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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物权法(草案)》中关于地役权的概念不尽准确。考察罗马法中地役权的产生以及各国立法例中地役权制度,我们可以发现,地役权具有两个特点:第一,地役权权利内容具有不确定性;第二,地役权中需役地利益对需役地人利益具有包容性。地役权实际上提供了一个在不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的一般权利模型,为新的物之利用方式生成为物权提供了方便。为了和地役权的此项特点相吻合,我们必须对于《物权法(草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