个领域,引导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发展的结构向国家提倡和鼓励的方向倾斜。 2.适度降低高科技企业的认定标准,扩大税收优惠范围。目前高科技企业认定标准偏高,我国大多数企业尚不能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笔者建议国家立足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科技研发严重滞后的现实国情,以及我国区域的不均衡性来考虑高新技术产业认定条件,必要时要考虑企业自身能力。并且在高新技术范围和研发经费比例等方面适度降低认定标准。
3.完善人才吸引和人才培养的税收政策。创新发展的根本在于人才,因此建議对研究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取得的股权收益包括红利和转让收入及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提高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因在研究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而获得的企业发放的科研奖金和科技发明的提成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以鼓励各类科技开发人才开展科研创新的创造性;对知识产权转让收入或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享受与稿酬同等税收待遇或更优惠待遇。除此以外,税收政策可考虑应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鼓励企业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人力资本的质量。
4.完善创新发展再培育税收政策,促进可持续发展。完善创新发展再培育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良性循环,对于提升企业生存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由前一轮创新发展的新产品商品化阶段,转向下一轮的研究开发,需要税收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从增值税角度来看,考虑到创新发展直接材料成本比例小、间接费用大的特点,应当允许产品开发的广告宣传费、人力资本培育费等费用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除。降低中试产品增值税,帮助新产品打开市场,同时扩大即征即退范围,对于其他创新发展产品也和软件集成电路一样实行即征即退的征收方式。
从所得税的角度看,应鼓励中小企业收益再投资,若将税后利润再投资于创新发展的,可将其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全部或者部分退还,并且对再投资亏损延长结转期限,用以增强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同时,对于中小企业为创新发展活动设立的准备金,包括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亏损准备金等,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再者,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收益和损失都应该作为缴纳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这样有利于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资金的筹集,利用税收政策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中小企业再投资、进行技术改造和持续创新发展。
参 考 文 献
[1]陈红川.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支持体系研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22):168~169
[2]蒋建军,齐建国.激励企业R&D支出的税收政策效应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7(8)
[3]柯艺高.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效应分析[J].税务研究.2008(9)
[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课题组.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发展研究.2008(11):25~29
[5]杨京钟.税收政策视角下的高新技术产业激励研究.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10,10(3):2~5
[6]谭开明,王宇楠.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路径分析.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3)
[7]唐瑞娟,黄永忠.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助推器.企业家天地(下旬刊).2010(4)
[8]项英辉,方重.建立负企业所得税制度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当代经济管理.2010,35(9):4~5
【关键词】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税收政策
一、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主要方式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创新发展对税收政策十分敏感。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政策对于处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的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而言,是促进其创新发展的一種较好的手段。税收优惠分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两种方式。
1.直接税收优惠。直接税收优惠方式即税率式优惠,是一种事后的利益让渡,主要针对企业的经营结果减免税,表现在政策性倾斜和补偿企业损失上,具有确定性,以减免税、优惠税率、再投资退税为主。
2.间接税收优惠。间接税收优惠即税基式优惠,是以健全的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的,侧重于税前优惠。通过调整企业征税税基,来激励纳税人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以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标。它是前置条件的优惠方式,管理操作比较复杂。主要以加速折旧、再投资的税收抵免、税收扣除、准备金制度、盈亏相抵和延期纳税等方式。这些税收政策除了可以减少创新活动成本,增加企业投资收益,从而增强企业投资创新活动的资金能力外,还可以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缓解中小企业创新难、融资难的问题。如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相关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
二、当前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以及存在的不足
1.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法律与法规,对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也不难发现这些政策已经有了大体的框架,形成了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各部委制定颁布的具有不同效力等级的政策体系,并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阶段。
2.我国现行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1)税收优惠政策重结果、轻过程。对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优惠多侧重于所得税和流转税,且直接优惠多,间接优惠少,作用环节也局限于研发成果商品化阶段,研究开发环节给予支持不够。而就其创新发展的程序而言,往往在研发过程中,自身能力不足的中小企业投入多,收益少,甚至没有收入,需要的财力、人力、物力支持较多。在产品研发成功转化为商业成果的过程中又要投入大量广告宣传费用。按照现有规定,这些费用支出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造成目前的税款抵扣不完全,影响企业对科技投入和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2)税收优惠政策主体不妥当。以企业作为税收优惠的主体,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可能被滥用,企业一旦认定为高新技术型,其非创新发展收入也享受到了税收优惠;另一方面,非高新技术企业,即使进行了创新发展,由于认定门槛多或是认定工作滞后,导致未能享受到应有的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没有充分发挥。(3)“特惠制”的税收政策不利于鼓励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我国现行创新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以“特惠制”为特征,即不同一性质、不同行业或不同区域内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对于某一特定企业给予特定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三方面:“企业类型特惠”、“行业特惠”、“区域特惠”,不能惠及所有科技创新企业。(4)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有待加强。我国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经济主体的多样化和经济活动形式日趋复杂,加上各项规章制度还不完善,导致国家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存在一定的操作弹性空间和调整范围。再者,税收立法层次不高,没有形成专门的中小企业税收法律,优惠手段也比较单一,优惠政策的实施尚待加强。(5)缺乏人才培养、人才激励税收机制。人才是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创新发展行为主要依靠个人完成,但是我国现行税法针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不健全。现行政策中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分红或转让时,依然需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削弱了科技人员的创新意愿,也打击了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热情;对省级以下政府及企业颁发的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利于激发企业科技人才创新发展;除软件以及集成电路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全额扣除,只能按照工资薪金的2.5%税前扣除,这一比例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科技人才培训和员工培训的需要。
三、完善税收支持和配套政策的思考
1.加快税收优惠立法进程,建立科学的税收优惠法制体系。(1)从所得税和流转税两个方面入手,优化税收优惠法制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应该主要从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多个税种上入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提高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税收政策立法层次,改变多、散、乱的现状。特别是要针对中小企业进行创新发展的特殊要求,实行适应当前中小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建立以创新发展项目为主体的税收优惠体制,只要中小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就应享受到相关的优惠政策。合理区分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税率,设置最高优惠限额,规定中小企业的税收地位的选择权,在公平、法定和社会政策之间找到平衡点。税收优惠进行管理和规范至关重要,应当建立科学的税收优惠评价机制,提高税收优惠的规范化水平。(2)建立普惠性的税收激励机制。现行的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仍然存在这多限制,不能惠及所有的创新发展企业,使政策效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利于实现政策目标。因此应当取消现行税收政策中不合理、不公平的限制性条件,将特惠制改为普惠制。(3)建立负企业所得税促进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负所得税最初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而提出的,是指先由政府规定一定的收入援助数额(最低收入指标),然后根据个人实际收入给予适当的补助;为了不把低收入一律拉齐,补助金额将根据个人实际收入的多少按比例发放。可以看出,负所得税是以政府向个人支付所得税来代替社会援助的一种形式。政府没有从企业获得所得税收入,反而根据其收入与最低收入指标的差额给予相应的补贴,在现行税式支出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有效的资金投入,是政府的负收入。由于现行税式支出对于亏损和小型微利企业而言是没有效果的,这就要求政府建立一个中小企业在创新发展中完全有利可图的税制。不妨将这种税式支出和资金资助相结合的科学模式运用到对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援助上来。按照其要求,应当预先设定一个创新发展产品的平衡收益水平,收益低于这一水平的中小企业,可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还可以根据创新发展基本投入水平、企业收益和正常税率获得补助,高于这一水平的中小企业开始向政府纳税。负企业所得税可以对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投入产生“四两拨千斤”的积极效应,引导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合理配置,进而延伸到创新发展、技术研发、科技创新产品推广和应用的各个领域,引导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发展的结构向国家提倡和鼓励的方向倾斜。 2.适度降低高科技企业的认定标准,扩大税收优惠范围。目前高科技企业认定标准偏高,我国大多数企业尚不能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笔者建议国家立足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科技研发严重滞后的现实国情,以及我国区域的不均衡性来考虑高新技术产业认定条件,必要时要考虑企业自身能力。并且在高新技术范围和研发经费比例等方面适度降低认定标准。
3.完善人才吸引和人才培养的税收政策。创新发展的根本在于人才,因此建議对研究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取得的股权收益包括红利和转让收入及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提高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因在研究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而获得的企业发放的科研奖金和科技发明的提成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以鼓励各类科技开发人才开展科研创新的创造性;对知识产权转让收入或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享受与稿酬同等税收待遇或更优惠待遇。除此以外,税收政策可考虑应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鼓励企业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人力资本的质量。
4.完善创新发展再培育税收政策,促进可持续发展。完善创新发展再培育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良性循环,对于提升企业生存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由前一轮创新发展的新产品商品化阶段,转向下一轮的研究开发,需要税收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从增值税角度来看,考虑到创新发展直接材料成本比例小、间接费用大的特点,应当允许产品开发的广告宣传费、人力资本培育费等费用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除。降低中试产品增值税,帮助新产品打开市场,同时扩大即征即退范围,对于其他创新发展产品也和软件集成电路一样实行即征即退的征收方式。
从所得税的角度看,应鼓励中小企业收益再投资,若将税后利润再投资于创新发展的,可将其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全部或者部分退还,并且对再投资亏损延长结转期限,用以增强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同时,对于中小企业为创新发展活动设立的准备金,包括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亏损准备金等,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再者,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收益和损失都应该作为缴纳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这样有利于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资金的筹集,利用税收政策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中小企业再投资、进行技术改造和持续创新发展。
参 考 文 献
[1]陈红川.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支持体系研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22):168~169
[2]蒋建军,齐建国.激励企业R&D支出的税收政策效应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7(8)
[3]柯艺高.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效应分析[J].税务研究.2008(9)
[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课题组.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发展研究.2008(11):25~29
[5]杨京钟.税收政策视角下的高新技术产业激励研究.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10,10(3):2~5
[6]谭开明,王宇楠.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路径分析.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3)
[7]唐瑞娟,黄永忠.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助推器.企业家天地(下旬刊).2010(4)
[8]项英辉,方重.建立负企业所得税制度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当代经济管理.2010,35(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