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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等在发生减值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所得税法规定,除按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以外,纳税人的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不得作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这意味着在企业仍然持有这些资产的情况下,所得税法不允许将这些损失抵减所得税纳税所得,只有企业将这些资产出售,资产的持有损失转化为处置资产的损失时,才能作为所得税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