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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以来的中国民事立法继承了法国和日本的传统,强调抵押权的附随性,抵押权不得离债权而流转。而在民国初年的民事实践中,存在抵押权脱离原债权而单独流转的转押习惯,其通常表现形式是抵押契据的转押。当时的大理院不仅承认转押习惯的舍法性,而且在司法审判中确定了转押的若干规则。民国转押习惯和相关司法判例,为今天的抵押权问题提供了理论思考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