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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大力倡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社会稳定关系重大,尤其是在多民族背景下的我国,民族自治地区的社会稳定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影响民族自治地区稳定的因素普遍存在。2015年3月15日新修改的立法法,扩大了地方的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可以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来作出相应的立法。本文拟从维护民族地方社会稳定为视角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民族自治地区的社会稳定发展以及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 民族自治地方 地方人大 地方立法
基金项目:本文获2015年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
作者简介:黄清枚,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241-02
一、我国民族地方社会稳定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一) 当前我国民族自治地区社会稳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存在很多问题,让人民大众惶恐,令政府官员不知所措,同时对民族自治地区的社会稳定带来了很大的破坏。
一是群体性事件,大范围爆发的群体事件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社会的稳定产生巨大的危害。
二是恐怖暴力事件,我国西部民族地区是恐怖主义犯罪的重灾区。我国西部边疆地区开始滋生蔓延,主要的恐怖势力为“东突”和“藏独”势力,这两大势力制造了大量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严重的影响着我国西部乃至全国的安全与稳定。 集中体现在2014年的“昆明火车站暴恐案”、“乌鲁木齐火车站恐怖袭击案”。
三是民族分裂事件,民族分裂势力仍然是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很重要的因素,其具有很强的破坏力。
(二) 我国民族自治地区社会稳定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我国民族自治地区乃至辽阔的西部地区存在三股强大的势力,包括上述的群体性事件、暴力恐怖事件以及民族分裂势力都是这三股势力的具体体现。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需要对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进行剖析,包括:
一是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的落后,贫富差距的扩大。落后的经济势必造成大量的人员处于中国社会的底层,长期的贫穷造成该群体情绪的强烈不满,因此酿成大批的暴力事件等的发生。
二是巨大的就业压力,低下的就业率。由于落后的经济无法带动当地发展,另外第三产业的落后无法为人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再加上某些民众受到的教育程度较低,无法适应工作环境,导致无法满足雇佣者的需求。长期的失业让部分人无法为自己谋求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可能会产生邪恶的念头,最终也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三是立法的不完善,法律监督体系的不健全。我们知道,除了实施了30年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我国《宪法》对民族自治地区所规定,其他法律还是比较缺乏的,尤其缺乏经济方面、教育方面的立法。
四是政治参与渠道的不通畅,民众无法亲身参与到国家的政治决策中,并没有享受到做主人的尊严。民族自治地区在中央的代表也是非常有限的,即便参与了决策也是不能很好地反映当地人民的利益的。长期以来,这种情况不但得不到改善,反而愈演愈烈,必将引发群众的不满情绪,造成一系列反动活动,势必对当地社会的治安构成强大的威胁,影响当地的社会稳定。
二、确立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原则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有的自治权力和民族权力,是我国少数民族特有的群体权力。 新修改的立法法对民族自治地方赋予相应事项的立法权限,我国民族自治地方享有高度的立法权,但前提是不能与宪法相抵触,需要结合当地的情况,制定一些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了更好地制定和实施更多更有利于当地发展的法规,为当地社会稳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民主、人权、自由和平等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程度衡量社会主义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时在公报中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有所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贯穿社会发展的每个阶段的,必须高举“人权”的旗帜,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的“人权”。
二是法律至上原则。法律至上,即法律享有绝对的权威,没有法律的授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凌驾于法律之上。同时民主自治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与上位法相抵触。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实现社会法治。
三是司法独立、公正原则。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条件,司法公正是司法独立的结果,二者动能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重要的保障。为了维护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实现当地的社会法治,需要在“三权分立”的指导下,行政权、司法权和执法权分立,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只有实现了司法独立,才能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可能。
三、促进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稳定的立法研究
(一) 以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
一个民族的民族心理认同是民族地区社会稳定机制构建的重要因素,它对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起着预警、整合、调控和保障的作用。 现阶段,我国对民族地区的立法较为缺乏,只有我国《宪法》第四条对尊重和保障民族地区的合法权益作出详细的规定。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同时也对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做了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较为宽泛,应通过其他法律法规的形式细化对民族地区各族人民权益的规定,另外可以通过一些惩罚性规定来减少损害民族地区民族合法权益的损害,比如行政处罚、刑事惩罚等。
(二) 善于运用法律授权规定,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
规范性法律文件也都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设立了授权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的法律条款。 所谓法律授权规定是指其他部门法条款中对其他问题作出保留性规定,且这种规定是通过该部门法来授权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36 条授权民族地方人大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针对婚姻家庭作出相应的法律变通或者相关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79 条授权民族地方的权力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变通原则或者补充规定。法律授权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立法能充分结合实际情况,同时对民族地方单独作出授权变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适用,这从侧面体现了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同时也是我国法律对少数民族地区立法权力的保障,能从一定程度上集结更多的社会力量,对稳定民族地方的社会秩序和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深远的意义。 (三) 加强网络法律监管,保障民族地区舆论宣传的正确导向
近段时间,我国西南部地区出现了几例恐怖袭击事件,包括“昆明火车站恐怖事件”、新疆“5.22”暴力恐怖事件等。网络传媒的力量是强大的,爆发恐怖事件我们可以通过各种多样的媒体形式加以了解,传媒的强大便利让我们与世界接轨,也正是因为它的强大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出现了事件的同时,来自各种不同的声音需要通过媒体的形式发布出来,从而达到共享的目的。网络上的评论有正面和负面,负面的信息发布处理不好将转化为强大的舆情影响。面对这样的情况,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宣传,监管网络,净化网络环境。如参考两高公布的关于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可判刑的司法解释,对一些旨在破坏民族团结、一味传递负面信息的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网民处于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总而言之,我们需要把舆论引向正确的导向,尤其是一些对民族地区民众诋毁的言论要及时制止,必要情况下要对这类行为处以处罚。
(四) 建立与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由于民族自治地区的特殊性,多民族的存在,宗教信仰较为明显,因此,建立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尤为必要。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包括诉讼方式和非诉讼纠纷调解,包括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其中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充分考虑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能较为灵活地应对发生的各种各样的纠纷,包括民族之间的冲突,宗教冲突等。诉讼调解和非诉讼调解是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二者存在差别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差别表现在二者在处理纠纷的形式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诉讼调解是通过人民法院的方式来处理纠纷,而非诉讼调解是尊重自愿的原则下处理解决纠纷。但是二者在处理纠纷中当事人所遵从的理念是相通的,都要遵守当地的道德伦理和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更好建立和健全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让人民调解更好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人民调解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平等自愿原则。即进行调解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不存在胁迫等非自愿情形,且调解过程必须公正,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二是依法调解原则。即调解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来解决纠纷,在调解的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规章等空白时,则要根据相关的道德规范进行调解,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还需要综合考虑当地的社会习俗、习惯规范等。
三是不得收取费用。任何组织或者单位都不得以调解为名收取费用,或者以其他名义变相收取费用。
另外,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也不能完全替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即法律或者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的调解案件,民间调解不得去插手干涉,同时也不能调解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等。
注释:
杨东平.我国西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恐怖主义犯罪问题研究.浙江大学.2009.
张娟.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2011.
高永久.论民族心理认同对社会稳定的作用.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5).第22-26页.
王允武、田钒平.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若干问题研究.民族法学评论(第 5 卷).2007 年.第 224 页.
参考文献:
[1]赵丽华.中国民族自治区民族事务行政管理研究.中央民族大学.2005.
[2]李育全.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影响因素分析.黑龙江民族丛刊.2010(1).
[3]张晶.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现状探析.中央民族大学.2013.
关键词 民族自治地方 地方人大 地方立法
基金项目:本文获2015年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
作者简介:黄清枚,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241-02
一、我国民族地方社会稳定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一) 当前我国民族自治地区社会稳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存在很多问题,让人民大众惶恐,令政府官员不知所措,同时对民族自治地区的社会稳定带来了很大的破坏。
一是群体性事件,大范围爆发的群体事件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社会的稳定产生巨大的危害。
二是恐怖暴力事件,我国西部民族地区是恐怖主义犯罪的重灾区。我国西部边疆地区开始滋生蔓延,主要的恐怖势力为“东突”和“藏独”势力,这两大势力制造了大量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严重的影响着我国西部乃至全国的安全与稳定。 集中体现在2014年的“昆明火车站暴恐案”、“乌鲁木齐火车站恐怖袭击案”。
三是民族分裂事件,民族分裂势力仍然是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很重要的因素,其具有很强的破坏力。
(二) 我国民族自治地区社会稳定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我国民族自治地区乃至辽阔的西部地区存在三股强大的势力,包括上述的群体性事件、暴力恐怖事件以及民族分裂势力都是这三股势力的具体体现。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需要对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进行剖析,包括:
一是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的落后,贫富差距的扩大。落后的经济势必造成大量的人员处于中国社会的底层,长期的贫穷造成该群体情绪的强烈不满,因此酿成大批的暴力事件等的发生。
二是巨大的就业压力,低下的就业率。由于落后的经济无法带动当地发展,另外第三产业的落后无法为人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再加上某些民众受到的教育程度较低,无法适应工作环境,导致无法满足雇佣者的需求。长期的失业让部分人无法为自己谋求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可能会产生邪恶的念头,最终也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三是立法的不完善,法律监督体系的不健全。我们知道,除了实施了30年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我国《宪法》对民族自治地区所规定,其他法律还是比较缺乏的,尤其缺乏经济方面、教育方面的立法。
四是政治参与渠道的不通畅,民众无法亲身参与到国家的政治决策中,并没有享受到做主人的尊严。民族自治地区在中央的代表也是非常有限的,即便参与了决策也是不能很好地反映当地人民的利益的。长期以来,这种情况不但得不到改善,反而愈演愈烈,必将引发群众的不满情绪,造成一系列反动活动,势必对当地社会的治安构成强大的威胁,影响当地的社会稳定。
二、确立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原则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有的自治权力和民族权力,是我国少数民族特有的群体权力。 新修改的立法法对民族自治地方赋予相应事项的立法权限,我国民族自治地方享有高度的立法权,但前提是不能与宪法相抵触,需要结合当地的情况,制定一些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了更好地制定和实施更多更有利于当地发展的法规,为当地社会稳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民主、人权、自由和平等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程度衡量社会主义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时在公报中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有所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贯穿社会发展的每个阶段的,必须高举“人权”的旗帜,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的“人权”。
二是法律至上原则。法律至上,即法律享有绝对的权威,没有法律的授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凌驾于法律之上。同时民主自治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与上位法相抵触。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实现社会法治。
三是司法独立、公正原则。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条件,司法公正是司法独立的结果,二者动能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重要的保障。为了维护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实现当地的社会法治,需要在“三权分立”的指导下,行政权、司法权和执法权分立,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只有实现了司法独立,才能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可能。
三、促进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稳定的立法研究
(一) 以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
一个民族的民族心理认同是民族地区社会稳定机制构建的重要因素,它对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起着预警、整合、调控和保障的作用。 现阶段,我国对民族地区的立法较为缺乏,只有我国《宪法》第四条对尊重和保障民族地区的合法权益作出详细的规定。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同时也对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做了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较为宽泛,应通过其他法律法规的形式细化对民族地区各族人民权益的规定,另外可以通过一些惩罚性规定来减少损害民族地区民族合法权益的损害,比如行政处罚、刑事惩罚等。
(二) 善于运用法律授权规定,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
规范性法律文件也都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设立了授权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的法律条款。 所谓法律授权规定是指其他部门法条款中对其他问题作出保留性规定,且这种规定是通过该部门法来授权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36 条授权民族地方人大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针对婚姻家庭作出相应的法律变通或者相关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79 条授权民族地方的权力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变通原则或者补充规定。法律授权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立法能充分结合实际情况,同时对民族地方单独作出授权变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适用,这从侧面体现了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同时也是我国法律对少数民族地区立法权力的保障,能从一定程度上集结更多的社会力量,对稳定民族地方的社会秩序和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深远的意义。 (三) 加强网络法律监管,保障民族地区舆论宣传的正确导向
近段时间,我国西南部地区出现了几例恐怖袭击事件,包括“昆明火车站恐怖事件”、新疆“5.22”暴力恐怖事件等。网络传媒的力量是强大的,爆发恐怖事件我们可以通过各种多样的媒体形式加以了解,传媒的强大便利让我们与世界接轨,也正是因为它的强大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出现了事件的同时,来自各种不同的声音需要通过媒体的形式发布出来,从而达到共享的目的。网络上的评论有正面和负面,负面的信息发布处理不好将转化为强大的舆情影响。面对这样的情况,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宣传,监管网络,净化网络环境。如参考两高公布的关于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可判刑的司法解释,对一些旨在破坏民族团结、一味传递负面信息的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网民处于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总而言之,我们需要把舆论引向正确的导向,尤其是一些对民族地区民众诋毁的言论要及时制止,必要情况下要对这类行为处以处罚。
(四) 建立与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由于民族自治地区的特殊性,多民族的存在,宗教信仰较为明显,因此,建立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尤为必要。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包括诉讼方式和非诉讼纠纷调解,包括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其中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充分考虑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能较为灵活地应对发生的各种各样的纠纷,包括民族之间的冲突,宗教冲突等。诉讼调解和非诉讼调解是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二者存在差别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差别表现在二者在处理纠纷的形式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诉讼调解是通过人民法院的方式来处理纠纷,而非诉讼调解是尊重自愿的原则下处理解决纠纷。但是二者在处理纠纷中当事人所遵从的理念是相通的,都要遵守当地的道德伦理和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更好建立和健全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让人民调解更好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人民调解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平等自愿原则。即进行调解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不存在胁迫等非自愿情形,且调解过程必须公正,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二是依法调解原则。即调解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来解决纠纷,在调解的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规章等空白时,则要根据相关的道德规范进行调解,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还需要综合考虑当地的社会习俗、习惯规范等。
三是不得收取费用。任何组织或者单位都不得以调解为名收取费用,或者以其他名义变相收取费用。
另外,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也不能完全替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即法律或者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的调解案件,民间调解不得去插手干涉,同时也不能调解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等。
注释:
杨东平.我国西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恐怖主义犯罪问题研究.浙江大学.2009.
张娟.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2011.
高永久.论民族心理认同对社会稳定的作用.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5).第22-26页.
王允武、田钒平.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若干问题研究.民族法学评论(第 5 卷).2007 年.第 224 页.
参考文献:
[1]赵丽华.中国民族自治区民族事务行政管理研究.中央民族大学.2005.
[2]李育全.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影响因素分析.黑龙江民族丛刊.2010(1).
[3]张晶.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现状探析.中央民族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