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单位规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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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建设工程活动是由多方单位参加的系统工程,实际是以建设单位为核心、为主角的,在现阶段,参建各方的行为较以前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有些违规行为确实给我们的工程带来很大危害。建设单位必须从参建行为的规范性考虑,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行为管理。
  关键词:建设;建设单位;规范行为
  建设工程涉及到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建设单位切切不可随心所欲地实施建设工程;我国是法制的国家,建设单位必须用国家的建设法规来规范自已的行为;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者,是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中重要的行为主体单位,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了建设单位重大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不仅仅是要满足自身“经济、适用、美观”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要确保工程质量来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
  至1988年以来我国推行了建设工程監理制度,此举措改变了陈旧的建设工程管理模式,建立了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监理机构,从而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然而监理单位的工作代替不了建设单位应做的规范行为和应负的法律责任,另外目前的监理业务多数还仅局限于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有待发展到建设工程的全方位、全过程)。我国的建设市场实际是以建设单位为核心的系统,如今建设单位仍然是重要的建设主体,不少决定性的事务仍要建设单位决定、表态、审定,还有若干事务性的工作仍要建设单位去做、去协调、去配合,那么建设单位在建设现场要明确现场项目负责人,代表建设单位行使其职能;那么建设单位首先要学好国家法定的建设程序、各有关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好自已的行为,否则再好的监理理制度也难以推行。
  据有关人士统计,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占参建各方违规行为总数的15.9%,涉及违规工程总数的23.3%。从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机构质量行为方面看,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数量最高,影响了其它参建各方的工作,其违规行为直接和间接导致了工程建设中出现诸多方面的问题,造成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弄得监理单位难以工作。其主要表现有如下:
  1、有些建设单位凭长官意志、我行我素、法律观念淡薄、追求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在工程建设前期工作中不按法定建设程序办事,办手续总想找关系、打招呼、走捷径,有的在仅有基础施工图,未办理法定的“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急于开工,结果反而适得其反,给工程带来质量隐患,还增加了工程造价。
  2、有些建设单位任意压缩施工工期,有的所定的工期仅占国家定额工期的1/2至1/3,违背科学规律,给工程施工管理、工程质量留下隐患。
  3、有些建设单位招标时就搞变相的带资工程,要求施工、监理带资、垫资,给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种种不合理的负担,有的甚至还拖欠工程款,引发合同纠纷,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带来工地现场管理的混乱。
  4、有些建设单位过份压低工程建造价格、降低设计费用、监理费率。有的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严重违反国家取费标准,违法违规制定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一味搞“最低价中标”;有的设计、监理不通过招标,合同定价仅为国家取费的1/2至1/3,表面看是降低了建设工程造价,实际上这种形为会给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管理以及企业发展带来一系列不良后果。
  5、有些建设单位滥用权利,过多干涉工程建设。有的对原设计作了重大修改和变动时,没有按规定去重新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手续;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擅自降低节能设计标准甚至取消节能设计;有个别工程的建筑位置在建设前发生改变,但未组织补充勘察。
  6、有些建设单位放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方的要求、监督和管理,有的不督促参建各方认真履行合同,尽职尽力为建设方服务好,有的放弃行使对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对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施工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督权。
  7、有些建设单位不能放手让监理单位开展工作,不能维护监理单位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有的不明确授权给监理单位、不树立监理单位的威性,有的给施工单位付款时不先给监理审定,有的给施工单位下达指令时不通过监理单位,使监理单位难以开展工作。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唯有建设单位要参与工程的全过程,也就是必须从工程开始就参与到工程的立项、规划、征地、搬迁、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档案归档、投入使有、修理维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中,其它参建单位可以说是建设单位请得来帮着做事的,都是一些短期行为,最终责任还是落在建设单位自己身上。建设单位花钱投资搞建设是为自已使用,自已必须要对自已的投资的效益负责,因此建设单位规范行为至关重要。那么要规范哪些行为呢,现行建设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文件中写得很清楚,向我们提出了若干要求,现阐述一些主要内容如下: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需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員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建设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后的义务,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后的权利,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建设单位同意;当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建设单位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因建设单位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建设单位在合理期内支付价款。建设单位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建设单位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向建设单位索赔。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2000.1);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6]《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
  [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
  [8]《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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