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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上通过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的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对于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