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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2010年9月13日至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举行《法治与责任——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取得良好效果。近日,本刊记者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厅厅长李文生,在他的讲述中,这一建国以来首次举行的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其深意渐渐铺陈开来——
《检察风云》:举办以“法治与责任”为主题,以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为主要内容的展览,这还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次,能否请您谈一下举办这次展览的出发点和目的是什么?
李文生:举办这次展览,一方面是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全国人大对于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高度重视,另一方面是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传播“法治与责任”文化。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这是建国以来中央文件中首次把反对渎职与反对贪污贿赂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作为反腐败的重点。
2009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提出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反渎职侵权斗争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这可以说是举办这次展览的直接动因,当然,更深层次原因还是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需要。
《检察风云》:我注意到您刚才提出一个新的观点:举办展览就是弘扬“法治与责任”文化,能否详细谈一下这一观点?
李文生:2009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报告前,人大常委会专门组织调查人员到8个省展开调研。了解到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不仅是经济损失严重,而且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比如社会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案件、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案件,再比如群体性事件等等,都与渎职侵权犯罪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滥作为,激化社会矛盾,导致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破坏,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在调研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发现,当前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渎职侵权犯罪认知度不高,对依法惩治渎职侵权犯罪还存在不少模糊认识,甚至是错误认识,比如,有的人把渎职侵权犯罪视为“好心办坏事”,认为没有“中饱私囊”就不是犯罪,从而宽容、谅解甚至袒护渎职侵权犯罪,以致社会上一些人对渎职侵权犯罪有恃无恐,这些认识因素直接影响、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深入发展,导致一些地方存在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结案处理难和干扰阻力大问题。
我们将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的主题定位为“法治与责任”,目的是在更高更广的意义上弘扬一种文化:有权有责,权责一致,用权受监督,渎职受追究。使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识到:在法治社会,权力同责任相一致,每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受法律赋予的权力的同时,也就具有了忠诚于法律、忠诚于本职岗位和职责的义务,不履行和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滥用职责为自己和小团体谋私利,徇私舞弊,这些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解决当前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深入开展的社会认知度不高问题,既要靠强化法律监督,追究失职渎职者的法律责任,也要靠宣传,在社会认知度和文化层面上提高全体公民的意识,从而形成人人远离渎职侵权犯罪,人人参与和支持反渎职侵权的社会环境,这就是举办此次展览的深意所在。
《检察风云》:您提到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中仍然处于薄弱环节,能具体说一下包括哪些方面吗?
李文生:反渎职与反贪污贿赂共同构成廉政建设的有机整体,如果反贪污贿赂是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政的话,反渎职就是要求掌握国家公共权力的工作人员勤政,勤政和廉政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构成廉政建设的整体。但是,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往往只宣传反贪官,要求官员只要清廉就行,这在老百姓心目中根深蒂固。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反庸官、反懒官是一个薄弱环节。历史上,我们很少听到反庸官、懒官、糊涂官的说法。而反渎职侵权犯罪,从本身来讲,就是监管这类官员,就是反对官僚主义特别是掌握公共权力的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有法不依,对群众疾苦和呼声麻木不仁。老百姓也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对玩忽职守行为不认为是犯罪,甚至有的地方认为回避矛盾的做法是一种“成熟”。渎职罪往往被谅解甚至袒护。比如违法强制拆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检察机关追究渎职者的责任时,一些人觉得不能接受,认为行为人也是为了工作,为了城市发展建设,是“好心办坏事”,甚至还有人指责受害者是“不听政府的话”、是“刁民”,这种糊涂认识还是有相当社会基础的。应该说,普遍的社会心态和文化心理导致反渎职侵权的社会基础比较薄弱,公众的社会认知度不高,急需改变这种状况,不从社会共识和文化上解决对渎职侵权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和惩治这类犯罪重要性的认识,就难以从源头上消除渎职侵权犯罪。
《检察风云》:您刚说到反渎职侵权工作开展中存在法治文化上的缺失,那么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和反贪污贿赂工作在开展中有什么差别?
李文生:谈到两者的区别,首先查办贪污贿赂,老百姓举报热情高,对象非常明确,而对于失职渎职的,老百姓举报比较少。很多人认为就犯了个小错儿,教育改正就可以了。第二,当你查办案子的时候,查贪污受贿几十万上百万更多,老百姓群情激愤,认为太可恶了,支持你查。但是查处失职渎职的话,很多人仍是不理解,组织要替他说话,如果不说话,是不仗义。比如很多城市公共绿地被开发成房地产了,马路被开膛破肚,很多土地未批先占搞开发。在一些能源资源大省,违法开采的问题相当严重。这些问题其实明摆着的,但很多机关单位和领导往往视而不见,回避矛盾,一旦出现问题,就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推脱。说国家生产水平落后啊,大环境都是这样的,他们平时工作很辛苦啊,等等,甚至集体出证明要求以工作失误处理。所以在司法上也出现很多不正常现象,比如检察院在前5年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相当一部分都作了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缓刑的判决,也就是对于反渎职侵权犯罪的惩治存在“轻刑化”问题。再比如在一些重大生产事故、环境事故、食品药品事故中,人们通常骂黑心老板、骂包工头,这种仇视很直观。但往往忽视了执法监管部门。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他们不认真履行监管,放弃职责,甚至徇私情,从而导致重大事故。忽视了对他们的惩戒,显然不够客观,也不够彻底。
我们说法治,首先要治“官”,如果“官”都治不住,不能正确理解、执行法律,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导致法律执行力不强,法治社会就很难实现。■
专访/本刊记者 卢劲杉 lusiping1@gmail.com
2010年9月13日至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举行《法治与责任——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取得良好效果。近日,本刊记者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厅厅长李文生,在他的讲述中,这一建国以来首次举行的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其深意渐渐铺陈开来——
《检察风云》:举办以“法治与责任”为主题,以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为主要内容的展览,这还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次,能否请您谈一下举办这次展览的出发点和目的是什么?
李文生:举办这次展览,一方面是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全国人大对于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高度重视,另一方面是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传播“法治与责任”文化。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这是建国以来中央文件中首次把反对渎职与反对贪污贿赂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作为反腐败的重点。
2009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提出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反渎职侵权斗争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这可以说是举办这次展览的直接动因,当然,更深层次原因还是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需要。
《检察风云》:我注意到您刚才提出一个新的观点:举办展览就是弘扬“法治与责任”文化,能否详细谈一下这一观点?
李文生:2009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报告前,人大常委会专门组织调查人员到8个省展开调研。了解到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不仅是经济损失严重,而且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比如社会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案件、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案件,再比如群体性事件等等,都与渎职侵权犯罪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滥作为,激化社会矛盾,导致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破坏,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在调研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发现,当前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渎职侵权犯罪认知度不高,对依法惩治渎职侵权犯罪还存在不少模糊认识,甚至是错误认识,比如,有的人把渎职侵权犯罪视为“好心办坏事”,认为没有“中饱私囊”就不是犯罪,从而宽容、谅解甚至袒护渎职侵权犯罪,以致社会上一些人对渎职侵权犯罪有恃无恐,这些认识因素直接影响、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深入发展,导致一些地方存在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结案处理难和干扰阻力大问题。
我们将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的主题定位为“法治与责任”,目的是在更高更广的意义上弘扬一种文化:有权有责,权责一致,用权受监督,渎职受追究。使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识到:在法治社会,权力同责任相一致,每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受法律赋予的权力的同时,也就具有了忠诚于法律、忠诚于本职岗位和职责的义务,不履行和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滥用职责为自己和小团体谋私利,徇私舞弊,这些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解决当前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深入开展的社会认知度不高问题,既要靠强化法律监督,追究失职渎职者的法律责任,也要靠宣传,在社会认知度和文化层面上提高全体公民的意识,从而形成人人远离渎职侵权犯罪,人人参与和支持反渎职侵权的社会环境,这就是举办此次展览的深意所在。
《检察风云》:您提到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中仍然处于薄弱环节,能具体说一下包括哪些方面吗?
李文生:反渎职与反贪污贿赂共同构成廉政建设的有机整体,如果反贪污贿赂是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政的话,反渎职就是要求掌握国家公共权力的工作人员勤政,勤政和廉政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构成廉政建设的整体。但是,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往往只宣传反贪官,要求官员只要清廉就行,这在老百姓心目中根深蒂固。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反庸官、反懒官是一个薄弱环节。历史上,我们很少听到反庸官、懒官、糊涂官的说法。而反渎职侵权犯罪,从本身来讲,就是监管这类官员,就是反对官僚主义特别是掌握公共权力的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有法不依,对群众疾苦和呼声麻木不仁。老百姓也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对玩忽职守行为不认为是犯罪,甚至有的地方认为回避矛盾的做法是一种“成熟”。渎职罪往往被谅解甚至袒护。比如违法强制拆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检察机关追究渎职者的责任时,一些人觉得不能接受,认为行为人也是为了工作,为了城市发展建设,是“好心办坏事”,甚至还有人指责受害者是“不听政府的话”、是“刁民”,这种糊涂认识还是有相当社会基础的。应该说,普遍的社会心态和文化心理导致反渎职侵权的社会基础比较薄弱,公众的社会认知度不高,急需改变这种状况,不从社会共识和文化上解决对渎职侵权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和惩治这类犯罪重要性的认识,就难以从源头上消除渎职侵权犯罪。
《检察风云》:您刚说到反渎职侵权工作开展中存在法治文化上的缺失,那么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和反贪污贿赂工作在开展中有什么差别?
李文生:谈到两者的区别,首先查办贪污贿赂,老百姓举报热情高,对象非常明确,而对于失职渎职的,老百姓举报比较少。很多人认为就犯了个小错儿,教育改正就可以了。第二,当你查办案子的时候,查贪污受贿几十万上百万更多,老百姓群情激愤,认为太可恶了,支持你查。但是查处失职渎职的话,很多人仍是不理解,组织要替他说话,如果不说话,是不仗义。比如很多城市公共绿地被开发成房地产了,马路被开膛破肚,很多土地未批先占搞开发。在一些能源资源大省,违法开采的问题相当严重。这些问题其实明摆着的,但很多机关单位和领导往往视而不见,回避矛盾,一旦出现问题,就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推脱。说国家生产水平落后啊,大环境都是这样的,他们平时工作很辛苦啊,等等,甚至集体出证明要求以工作失误处理。所以在司法上也出现很多不正常现象,比如检察院在前5年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相当一部分都作了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缓刑的判决,也就是对于反渎职侵权犯罪的惩治存在“轻刑化”问题。再比如在一些重大生产事故、环境事故、食品药品事故中,人们通常骂黑心老板、骂包工头,这种仇视很直观。但往往忽视了执法监管部门。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他们不认真履行监管,放弃职责,甚至徇私情,从而导致重大事故。忽视了对他们的惩戒,显然不够客观,也不够彻底。
我们说法治,首先要治“官”,如果“官”都治不住,不能正确理解、执行法律,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导致法律执行力不强,法治社会就很难实现。■
专访/本刊记者 卢劲杉 lusiping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