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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以“户”为单位执行第二套房贷政策。通知强调,应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其余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清贷款时,均应按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