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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要深入理解集体主义,首先必须准确把握“个人”与“集体”的内涵。在集体主义道德原则中,作为哲学范畴的集体,从包容范围上讲必须是代表整体或社会的利益,从性质上讲必须是公正的集体。
【关键词】集体主义;个人;集体
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原则,它是和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相对立的一种价值导向和道德原则。集体主义主张个人与集体利益的一致性,在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同时,要求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
要深入理解集体主义,首先必须准确把握“个人”与“集体”的内涵。这直接关系到对集体主义原则本身性质的理解,关系到集体主义原则在实践中的生命力。
一、集体主义道德原则中集体的核心利益必须是代表整体或社会的利益
道德领域所讲的个人,是一个哲学范畴,主要是指个性化了的、作为道德主体一分子的个人。作为道德主体的个人,是以作为自然生物体的个人和作为历史主体的个人为前提的。人的自然生物性为道德主体提供了道德实践的自然生理基础,人的社会历史性为道德主体提供了道德实践的社会交往条件。
道德领域所讲的集体,同个人一样也是一个哲学范畴,应该从最高抽象的意义上来理解人群的这种最根本意义上的组合,而不应该将它理解为复数“人”的简单聚合,理解为某个小圈子。作为哲学范畴的集体,在其抽象的最一般涵义上,相当于整体范畴或社会范畴,它包容的范围,应当不窄于整体或社会所包容的范围;但在其特殊意义上,它又必须具体化为代表整体或社会的某一集团、阶级或国家。因而,当我们在这说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时,通常把它理解为个人与整体的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或具体理解为个人与代表整体或社会的某一集团、阶级或国家的关系。换言之,在同一个利益体制中,作为哲学范畴的集体在本质上决不意味着局部,它可以表现为各个具体的或大或小的实体,但这些实体在根本上必须反映这一集体的利益本质,作为哲学范畴的集体,其核心利益,必须是代表整体或社会的利益,只有这种意义上的集体,才能真正体现集体主义道德原则所调节的利益关系,也只有从这个高度来理解集体范畴,才能够正确地理解集体主义道德原则。
二、作为马克思主义视野中集体主义逻辑起点的集体必须是公正的集体
在前面的论述中我们分析了集体范畴的包容范围,但这还不足以让我们准确把握这一范畴,只有进一步了解它所体现的性质才能更深入地理解它的内涵,也才能更好地把握集体主义的要求。
一般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真实的集体”的论述是马克思主义集体主义思想的最初来源和依据。正是“真实的集体”构成了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基本前提。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能有个人自由。……从前各个个人所结成的那种虚构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由于这种集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人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支配的阶级说来,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集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在真实的集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从这段经典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真实的集体”与“虚幻的集体”的分辨,不在于被分辨的“集体”作为感性的事实是否确凿,而在于这集体对于个人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怎样的条件和具有怎样的价值。“真实的集体”之所以真实,在于它代表了集体成员的根本利益和价值追求,能够提供充分的条件促进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样的集体不但不束缚个人的发展,相反,在这样一个联合体内,“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虚幻的集体”之所以虚幻,是因为这种集体,一方面并不代表整个社会的真正的普遍利益,因为在这种集体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另一方面这种集体甚至也不代表或不能代表隶属于这个集体之中各个成员的个人利益,因为“这些个人之所以组成这么一种集体,是由于分工和私有制造成了他们的‘一种必不可免的联合’”,“在这种条件下似乎联合起来的个人又必然是分散的”。
以上的分析可以使我们毫不迟疑地得出结论:“真实的集体”必然而且首先是公正的集体,“虚幻的集体”必然是不公正的集体。在“真实的集体”里,每一个成员都拥有平等的地位,他们的正当权益能够得到集体切实的维护,同时,个人的发展与正当利益的满足又会反过来促进集体更好的发展,从而实现集体公共利益与个人正当利益的共生共长,实现集体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相反,在“虚幻的集体”里,集体是个人的“异己”力量,它所代表的总是社会中某一集团或某一阶级的特权或利益,即便在这一集团或阶级内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相互之间也充满了矛盾和冲突,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对抗成为“虚幻的集体”的突出特点。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虚幻的集体”指的是历史上占统治地位的各种剥削阶级的阶级利益集团。应当看到,这种虚幻的不公正的集体并不仅仅存在于阶级社会,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也不时可以看到它的身影。例如,我们身边,就存在以个人或者小团体面目出现的虚幻的集体,在这样的集体里,某一个人或者某几个人由于手中握有一定的权利,便常常以集体的化身自居,打着集体利益的幌子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又如,过去那些将集体主义理解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极端利他主义,而忽视个人的正当利益与发展需求,无视个人的价值、尊严与权利的集体,由于“过分强调集体形成后个人对集体应承担的义务,而对一个真实的集体形成的前提条件即必须维护集体成员的切身利益和义务承诺强调不够,因此,集体主义被蒙上了‘假’的阴影”,正是这样一些不公正的集体的存在使一些人对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价值导向产生了误解,使之在价值实现过程中遇到多种障碍。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真实的集体”的理想状态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是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才能实现的人们的相互联结的形式,它的实现需要生产力极大发展基础之上产生出来的消灭旧式分工和私有制、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物质财富充分涌流等诸多条件。现阶段,我们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种理想的集体对我们来说,还属一种未来的理想目标,而不是今天已经获得的现实。我们现有的集体是一种“现实的集体”,“它已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以往集体的虚妄性,但离那种理想的集体,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这种差距,只能在伴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向更高阶段过渡的进程中逐步缩小。”在现实的集体迈向理想的真实的集体的历程中,有一点是无疑的,即这一过程也是我们逐步减少现有集体中的不公正现象,建构更加合理、更加公正的集体的过程,也只有这样的集体才能凝聚人心,为集体主义的价值实现提供合法性依据。
参考文献:
[1]罗国杰.伦理学[M].人民出版社,1989.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60.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72.
[4]夏伟东.道德本质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5]吴潜涛.价值观多样化势态与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导向[J].道德与文明,1999(4).
【关键词】集体主义;个人;集体
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原则,它是和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相对立的一种价值导向和道德原则。集体主义主张个人与集体利益的一致性,在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同时,要求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
要深入理解集体主义,首先必须准确把握“个人”与“集体”的内涵。这直接关系到对集体主义原则本身性质的理解,关系到集体主义原则在实践中的生命力。
一、集体主义道德原则中集体的核心利益必须是代表整体或社会的利益
道德领域所讲的个人,是一个哲学范畴,主要是指个性化了的、作为道德主体一分子的个人。作为道德主体的个人,是以作为自然生物体的个人和作为历史主体的个人为前提的。人的自然生物性为道德主体提供了道德实践的自然生理基础,人的社会历史性为道德主体提供了道德实践的社会交往条件。
道德领域所讲的集体,同个人一样也是一个哲学范畴,应该从最高抽象的意义上来理解人群的这种最根本意义上的组合,而不应该将它理解为复数“人”的简单聚合,理解为某个小圈子。作为哲学范畴的集体,在其抽象的最一般涵义上,相当于整体范畴或社会范畴,它包容的范围,应当不窄于整体或社会所包容的范围;但在其特殊意义上,它又必须具体化为代表整体或社会的某一集团、阶级或国家。因而,当我们在这说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时,通常把它理解为个人与整体的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或具体理解为个人与代表整体或社会的某一集团、阶级或国家的关系。换言之,在同一个利益体制中,作为哲学范畴的集体在本质上决不意味着局部,它可以表现为各个具体的或大或小的实体,但这些实体在根本上必须反映这一集体的利益本质,作为哲学范畴的集体,其核心利益,必须是代表整体或社会的利益,只有这种意义上的集体,才能真正体现集体主义道德原则所调节的利益关系,也只有从这个高度来理解集体范畴,才能够正确地理解集体主义道德原则。
二、作为马克思主义视野中集体主义逻辑起点的集体必须是公正的集体
在前面的论述中我们分析了集体范畴的包容范围,但这还不足以让我们准确把握这一范畴,只有进一步了解它所体现的性质才能更深入地理解它的内涵,也才能更好地把握集体主义的要求。
一般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真实的集体”的论述是马克思主义集体主义思想的最初来源和依据。正是“真实的集体”构成了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基本前提。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能有个人自由。……从前各个个人所结成的那种虚构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由于这种集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人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支配的阶级说来,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集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在真实的集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从这段经典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真实的集体”与“虚幻的集体”的分辨,不在于被分辨的“集体”作为感性的事实是否确凿,而在于这集体对于个人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怎样的条件和具有怎样的价值。“真实的集体”之所以真实,在于它代表了集体成员的根本利益和价值追求,能够提供充分的条件促进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样的集体不但不束缚个人的发展,相反,在这样一个联合体内,“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虚幻的集体”之所以虚幻,是因为这种集体,一方面并不代表整个社会的真正的普遍利益,因为在这种集体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另一方面这种集体甚至也不代表或不能代表隶属于这个集体之中各个成员的个人利益,因为“这些个人之所以组成这么一种集体,是由于分工和私有制造成了他们的‘一种必不可免的联合’”,“在这种条件下似乎联合起来的个人又必然是分散的”。
以上的分析可以使我们毫不迟疑地得出结论:“真实的集体”必然而且首先是公正的集体,“虚幻的集体”必然是不公正的集体。在“真实的集体”里,每一个成员都拥有平等的地位,他们的正当权益能够得到集体切实的维护,同时,个人的发展与正当利益的满足又会反过来促进集体更好的发展,从而实现集体公共利益与个人正当利益的共生共长,实现集体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相反,在“虚幻的集体”里,集体是个人的“异己”力量,它所代表的总是社会中某一集团或某一阶级的特权或利益,即便在这一集团或阶级内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相互之间也充满了矛盾和冲突,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对抗成为“虚幻的集体”的突出特点。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虚幻的集体”指的是历史上占统治地位的各种剥削阶级的阶级利益集团。应当看到,这种虚幻的不公正的集体并不仅仅存在于阶级社会,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也不时可以看到它的身影。例如,我们身边,就存在以个人或者小团体面目出现的虚幻的集体,在这样的集体里,某一个人或者某几个人由于手中握有一定的权利,便常常以集体的化身自居,打着集体利益的幌子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又如,过去那些将集体主义理解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极端利他主义,而忽视个人的正当利益与发展需求,无视个人的价值、尊严与权利的集体,由于“过分强调集体形成后个人对集体应承担的义务,而对一个真实的集体形成的前提条件即必须维护集体成员的切身利益和义务承诺强调不够,因此,集体主义被蒙上了‘假’的阴影”,正是这样一些不公正的集体的存在使一些人对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价值导向产生了误解,使之在价值实现过程中遇到多种障碍。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真实的集体”的理想状态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是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才能实现的人们的相互联结的形式,它的实现需要生产力极大发展基础之上产生出来的消灭旧式分工和私有制、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物质财富充分涌流等诸多条件。现阶段,我们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种理想的集体对我们来说,还属一种未来的理想目标,而不是今天已经获得的现实。我们现有的集体是一种“现实的集体”,“它已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以往集体的虚妄性,但离那种理想的集体,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这种差距,只能在伴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向更高阶段过渡的进程中逐步缩小。”在现实的集体迈向理想的真实的集体的历程中,有一点是无疑的,即这一过程也是我们逐步减少现有集体中的不公正现象,建构更加合理、更加公正的集体的过程,也只有这样的集体才能凝聚人心,为集体主义的价值实现提供合法性依据。
参考文献:
[1]罗国杰.伦理学[M].人民出版社,1989.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60.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72.
[4]夏伟东.道德本质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5]吴潜涛.价值观多样化势态与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导向[J].道德与文明,19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