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团购组织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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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这两年团购在我国受到热捧。这种新的消费模式不仅给商家带来了广泛的商机,也给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时候带来可观的折扣。由于我国目前对团购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使得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较为困难。本文拟从团购组织者在团购中所处的不同法律地位的这一角度出发,理清团购组织者在团购中的民事责任,从而为消费者较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指引。
  关键词 团购 团购组织者 团购网站 民事责任
  作者简介:潘晓雅,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231-02
  近两年“团购”在我国受到热捧,这种全新的消费模式也使得例如糯米网、拉手网等团购网站在我国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首份《2010年中国网络团购调查报告》,我国的团购主要集中在休闲娱乐、食品餐饮以及实物类产品等方面,通过消费者自行组团、专业团购网站、商家组织团购等形式,提升用户与商家的议价能力,并极大程度地使得消费者获得商品让利,引起消费者及业内厂商、甚至是资本市场关注。团购以网络团购为最主要的形式。
  从其字面含义理解,团购即团体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国际上把这种消费模式称为BusinessToTeam,而网络团购是指借助互联网,将具有相同购买意向的消费者集中起来向商家批量购买商品或服务,以获得最大优惠的商业模式。这是继B2B、B2C及C2C之后一种全新的电子商务模式。它最早起源于美国,最早由Groupon网站推行,团购网站最主要的作用是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一个服务的平台。由于在团购模式下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能得到较大的折扣,网络团购这一新型的消费模式在短时间内积累了大量的人气,我国网络团购网站也迅速增多。但是,这一新的消费模式的迅速发展除了给消费者带来了低价方便之外,同时也产生了较多的问题。由于出现时间短,从事网络团购组织活动的团体或个人并没有完全遵守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出现了团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维权也较为困难的现象。本文从我国法律规定出发,希望以此整理出一套民事责任体系,给网络团购组织者提供明确的指引。同时消费者也可以依此请求网络团购组织者履行相应义务,维护自身权益。
  一、网络团购的分类
  一般来说,网络团购由消费者、商家以及网络团购组织者三方主体构成。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网络团购都有三方主体,团购主体之间的不同组合使得不同形式的网络团购得以产生,而网络团购的形式不同直接导致了团购主体在团购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尤其是当团购商品或服务出现问题时团购组织者在承担民事责任上的不同。
  从团购的主体进行区分,目前我国存在的网络团购主要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网络团购仅存在两方主体,即团购组织者和消费者。这类团购的组织者一般由消费者或者是商家,其最大的特点是团购组织者在团购中同时也是团购的参与主体之一。在消费者自行组织的团购中,团购组织者同时也是消费者,其通过网络将其他零散的消费者组织起来,利用消费者人数多的优势与商家进行商谈,进而获得比单个消费者购买时更大折扣的成交条件。而在商家通过网络组织的团购中,团购组织者处于经营者的地位,商家(销售者)通过网络直接发布团购信息,消费者与商家直接进行交易。
  第二类网络团购则涉及到三方主体,包括专业团购网站、商家和消费者。此种类型是目前网络团购存在的最主要的形式。在该类团购中,团购网站作为团购的组织者,独立存在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外,与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构成团购中的主体。团购组织者(专业团购网站)为商家提供交易平台,将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公布在自己的团购网站上,组织有兴趣的消费者一起参与团购。此时,团购组织者作为“媒介”存在与商家和经营者之间。
  二、网络团购中团购组织者的法律地位
  在以上两种不同类型的网络团购中,第一类网络团购由于主体只涉及到消费者和经营者两方,使得消费者所订立的团购合同类似于普通的买卖合同,在权利义务的分配和责任的承担上也与普通的买卖合同没有太大差别,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分配较为明确,消费者和团购组织者在遇到问题时,可以直接参照我国《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相应的规定要求团购组织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而在第二类网络团购中,由于团购的主体涉及到三方主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同时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和如何担责也较难区分。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只讨论第二类团购情形下团购组织者的法律地位。
  (一)团购组织者充当代理人的角色
  在由专业团购网站组织的团购中,团购网站仅仅是团购行为的组织者,是独立于商家和消费者存在的。一般来说,团购网站与商家之间订有委托代理协议,团购组织者(团购网站)一般充当的是代理人的角色,其接受商家的委托将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此时一般会明确标明商家的信息,当消费者在决定参与团购时,明确知道订单是与特定的商家签订的,由商家对其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承担责任。在此类团购中,团购网站一般会在其免责协议中明确指出:“用户个人对网络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本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但是不对商业性的隐含担保、特定目的和不违反规定的适当担保作限制。本站不担保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本站对在本站上得到的任何商品购物服务或交易进程,不作担保。”豎由于专业团购网站为商家提供的是电子平台,在学界,学者也称其为“电子代理人”。目前,我国对于电子代理人的界定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位,但通说认为电子代理人在本质上与一般代理人的功能一致,根据被代理人的指示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由于其定位不明确,在责任承担上也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工具论”、“法人论”、“电子人论”等几种观点。豏
  (二)团购组织者充当行纪人的角色
  在团购网站发布的团购信息中,有一类团购信息中并没有直接标明商家的信息,仅注明了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品质或特点。此时,团购组织者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在网站上发布团购信息,邀请消费者参与团购。消费者也认为其订立的合同相对方是该专业团购网站。在该团购中,团购组织者根据与消费者订立的买卖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去购买商品或服务然后交付给消费者,从消费者处获得相应的对价。一般而言,这类型的团购中,团购组织者通常是以较低的价格和商家签订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协议,然后以较高的价格在其网站发布信息,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过程中获得价格差的利润。在这种情形下,团购组织者充当的是行纪人的角色。
  (三)团购组织者充当居间人的角色
  在团购网站发布的团购信息中,还有一类团购标的是代金券,即以较低的价格购买某种商品或者某类型服务的代金券。这类型的团购信息,团购组织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行为类似于居间交易行为,团购组织者作为居间人向商家(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商家(委托人)支付一定报酬给团购组织者。此时团购组织者负责提供信息,消费者在前期只需支付非常少额的金额购买代金券,类似于一种订金性质。这种代金券要求客户最终到商家即商店或者经营者处再另行支付形成相关的合同。团购组织者在此时充当的是居间人的角色。
  三、团购组织者的民事责任
  尽管团购这一新的消费模式在其出现之后受到了消费者的热捧,但是由于其出现时间较短且发展迅速,团购行为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专业团购网站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团购行业操作不规范以及法律责任模糊等。在实践中,出现了部分专业团购网站依靠其发布的价格较低的团购信息吸引消费者,消费者者所购买的商品和服务不符合质量或者团购组织者卷款走人的现象。团购欺诈所带来的消费者权益受损这一现象已十分普遍。目前我国有关团购行为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消费者只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维权。在维权过程中,专业团购网站往往推卸责任,认为其只是提供“媒介”服务,并不参与团购,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在消费者在取得团购商品或服务后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或出现服务质量缺陷时,团购组织者(专业团购网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责任如何划分这一问题上,要根据团购组织者(专业团购网站)在团购过程中的具体法律地位确认责任分担问题。
  由上文对于团购组织者法律地位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当网络团购涉及三方主体时,各团购组织者的法律地位并不相同,也正是由于其法律地位的不同,因此,在团购组织者的责任分配上应根据其法律地位的不同而具体分析。具体而言,笔者做如下分析:
  第一,当团购组织者充当代理人角色时;根据我国《合同法》中有关代理的相关规定,应分两种情况具体分析:一是团购组织者如果是正当合法的代理行为,消费者所购买的团购商品或服务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代理人即商家承担,团购组织者对商家的违法行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团购组织者滥用代理权,与商家恶意串通损害消费者利益,例如代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对参与团购的消费者实施欺诈行为等,那么团购组织者和商家应当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消费者可向团购组织者或商家任何一方主张赔偿。
  第二,当团购组织者充当行纪人角色;参考我国《合同法》中有关行纪人权利义务的规定,行纪人属于一种独立的商人,行纪行为是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收取报酬的活动。团购组织者在充当行纪人角色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与消费者进行交易行为,与消费者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当参与团购的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时,团购组织者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应该对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当团购组织者充当居间人角色时;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主要有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和忠实义务两个方面的义务。团购组织者在自己开办的网站上公布商家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供消费者浏览订购,他们与买卖双方形成居间法律关系。所以,一旦商品或服务发生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团购组织者作为居间人,并不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只能要求商家赔偿。但是,如果团购组织者(专业团购网站)在其公布的团购信息时,与商家合谋对参与团购的消费者进行欺诈,团购组织者仍需担责。
  四、结语
  针对目前网络团购所存在的问题,作为消费者,在参与网络团购前应了解自己将购买的的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切忌贪图价格优惠而忽略商品或服务质量,在签订团购协议时要明确自己与团购组织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当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时,根据团购组织者在团购中的法律地位要求团购组织者或者商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释:
  ①http://www.oeeee.com/a/20100928/935044.html.2011年6月访问.
  ②糯米网用户协议.http://www.nuomi.com/about/eula.
  ③李晓云.“电子代理人”略论.西华师范大学学报.2006(3).第43页.
  参考文献:
  [1]操武斌,李民生.团购法律规制.中国商贸.2011(15).
  [2]佘艺颖.Groupon模式团购的法律行为分析.法制与社会.2011(5).
  [3]张文飞.团购业务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法制与社会.2009(27).
  [4]王雪.网络团购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东方企业文化.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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