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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条如果本法律未对执行某些修正案或其规定做出其他规定,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第一号至第七号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自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院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第二条第三号修正案关于选举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主席、副主席和两院主席的规定自新选出的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