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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产档案的确权性与隐私性,决定了房产档案管理是一种具有公益性的公共产品。然而,房产档案管理需要成本,因此,国家与社会有责任分担此成本,而房产档案查询收费正是社会分担此成本的一种主要方式。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尽管是为了公共秩序安全等公益目的查询房产档案。但作为直接利用者,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费用。否则,有失公平。
关键词:房产档案 查询收费 治理
当前,房产档案查询收费引起了公众的关注。许多人不能理解,甚至误认为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在获取不当利益。为了消除公众的误解,使社会对房产档案查询收费有一个公正的认识,本文对房产档案查询应否收费?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房产档案可否收费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与经济学分析。
1 房产档案查询、利用应否收费
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相关当事人有权查询、利用房产档案。然而,有权查询、利用并不等于无偿或免费查询、利用。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条件下,当事人进行查询、利用是否还应该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对此问题,物权法虽未涉及,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则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按此规定,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当事人应当有偿利用房产档案。至于应当收取哪些费用以及收费的额度是多少,则应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利用档案收费规定》([1992]价费字130号)执行。至此,对查询、利用应否收费问题的探讨,似乎已有定论。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有学者就明确提出,新形势下,档案利用收费应审慎。因此,要想彻底解决此问题,还必须进行深层次的剖析。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合理吗?当事人为什么要为房产档案的查询、利用付费?要回答此问题,则首先要分析房产档案的性质及房产档案的管理体制,然后,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是否应该收费的问题。
1.1 房地产档案的性质
1.1.1 房地产档案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权属登记、调查、测绘、变更和房屋的查解封登记情况,以及进行产权清理时。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如将各种原始的产权证件、产权文件、证明、历史资料、印记、手迹等收集起来,用科学的方法,加以整理分类装订而成。它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简称房产档案。它主要反映房屋所有人和房屋及用地情况,是客观现实状况的真实反映。
1.1.2 房地产权档案相对于其他档案来说,除了具有档案的一般表现形式外,就其性质而言,还具有专一性、动态性、完整性、价值性、法律性。从法律的视角分析,还具有两个独特性质:确权性与隐私性。所谓确权性,是指房产档案具有不可质疑、不可替代的权威性作用。它能够明确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止争解纷,宣示所有权人对房屋所有权的权属状态。所谓隐私性,是指房产档案的内容不只记载产权人个人信息还记载着产权人家庭成员及其他相关信息,当今随着公民自由权的扩展,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也越来越大,由于个人房产信息涉及面的宽泛已成为一项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重要隐私,不经利害关系人同意,房产档案管理部门不得随意公开。
由于房产档案所具有的这两个独特性质,使房产档案的管理成为一种向所有社会主体提供的公共服务。也就是说。房产档案管理是一种具有公益性的公共产品。为了确保房产档案的权威与隐秘,同时也为了促进和保障社会的公平、和谐与发展,我国上至周代就产生了地籍制度,经过历代地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一直延续至今,国家垄断似乎成为最可取的选择。自2007年10月1日起我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条亦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那么,目前在我国,国家如何实现对房产档案的有效管理,即房产档案的管理体制应该是什么呢?
1.2 房产档案的管理体制
房产档案管理的运转模式。结合现有的政治变革理念——善治、亲民、为民,可能面临三种选择:国家财政全供:完全自筹;财政供给与自筹结合。每一种选择都有其相应的理念支持:国家财政全供考虑更多的是房产档案管理的公共属性;完全自筹侧重的是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效率,即房产档案管理的市场化:财政供给与自筹结合则是在治理理念的影响下,试图对市场与政府的一种综合。具体选择哪一种模式,则由国家根据具体的国情来决定。当然,国家也可以在多元文化的背景下,实施多元化管理——放权给地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条件自主决定管理模式。
1.3 收费的合理性
无论采取何种管理模式,查询、利用收费均具有合理性:一是防止滥用查询权,增加房产档案的管理成本;二是补偿房产档案管理的成本;三是体现了公平——利用者承担成本,不利用者不承担或承担较少成本。当然,对于房产档案管理收费需要明确两点:首先,查询、利用收费的目的不是营利:其次,不同的管理模式下,收费的多少是不同的。由此,统一规定收费标准而不考虑管理体制的不同是不科学的。以自筹模式管理的房产档案查询收费显然要高于财政全供模式。
2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利用房产档案可否收费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利用档案收费规定》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为工作查考利用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复制工本费照收)。对各级党政机关作宽泛解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亦包含在内。然而,为什么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免费查询、利用?究其理由,不外乎两点:一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是为了公益安全与秩序目的查询、利用房产档案;二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具有相应的公权力,随时可能以妨碍执法的名义,对房产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处罚,从而变相达到免费目的。实质上,能站得住脚的理由,就是为了公益目的可以免费查询、利用房产档案信息。然而。接下来就会产生一个疑问——谁应该为公共秩序等公共利益埋单?难道因为公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将部分成本转移给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如果推而广之,岂不是与其职务相关的一切服务,其他相关单位均要免费提供。于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购买汽车、建筑房屋、用水、电、气、油等均不用支付任何费用。这样的推论,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显然是行不通的。被使用者即提供服务者,无论企业还是事业单位,实质上分摊了本应由全社会负担的费用。这显然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对于自筹自支的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尤为突出。按照社会负担原则,为造就公共利益。不可将极不平等的负担加诸部门之上。
对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因免费查询、利用而带来的成本。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尤其是以自筹为主的房产档案管理部门。要想生存,甚至提供优质的 公共服务,除非国家承担全部费用,否则,只能面临两个选择: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额度。但是。无论哪种选择,都是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利用其垄断地位将相应管理成本转嫁给其他查询当事人。同时。经济的发展是房产档案馆社会功能充分发挥的重要条件,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动力、条件和保障,房产档案事业的发展也不例外。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会促进社会对房产档案信息量需求的增长,同时也会带动房产档案事业的向前发展。但是,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房产档案事业的发展相对于经济的发展要滞后一段时间。为此,我们应该意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并不意味着国家在短期内会大幅度地增加对房产档案馆的投资。向房产档案利用人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补偿房产档案保管和今后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发展,筹集一部分成本费用是十分必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完善还有一个过程,房产档案的利用和社会功能的发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国家经济发达程度、国家方针政策、社会对档案信息需求,以及档案馆自身的业务建设等诸多方面,单就房产档案利用收费这一方面工作的完善是难以奏效的。地方财政要加大对房产档案馆投资力度。因此,应该正确理解和认识房产档案工作效益的特点。找准房产档案工作的定位。
综上分析,对于实行自筹或自筹与财政供给相结合的房产档案管理部门来说,其管理成本的全部或很大一部分要由当事人的利用付费来补偿。如果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利用免费的话。其他当事人的利用成本就必然提高。否则,最终的结果只能是房产档案管理这种公共服务处于无人提供的无序状态。因此,为了公平、为了部分消除房产档案利用者对档案查询收费过高的抱怨。对公安、检察院、法院的查询进行收费应该说是更为明智、更为理性的选择。而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的《利用档案收费规定》颁布于1992年,其主要目的乃是为了防止“三乱”,与15年后的今天相比。其运行背景已大相径庭,对其变革已势在必行。
3 结语:房产档案查询收费的合理化建议
房产档案馆作为房产管理的事业机构,保存房产档案的目的不是为了谋求利益,获得利润。而是为了造福于人类,为人类社会的生存和持续发展创造某种基本的条件,这就决定了房产档案馆的工作效益最终表现为社会效益。
但房产档案的管理是需要成本的,毫无争议的事实。只要社会需求这种公共服务。对房产档案的管理就是必要的,但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是谁来埋单——国家抑或社会?本质上就是房产档案的管理体制问题。如前面所述,有三种选择,但无论哪种选择,前提是非营利的。即房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目的不是营利而是更好地提供服务。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还要尽量保证成本的分摊是公平的。就我国房产档案管理的现实来看,仅有直接利用者分摊成本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大量的居民购买房屋初始产权的目的不是交易而是居住,他们进行房产登记后,基本不进行档案查询。然而。房产档案的日常保管成本却是非常高,这是需要每个房产所有者都应该支付档案保管费用。如果这笔成本也由直接利用者分摊,显然费用太高,也不公平。实际上,公民进行房产登记时,已缴纳了一定的税、费,因此,由国家承担此成本较为合理。所以,综上所述,房产档案的管理体制以国家财政供给为主、通过经营性服务即查询、利用收费为辅是更为合理的选择。
关键词:房产档案 查询收费 治理
当前,房产档案查询收费引起了公众的关注。许多人不能理解,甚至误认为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在获取不当利益。为了消除公众的误解,使社会对房产档案查询收费有一个公正的认识,本文对房产档案查询应否收费?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房产档案可否收费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与经济学分析。
1 房产档案查询、利用应否收费
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相关当事人有权查询、利用房产档案。然而,有权查询、利用并不等于无偿或免费查询、利用。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条件下,当事人进行查询、利用是否还应该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对此问题,物权法虽未涉及,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则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按此规定,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当事人应当有偿利用房产档案。至于应当收取哪些费用以及收费的额度是多少,则应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利用档案收费规定》([1992]价费字130号)执行。至此,对查询、利用应否收费问题的探讨,似乎已有定论。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有学者就明确提出,新形势下,档案利用收费应审慎。因此,要想彻底解决此问题,还必须进行深层次的剖析。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合理吗?当事人为什么要为房产档案的查询、利用付费?要回答此问题,则首先要分析房产档案的性质及房产档案的管理体制,然后,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是否应该收费的问题。
1.1 房地产档案的性质
1.1.1 房地产档案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权属登记、调查、测绘、变更和房屋的查解封登记情况,以及进行产权清理时。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如将各种原始的产权证件、产权文件、证明、历史资料、印记、手迹等收集起来,用科学的方法,加以整理分类装订而成。它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简称房产档案。它主要反映房屋所有人和房屋及用地情况,是客观现实状况的真实反映。
1.1.2 房地产权档案相对于其他档案来说,除了具有档案的一般表现形式外,就其性质而言,还具有专一性、动态性、完整性、价值性、法律性。从法律的视角分析,还具有两个独特性质:确权性与隐私性。所谓确权性,是指房产档案具有不可质疑、不可替代的权威性作用。它能够明确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止争解纷,宣示所有权人对房屋所有权的权属状态。所谓隐私性,是指房产档案的内容不只记载产权人个人信息还记载着产权人家庭成员及其他相关信息,当今随着公民自由权的扩展,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也越来越大,由于个人房产信息涉及面的宽泛已成为一项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重要隐私,不经利害关系人同意,房产档案管理部门不得随意公开。
由于房产档案所具有的这两个独特性质,使房产档案的管理成为一种向所有社会主体提供的公共服务。也就是说。房产档案管理是一种具有公益性的公共产品。为了确保房产档案的权威与隐秘,同时也为了促进和保障社会的公平、和谐与发展,我国上至周代就产生了地籍制度,经过历代地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一直延续至今,国家垄断似乎成为最可取的选择。自2007年10月1日起我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条亦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那么,目前在我国,国家如何实现对房产档案的有效管理,即房产档案的管理体制应该是什么呢?
1.2 房产档案的管理体制
房产档案管理的运转模式。结合现有的政治变革理念——善治、亲民、为民,可能面临三种选择:国家财政全供:完全自筹;财政供给与自筹结合。每一种选择都有其相应的理念支持:国家财政全供考虑更多的是房产档案管理的公共属性;完全自筹侧重的是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效率,即房产档案管理的市场化:财政供给与自筹结合则是在治理理念的影响下,试图对市场与政府的一种综合。具体选择哪一种模式,则由国家根据具体的国情来决定。当然,国家也可以在多元文化的背景下,实施多元化管理——放权给地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条件自主决定管理模式。
1.3 收费的合理性
无论采取何种管理模式,查询、利用收费均具有合理性:一是防止滥用查询权,增加房产档案的管理成本;二是补偿房产档案管理的成本;三是体现了公平——利用者承担成本,不利用者不承担或承担较少成本。当然,对于房产档案管理收费需要明确两点:首先,查询、利用收费的目的不是营利:其次,不同的管理模式下,收费的多少是不同的。由此,统一规定收费标准而不考虑管理体制的不同是不科学的。以自筹模式管理的房产档案查询收费显然要高于财政全供模式。
2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利用房产档案可否收费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利用档案收费规定》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为工作查考利用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复制工本费照收)。对各级党政机关作宽泛解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亦包含在内。然而,为什么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免费查询、利用?究其理由,不外乎两点:一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是为了公益安全与秩序目的查询、利用房产档案;二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具有相应的公权力,随时可能以妨碍执法的名义,对房产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处罚,从而变相达到免费目的。实质上,能站得住脚的理由,就是为了公益目的可以免费查询、利用房产档案信息。然而。接下来就会产生一个疑问——谁应该为公共秩序等公共利益埋单?难道因为公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将部分成本转移给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如果推而广之,岂不是与其职务相关的一切服务,其他相关单位均要免费提供。于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购买汽车、建筑房屋、用水、电、气、油等均不用支付任何费用。这样的推论,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显然是行不通的。被使用者即提供服务者,无论企业还是事业单位,实质上分摊了本应由全社会负担的费用。这显然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对于自筹自支的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尤为突出。按照社会负担原则,为造就公共利益。不可将极不平等的负担加诸部门之上。
对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因免费查询、利用而带来的成本。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尤其是以自筹为主的房产档案管理部门。要想生存,甚至提供优质的 公共服务,除非国家承担全部费用,否则,只能面临两个选择: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额度。但是。无论哪种选择,都是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利用其垄断地位将相应管理成本转嫁给其他查询当事人。同时。经济的发展是房产档案馆社会功能充分发挥的重要条件,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动力、条件和保障,房产档案事业的发展也不例外。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会促进社会对房产档案信息量需求的增长,同时也会带动房产档案事业的向前发展。但是,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房产档案事业的发展相对于经济的发展要滞后一段时间。为此,我们应该意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并不意味着国家在短期内会大幅度地增加对房产档案馆的投资。向房产档案利用人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补偿房产档案保管和今后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发展,筹集一部分成本费用是十分必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完善还有一个过程,房产档案的利用和社会功能的发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国家经济发达程度、国家方针政策、社会对档案信息需求,以及档案馆自身的业务建设等诸多方面,单就房产档案利用收费这一方面工作的完善是难以奏效的。地方财政要加大对房产档案馆投资力度。因此,应该正确理解和认识房产档案工作效益的特点。找准房产档案工作的定位。
综上分析,对于实行自筹或自筹与财政供给相结合的房产档案管理部门来说,其管理成本的全部或很大一部分要由当事人的利用付费来补偿。如果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利用免费的话。其他当事人的利用成本就必然提高。否则,最终的结果只能是房产档案管理这种公共服务处于无人提供的无序状态。因此,为了公平、为了部分消除房产档案利用者对档案查询收费过高的抱怨。对公安、检察院、法院的查询进行收费应该说是更为明智、更为理性的选择。而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的《利用档案收费规定》颁布于1992年,其主要目的乃是为了防止“三乱”,与15年后的今天相比。其运行背景已大相径庭,对其变革已势在必行。
3 结语:房产档案查询收费的合理化建议
房产档案馆作为房产管理的事业机构,保存房产档案的目的不是为了谋求利益,获得利润。而是为了造福于人类,为人类社会的生存和持续发展创造某种基本的条件,这就决定了房产档案馆的工作效益最终表现为社会效益。
但房产档案的管理是需要成本的,毫无争议的事实。只要社会需求这种公共服务。对房产档案的管理就是必要的,但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是谁来埋单——国家抑或社会?本质上就是房产档案的管理体制问题。如前面所述,有三种选择,但无论哪种选择,前提是非营利的。即房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目的不是营利而是更好地提供服务。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还要尽量保证成本的分摊是公平的。就我国房产档案管理的现实来看,仅有直接利用者分摊成本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大量的居民购买房屋初始产权的目的不是交易而是居住,他们进行房产登记后,基本不进行档案查询。然而。房产档案的日常保管成本却是非常高,这是需要每个房产所有者都应该支付档案保管费用。如果这笔成本也由直接利用者分摊,显然费用太高,也不公平。实际上,公民进行房产登记时,已缴纳了一定的税、费,因此,由国家承担此成本较为合理。所以,综上所述,房产档案的管理体制以国家财政供给为主、通过经营性服务即查询、利用收费为辅是更为合理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