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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发挥建设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障发包人和使用人的权益,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人在将合格工程移交业主后,还必须承担工程的质量缺陷修复义务和保修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3年4月3日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版施工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