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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和解程序,这激发了越来越多的人来了解和思考刑事和解程序中的“和解”。“和解”是被害人与加害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承载着双方的利益诉求,是谅解与悔过的对立统一;“和解”中被害人处于有利地位,加害人的利益具有期待性,“和解”游离于公权力之外又处于公权力监督之中。“和解”对传统刑事司法理念转变具有启蒙作用,但对其价值值得质疑,风险也要进行评估,积极完善刑事和解程序,使“和解”在解决司法纠纷,恢复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