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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第154号令)和《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附件: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