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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转让实物资产及相关债权等,可免征增值税,新规自3月1日起实行。《公告》明确,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公告》彻底颠覆了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下发的《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