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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直线法、缩短折旧年限法或者加速折旧法是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可以采用的方法。对于某一特定固定资产而言,无论采用那种折旧方法,企业所提取的折旧总额是相同的,所抵扣的应税所得额并由此所抵挡的所得额也是相同的,所不同的只是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每年所抵挡的所得额,及由此导致每年所抵扣的所得额。因此,我们探讨企业在具备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条件下,选择采用哪种折旧方法可以为企业提供税收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 折旧方法 税收规划
企业在采用不同方法计提折旧时,具体方法的选择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法律允许的直线法、缩短折旧年限法或者加速折旧法三种方法中任选一种。以某一大型企业为例,进一步探讨不同折旧方法下的税收规划思路。
例:该企业新购进一台大型机器设备,原值为800000元,预计残值率为5%,经税务机关核定,该设备的折旧年限为5年。
方案一:直线法
每年折旧额 :(800000-40000)÷5=152000
方案二:缩短折旧年限法
最短的折旧年限为正常折旧年限的60%,即3年。
每年折旧额 :(800000-40000)÷3=253333. 33
方案三: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价率=2÷5*100%=40%
(1) 第一年折旧额 800000*40%=320000
(2) 第二年折旧额 ( 800000-320000)*40%=192000
(3)第三年折旧额 ( 800000-320000
-192000)*40%=115200
(4)第四年折旧额 ( 800000-320000
-192000-115200-40000)*50%=66400
(5)第五年折旧额 ( 800000-320000
-192000-115200-40000)*50%=66400
方案四:年数总和法
(1)第一年折旧额 (800000-40000)*5÷15=253333.33
(2)第二年折旧额 (800000-40000)*4÷15=202666.66
(3)第三年折旧额(800000-40000)*3÷15=152000
(4)第四年折旧额(800000-40000)*2÷15=101333.35
(5)第五年折旧额(800000-40000)*1÷15=50666.66
假设在提取折旧之前,企业每年的税前利润均为1152000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那么,采用不同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和所得额如表一和表二所示(单位:元)。
由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无论采用哪种折旧提取方法,企业所提取的折旧总额是相同的,所抵扣的应税所得额并由此所抵挡的所得税额也是相同的。但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每年所抵扣的应税所得额及由此导致每年所抵挡的所得税额不同。在第一年年末,采用直线法、缩短折旧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提取折旧,所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分别为250000元、224667元、208000元、224667元,可见,首先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的折旧获得的税收利益最大,其次是年数总和法和缩短折旧年限法,再次的是直线法。因此企业在允许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前提下,此选择最优。
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会遇到税收的其他优惠政策,这种情况下,应讨论不同方法下的折旧效应的税收利益。
如果本案例中的企业前2年免税,以后年度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采用直线法、缩短折旧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提取折旧5年总计所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分别为750000元、800667元、802000元、788000元,由此可见,首先最优的方法应当为直线法,其次为年数总和法,再次为缩短折旧年限法,最后为双倍余额递减法。可见从企业5年总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也就是从企业所有者的角度而言,直线法获得的税收利益最大。
但从从企业经营者的角度来说,也许更愿意做另一种选择。以第四年为例,四种方法所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分别为250000、288000、271400、262666.66元,虽然三种加速折旧的方法使得企业每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都超过了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所应缴纳的税收,但加速折旧也为企业经营者提供了一项秘密资金,即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然在为企业服务,却没有另外挤占企业资金,这些固定资产的存在为企业将来的经营亏损提供了弥补的途径,因此,即使在减免税期间,许多企业的经營者也愿意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综上所述,对企业而言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进行税收规划是至关重要。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无论是正常年份还享受减免税期间,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不是可以获得税收最大收益,就是可以为企业提供一项秘密准备资金,从而为企业创造了一个较为宽松的财务环境,因此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较优。
(作者单位: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监测中心)
【关键词】 折旧方法 税收规划
企业在采用不同方法计提折旧时,具体方法的选择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法律允许的直线法、缩短折旧年限法或者加速折旧法三种方法中任选一种。以某一大型企业为例,进一步探讨不同折旧方法下的税收规划思路。
例:该企业新购进一台大型机器设备,原值为800000元,预计残值率为5%,经税务机关核定,该设备的折旧年限为5年。
方案一:直线法
每年折旧额 :(800000-40000)÷5=152000
方案二:缩短折旧年限法
最短的折旧年限为正常折旧年限的60%,即3年。
每年折旧额 :(800000-40000)÷3=253333. 33
方案三: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价率=2÷5*100%=40%
(1) 第一年折旧额 800000*40%=320000
(2) 第二年折旧额 ( 800000-320000)*40%=192000
(3)第三年折旧额 ( 800000-320000
-192000)*40%=115200
(4)第四年折旧额 ( 800000-320000
-192000-115200-40000)*50%=66400
(5)第五年折旧额 ( 800000-320000
-192000-115200-40000)*50%=66400
方案四:年数总和法
(1)第一年折旧额 (800000-40000)*5÷15=253333.33
(2)第二年折旧额 (800000-40000)*4÷15=202666.66
(3)第三年折旧额(800000-40000)*3÷15=152000
(4)第四年折旧额(800000-40000)*2÷15=101333.35
(5)第五年折旧额(800000-40000)*1÷15=50666.66
假设在提取折旧之前,企业每年的税前利润均为1152000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那么,采用不同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和所得额如表一和表二所示(单位:元)。
由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无论采用哪种折旧提取方法,企业所提取的折旧总额是相同的,所抵扣的应税所得额并由此所抵挡的所得税额也是相同的。但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每年所抵扣的应税所得额及由此导致每年所抵挡的所得税额不同。在第一年年末,采用直线法、缩短折旧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提取折旧,所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分别为250000元、224667元、208000元、224667元,可见,首先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的折旧获得的税收利益最大,其次是年数总和法和缩短折旧年限法,再次的是直线法。因此企业在允许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前提下,此选择最优。
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会遇到税收的其他优惠政策,这种情况下,应讨论不同方法下的折旧效应的税收利益。
如果本案例中的企业前2年免税,以后年度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采用直线法、缩短折旧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提取折旧5年总计所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分别为750000元、800667元、802000元、788000元,由此可见,首先最优的方法应当为直线法,其次为年数总和法,再次为缩短折旧年限法,最后为双倍余额递减法。可见从企业5年总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也就是从企业所有者的角度而言,直线法获得的税收利益最大。
但从从企业经营者的角度来说,也许更愿意做另一种选择。以第四年为例,四种方法所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分别为250000、288000、271400、262666.66元,虽然三种加速折旧的方法使得企业每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都超过了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所应缴纳的税收,但加速折旧也为企业经营者提供了一项秘密资金,即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然在为企业服务,却没有另外挤占企业资金,这些固定资产的存在为企业将来的经营亏损提供了弥补的途径,因此,即使在减免税期间,许多企业的经營者也愿意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综上所述,对企业而言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进行税收规划是至关重要。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无论是正常年份还享受减免税期间,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不是可以获得税收最大收益,就是可以为企业提供一项秘密准备资金,从而为企业创造了一个较为宽松的财务环境,因此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较优。
(作者单位: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