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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6-2018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件名称包含“档案”的裁判文书956篇,年均92件,整体呈递增趋势。案由以民事为主,行政、刑事为辅。案件多数集中在基层,各层级法院裁判文书数量与法院层级高低成负相关关系。不同审判程序产生的裁判文书数量与案件审理次数成负相关关系,以一二审为主。裁判文书类型以裁定书为主,判决书为辅,内容主要与公民和法人及其财产、合同协议、权利、权益、行为相关。数据表明,司法实践中涉及档案的案件数量较大,档案司法研究已是档案学界与档案业界需要共同面对的现实课题。档案学界应当着力于“档案司法”概念化,关注档案司法实践,将民事档案司法活动纳入“档案司法”研究的范围。档案业界应当强化全面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职,加强全员依法行政行事教育。
关键词:档案司法;裁判文书;定量分析
Abstract: In 2006-2018, there are 956 cases of refereeing documents containing the name of "archives" published by the"Chinese Judgment Document Network", with an average of 92 cases per year, showing an increasing overall trend. The case types are mainly civil cases and supplemented by criminal cases and administrative cases. Most of the cases are concentrated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and the number of court judgments at each level is negatively correlated with the court level. The number of judgment documents produced by different trials procedures is negatively correlated with the number of trials, and the first and second trials are the main ones. The types of judgment documents are mainly based on the ruling, and the judgment is supplemented. The content is mainly related to citizens, legal persons and their property, contractual agreements, rights, rights and interests, behaviors. The data shows that the number of cases involving archives in judicial practice is large, and archival judicial research has become a realistic issue that the archival academic community and archival industries need to face together. The archives academic community should focus on the conceptualization of "archive justice", pay attention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archives, and incorporate the civil judicial activities of archives into the scope of "archive justice" research. The archives industry should strengthen its performing duties in accordance with law, regulations, procedures, and strengthen the education of all members in conducting administrative activities according to law.
Keywords: Archive justice; Judicial judgment documents; Quantitative analysis
1 引言
自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以来,与“档案”相关的司法实践一直没有中断过,但只能从期刊报道中获得少量案例。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开通,为我们获取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提供了便利条件。“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司法裁判文书全文中含有“档案”一词的案件始见于1997年,截至2018年9月19日共计675005篇。而案件名称包含“档案”一词的案件最早出现于2006年,截至2018年10月28日共计956篇。这就为开展与“档案”相关的司法实践调查分析与定量研究提供了数据来源。
我们认为,运用数据分析的方法,对我国与“档案”相关的司法实践进行定量研究,从宏观上了解和掌握“档案”司法实践的总体现状、特点与趋势,不仅能为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和档案馆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提供参考,更有助于檔案法学研究内容的拓展。
2 数据来源、检索说明与研究指标 4.2.1 理论方面。首先,档案学界应当完成“档案司法”的概念化。“档案司法”是一个法律名词,还是一个相对于“档案立法”“档案执法”而言的不精确表述;是一个学术名词,还是一个约定俗成的统称,档案学界和档案业界并未形成共识。
检索得知,只有一条可以算做“档案司法”定义的表述,即“各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内容之一就是档案司法,即根据我国《档案法》《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的规定,对发生在档案领域的行政争议和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并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其裁判内容的实现”。[1]我们可以将其视为“档案司法”的“准概念”。
因此,不对“档案司法”进行概念化,不界定“档案司法”的内涵和外延,就无法对“档案司法”进行科学系统的研究,档案学界与档案业界也就无法进行深入的交流与讨论。面对不断增加的“档案司法”实践,首先需要对“档案司法”概念展开研究,完成“档案司法”定义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实现“档案司法”的概念化。
其次,在档案司法研究中,希望档案学术界更加关注档案司法实践的研究。从一般意义上讲,人们都认同档案司法“既是一个理论问题, 更是一个实践性问题”。[2]2006—2018年案件名称包含“档案”的司法裁判文书数据呈现给我们的是一项持续了13年,年均受案近百件,总数近千件,涉及29个省市区的全国性社会活动,但与之对应的档案司法研究却相差甚远,成果寥寥。以知网文献数据库为样本池,检索条件为题名=档案司法(精确匹配),只检索到3篇文献。检索条件为主题=档案司法,或者题名=档案司法 (精确匹配)也只检索到13篇文献。即便是将检索条件放宽为题名=档案,并且题名=司法(精确匹配),也只检索到306篇文献,与956起司法实践相比也只占其三分之一。面对数量持续不断增加的“档案司法”社会活动,档案学界有关“档案司法”的研究不能仅仅限于纯理论的思考,更要关注并研究真实鲜活的档案司法社会实践。
最后,建议将民事档案司法及非典型性司法活动纳入“档案司法”研究的范围。从仅有的准“档案司法”概念的表述看,相关研究者只是将“根据我国《档案法》《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的规定,对发生在档案领域的行政争议和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并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其裁判内容的实现”[3]视为“档案司法”的内容。但从上述案件名稱包含“档案”的裁判文书的案由来看,涉及“行政争议和刑事案件”的分别只占14.91%和2.63%,而未被列入“档案司法”范畴的民事案件却占到了82.46%,超过“行政争议和刑事案件”之和的3倍。如若将这部分“档案司法”活动排除在“档案司法”研究之外,显然是不合理的。同时,档案学界先前关注了期刊刊登的几起有关档案焚毁、档案买卖事件,如河南省上蔡县围绕“一品诰命夫人圣旨”所有权案、“梁启超档案拍卖”案等少数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现在看来,大家也应当关注那些虽然影响不大,但数量众多的普通档案司法案件,因为它们的现实启示和借鉴价值更高。
4.2.2 实践方面。首先,档案部门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全面依法、依规、依程序行政行事。所谓全面依法、依规、依程序行政行事,就是不仅要关注和留意以《档案法》为核心的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还必须遵守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也就是与档案、档案工作有关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4]
从案由上看,956起与案件名称包含“档案”的裁判文书司法主要以民事类为主,刑事类、行政类为辅。民事类、刑事类明显超出了《档案法》调整的范围。《档案法》虽然属于行政法范畴,但行政法包括的内容要远远大于《档案法》所调整的范围。以956篇案件名称包含“档案”的裁判文书为例,裁判时依据《档案法》的有168件,占17.57%;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22件,占2.3%;依据地方及部门《条例》《办法》的有79件,占8.26%;合计269件,总占比仅有28.14%。也就是说,956篇案件名称包含“档案”的裁判文书司法裁判文书中,有71.86%的裁判依据不是《档案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而是其他法律法规。从现有的“档案司法”案例看,对档案的法律规制,不仅仅限于《档案法》及其以《档案法》为核心的档案法律体系,还应当包括其他法律法规。
因此,档案机构,特别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与档案、档案工作有关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务必依法、依规、依程序办事,将好事办好。
其次,全员依法行政行事教育紧迫,基层尤为急迫。案件名称包含“档案”的裁判文书涉及的司法活动大量发生在基层,这与基层档案社会需求与档案服务活动不相匹配有关。面对“档案相关行政司法化是行政司法化大趋势下的必然进程”[5],档案部门全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任务紧迫,其中基层档案局(馆)进行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档案行政管理和档案社会服务的教育培训更为紧迫,任务更加艰巨。
5 结语
综上所述,“档案司法”已经不是存在不存在的问题,而是需要档案学界和档案业界共同面对和关注的问题。
上述调查与思考只是初步的工作,其他诸如各省案件名称包含“档案”的司法裁判文书的共性与差异,不同案由类型司法裁判文书的具体类型、特点,不同层级法院受理案件名称包含“档案”的司法裁判文书的区别,《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具体司法裁判文书中的具体应用,涉及档案、文件、记录、数据的司法裁判文书的共性与差异,以及案件名称包含“档案局”或“档案馆”的裁判文书的现状,“档案司法”典型案例分析等众多内容,还有待进一步深入调查和研究。
可以肯定的是,案件名称包含“档案”“档案局”“档案馆”的裁判文书研究已经进入档案法学研究的范畴,成为档案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成果将对档案法治建设及档案法学的形成与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为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法律规制视域下中国档案工作规范体系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7ATQ012)和2018年度河南省档案局科技项目《改革开放40年档案法制建设研究》(项目编号:2018-R-04)的阶段成果。
参考文献:
[1][3]郝淑霞.依法治档要“双管齐下”[J].档案管理,2011(1):89.
[2]陈忠海,吴雁平.论档案行政执法司法化[J].档案学通讯,2014(1):80-85.
[4]陈忠海.依法治档所依之“法”是什么?——是《档案法》还是与档案、档案工作有关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J].档案管理,2011(3):10-14.
[5]吴雁平.依法治档视角下的档案行政司法化[J].档案管理,2013(6):7-9.
(作者单位:陈忠海,郑州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吴雁平,开封市档案局 来稿日期:2018-12-11)
关键词:档案司法;裁判文书;定量分析
Abstract: In 2006-2018, there are 956 cases of refereeing documents containing the name of "archives" published by the"Chinese Judgment Document Network", with an average of 92 cases per year, showing an increasing overall trend. The case types are mainly civil cases and supplemented by criminal cases and administrative cases. Most of the cases are concentrated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and the number of court judgments at each level is negatively correlated with the court level. The number of judgment documents produced by different trials procedures is negatively correlated with the number of trials, and the first and second trials are the main ones. The types of judgment documents are mainly based on the ruling, and the judgment is supplemented. The content is mainly related to citizens, legal persons and their property, contractual agreements, rights, rights and interests, behaviors. The data shows that the number of cases involving archives in judicial practice is large, and archival judicial research has become a realistic issue that the archival academic community and archival industries need to face together. The archives academic community should focus on the conceptualization of "archive justice", pay attention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archives, and incorporate the civil judicial activities of archives into the scope of "archive justice" research. The archives industry should strengthen its performing duties in accordance with law, regulations, procedures, and strengthen the education of all members in conducting administrative activities according to law.
Keywords: Archive justice; Judicial judgment documents; Quantitative analysis
1 引言
自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以来,与“档案”相关的司法实践一直没有中断过,但只能从期刊报道中获得少量案例。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开通,为我们获取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提供了便利条件。“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司法裁判文书全文中含有“档案”一词的案件始见于1997年,截至2018年9月19日共计675005篇。而案件名称包含“档案”一词的案件最早出现于2006年,截至2018年10月28日共计956篇。这就为开展与“档案”相关的司法实践调查分析与定量研究提供了数据来源。
我们认为,运用数据分析的方法,对我国与“档案”相关的司法实践进行定量研究,从宏观上了解和掌握“档案”司法实践的总体现状、特点与趋势,不仅能为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和档案馆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提供参考,更有助于檔案法学研究内容的拓展。
2 数据来源、检索说明与研究指标 4.2.1 理论方面。首先,档案学界应当完成“档案司法”的概念化。“档案司法”是一个法律名词,还是一个相对于“档案立法”“档案执法”而言的不精确表述;是一个学术名词,还是一个约定俗成的统称,档案学界和档案业界并未形成共识。
检索得知,只有一条可以算做“档案司法”定义的表述,即“各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内容之一就是档案司法,即根据我国《档案法》《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的规定,对发生在档案领域的行政争议和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并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其裁判内容的实现”。[1]我们可以将其视为“档案司法”的“准概念”。
因此,不对“档案司法”进行概念化,不界定“档案司法”的内涵和外延,就无法对“档案司法”进行科学系统的研究,档案学界与档案业界也就无法进行深入的交流与讨论。面对不断增加的“档案司法”实践,首先需要对“档案司法”概念展开研究,完成“档案司法”定义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实现“档案司法”的概念化。
其次,在档案司法研究中,希望档案学术界更加关注档案司法实践的研究。从一般意义上讲,人们都认同档案司法“既是一个理论问题, 更是一个实践性问题”。[2]2006—2018年案件名称包含“档案”的司法裁判文书数据呈现给我们的是一项持续了13年,年均受案近百件,总数近千件,涉及29个省市区的全国性社会活动,但与之对应的档案司法研究却相差甚远,成果寥寥。以知网文献数据库为样本池,检索条件为题名=档案司法(精确匹配),只检索到3篇文献。检索条件为主题=档案司法,或者题名=档案司法 (精确匹配)也只检索到13篇文献。即便是将检索条件放宽为题名=档案,并且题名=司法(精确匹配),也只检索到306篇文献,与956起司法实践相比也只占其三分之一。面对数量持续不断增加的“档案司法”社会活动,档案学界有关“档案司法”的研究不能仅仅限于纯理论的思考,更要关注并研究真实鲜活的档案司法社会实践。
最后,建议将民事档案司法及非典型性司法活动纳入“档案司法”研究的范围。从仅有的准“档案司法”概念的表述看,相关研究者只是将“根据我国《档案法》《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的规定,对发生在档案领域的行政争议和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并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其裁判内容的实现”[3]视为“档案司法”的内容。但从上述案件名稱包含“档案”的裁判文书的案由来看,涉及“行政争议和刑事案件”的分别只占14.91%和2.63%,而未被列入“档案司法”范畴的民事案件却占到了82.46%,超过“行政争议和刑事案件”之和的3倍。如若将这部分“档案司法”活动排除在“档案司法”研究之外,显然是不合理的。同时,档案学界先前关注了期刊刊登的几起有关档案焚毁、档案买卖事件,如河南省上蔡县围绕“一品诰命夫人圣旨”所有权案、“梁启超档案拍卖”案等少数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现在看来,大家也应当关注那些虽然影响不大,但数量众多的普通档案司法案件,因为它们的现实启示和借鉴价值更高。
4.2.2 实践方面。首先,档案部门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全面依法、依规、依程序行政行事。所谓全面依法、依规、依程序行政行事,就是不仅要关注和留意以《档案法》为核心的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还必须遵守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也就是与档案、档案工作有关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4]
从案由上看,956起与案件名称包含“档案”的裁判文书司法主要以民事类为主,刑事类、行政类为辅。民事类、刑事类明显超出了《档案法》调整的范围。《档案法》虽然属于行政法范畴,但行政法包括的内容要远远大于《档案法》所调整的范围。以956篇案件名称包含“档案”的裁判文书为例,裁判时依据《档案法》的有168件,占17.57%;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22件,占2.3%;依据地方及部门《条例》《办法》的有79件,占8.26%;合计269件,总占比仅有28.14%。也就是说,956篇案件名称包含“档案”的裁判文书司法裁判文书中,有71.86%的裁判依据不是《档案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而是其他法律法规。从现有的“档案司法”案例看,对档案的法律规制,不仅仅限于《档案法》及其以《档案法》为核心的档案法律体系,还应当包括其他法律法规。
因此,档案机构,特别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与档案、档案工作有关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务必依法、依规、依程序办事,将好事办好。
其次,全员依法行政行事教育紧迫,基层尤为急迫。案件名称包含“档案”的裁判文书涉及的司法活动大量发生在基层,这与基层档案社会需求与档案服务活动不相匹配有关。面对“档案相关行政司法化是行政司法化大趋势下的必然进程”[5],档案部门全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任务紧迫,其中基层档案局(馆)进行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档案行政管理和档案社会服务的教育培训更为紧迫,任务更加艰巨。
5 结语
综上所述,“档案司法”已经不是存在不存在的问题,而是需要档案学界和档案业界共同面对和关注的问题。
上述调查与思考只是初步的工作,其他诸如各省案件名称包含“档案”的司法裁判文书的共性与差异,不同案由类型司法裁判文书的具体类型、特点,不同层级法院受理案件名称包含“档案”的司法裁判文书的区别,《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具体司法裁判文书中的具体应用,涉及档案、文件、记录、数据的司法裁判文书的共性与差异,以及案件名称包含“档案局”或“档案馆”的裁判文书的现状,“档案司法”典型案例分析等众多内容,还有待进一步深入调查和研究。
可以肯定的是,案件名称包含“档案”“档案局”“档案馆”的裁判文书研究已经进入档案法学研究的范畴,成为档案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成果将对档案法治建设及档案法学的形成与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为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法律规制视域下中国档案工作规范体系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7ATQ012)和2018年度河南省档案局科技项目《改革开放40年档案法制建设研究》(项目编号:2018-R-04)的阶段成果。
参考文献:
[1][3]郝淑霞.依法治档要“双管齐下”[J].档案管理,2011(1):89.
[2]陈忠海,吴雁平.论档案行政执法司法化[J].档案学通讯,2014(1):80-85.
[4]陈忠海.依法治档所依之“法”是什么?——是《档案法》还是与档案、档案工作有关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J].档案管理,2011(3):10-14.
[5]吴雁平.依法治档视角下的档案行政司法化[J].档案管理,2013(6):7-9.
(作者单位:陈忠海,郑州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吴雁平,开封市档案局 来稿日期:2018-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