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性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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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具体性质”是“人文素质课”,它有别于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总体性质”规定。这一性质界定,一方面基于“人文素质教育”的内涵与特征,另一方面,也是课程本身教学内容与目的的真实体现与反映。其实质在于:通过强调课程内在的“人文价值”,以凸显其所具有的“培养素质、提升素质”的“人文功能”。“人文素质课”的定位对于进一步认识“基础”课程的特点,探索有效的教学理念与模式,增强教学实效性,都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性质;总体性质;具体性质;人文素质课
  作者简介:何光辉(1970-),男,安徽霍邱人,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讲师。(安徽 芜湖 241008)
  基金项目:本文系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教学研究重点项目(项目编号:2010wjjyxm04)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2)02-0029-02
  一、概述
  关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具体性质”,课程的编著者与国家有关教育职能部门,都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只是基于传统思政课的总体内容与特点,作了具有指导性的“总体性质”规定。其中对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的性质有这样的说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必修课程。它是适应大学生成长成才需要,帮助大学生认识人生,加强道德修养,树立应有的法治观念,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课程。作为德育的主渠道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阵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品德教育的课程。”[1]上述对于“基础”课程性质的说明,突出的依然是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这一“总体性质”的宽泛规定,而非基于课程本身内容与目的的“具体性质”的界定。然而,在思政课的教学中,如果没有基于课程本身教学内容与目的,对其性质作出明确而具体的界定,常常会给教学活动带来诸多困惑。因为,课程的“具体性质”往往直接影响我们对于课程特点的认识,并决定课程教学理念与模式的运用。如果仅仅依照“思想政治理论课”这一宽泛的“总体性质”规定来展开教学,无形中就会把它当做“政治说教”或“理论宣讲”,就会直接影响到与课程内容相匹配的教学理念与模式的运用与实施。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许多大学生都把这门课看作是“政治教化课”或“思想洗脑课”,如此的教学效果可想而知。因此,从提升高校思政课教学实效性上言,任课教师有必要基于“基础”课的教学内容与目的,对课程的“具体性质”给出明确的界定。
  对此,学界也不断有人作出自己的探讨。但就已有的成果看,当前的探索,主要还是集中在对其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这一“总体性质”的分析与说明上,而缺少真正基于课程本身的内容与目的来作出明确而恰当的“具体性质”界定。比如,华东师范大学社科部的两位研究人员认为:“从课程名称来看,‘基础’课着重于道德与法律教育,但它亦是一门规定性的政治课。”[2]因而,作者接着对课程的“政治性”作了如下的分析:第一,课程指导思想的政治性;第二,课程设置的目的体现了国家培养人才的政治要求;第三,课程内容体现着教育的政治性。显然,作者认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具体性质”就是门“政治课”,这种课程性质的认定,虽然与教育职能部门对其性质所做的宏观规定并没二致,但问题的关键是:没能真正根据课程本身的教学内容与目的,做出实事求是、恰如其分的性质分析。也即是说,我们不能以课程指导性的“总体性质”规定,来代替对课程本身“具体性质”的界定:一个是教育职能部门基于总体教育教学要求作出的宏观规定,一个应是教师本人基于课程本身内容与目的给出的微观探讨,二者有着一定的区别。因而,我们认为,有必要在“思想政治理论课”这一“总体性质”的指导下,对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内的高校思政课的“具体性质”,作出不断的探索,以期更好地服务于思政课的教学,不断增强教学实效性。以下,本文尝试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具体性质”作专门的探讨。
  二、作为“人文素质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一门课程的“具体性质”取决于该课程的内容,并与其教学目的有着根本的联系。我们知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主要涉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伦理观、法制观几个方面,具体教学内容包括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与民族精神教育、人生观与价值观教育、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道德伦理教育,以及社会生活中的基本法律规范、法律精神、法制观念、法律制度教育。同时,依据2005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基础”课的教学目的是:主要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因而,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基础”课所体现的教育本质在于: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以及伦理观、法制观教育为主线,通过课程理论的学习与思想的实践,以切实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可以看到,“基础”课的内容是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伦理观、法制观”所构成的一系列“价值体系”,究其实质则是属于“人文教育”,即以“文”(价值体系)化“人”的素质养成教育;其教学的根本目的则是“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也即培养、提升大学生健康成长的必备“素质”。正是基于这一理解,我们认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具体性质”是“人文素质课”。这一性质界定,既与“思想政治理论课”这一“总体性质”规定相符,也与课程本身的教学内容和目的一致。对此,我们通过分析“人文素质教育”的内涵与特征,结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内容与目的,做进一步的说明。
  我们知道,重视“人文”,倡导“人文教育”,一直是中国传统教育的显著特点。在中国最古老的文化典籍《周易》中,就有“人文”以及“人文教育”的最初阐发,其中《贲卦·彖传》曰:“贲,亨。柔来而文刚,故亨。分,刚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3]在这里,“人文”是与“天文”相对的一个概念。“文”的本意是“文饰”,《说文》曰:“文,错画也,象交文。”意为“交错而画乃成文”,故“文”常被引申为“规则、原则与规律”意。因此,“天文”是指包括自然天象在内的一切客观的“规则、原则与规律”,所以有“观乎天文,以察时变”,即人们通过观察、把握客观自然的规则、规律,就能够知晓自然界的各种变化;而“人文”则是指与人事有关的各种社会性的“规则、原则与规律”,也即一套社会思想文化的“价值体系”。这一“价值体系”又可称之为“人文价值”,故有“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即通过省察、遵循社会上的各种“人文价值”,就能够化育百姓、成就天下。
  可见,“人文”的内涵实际上就是“人文价值”的内涵。而“人文价值”就是指“人在追寻‘存在意义’过程中所体现、所呈现、所彰显的观念形态的价值原则或规范体系。”[4]究其实质,也就是社会在不同发展时期所表现出来的“核心价值体系”。在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这一“核心价值体系”主要指的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干,以道、佛思想为辅助的一系列“人文价值”,诸如“礼乐”、“仁义”、“信诚”、“自然”、“朴真”等等思想,即是中国传统“人文价值”的具体体现。而在当代中国,体现“人文价值”的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马克思主的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同时,我们从上述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彖传》通过“天文”的“刚柔交错”、相互文饰的现象,来说明“人文”之“化成天下”的道理,也即以“人文价值”之“教化”,来达致“成就天下”之目标。“化成天下”其实就是通过“人文教化”以“成就天下之百姓”,这也意味着“做人与成人”是施行“人文教化”最为根本的首要目标。显然,《周易》的这一思想,已明确地表现出通过“人文”的“价值体系”来施行“教化”,即“人文教育”的主张,而这也是“人文教育”的内涵所在。可见,“人文教育”有如下两个根本特征:其一,以一定的社会“人文价值”,即“核心价值体系”作为实施“人文教育”的思想载体;其二,“人文教育”的根本目标则是为了“做人与成人”,也即通过“培养素质、提升素质”,以涵养人性、塑造人格、成就人生。故而,在现代教育思想中,“人文教育”往往又称之为“人文素质教育”,其中所强调的就是“人文教育”对于培养、提升人的“素质”所具有的根本性意义。而“人文素质教育”的上述两大特征,也正是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所具有的课程特征。
  首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由一系列“人文价值”构成的“价值体系”,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前文已述,“基础”课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与民族精神教育、人生观与价值观教育、道德伦理教育,以及社会生活中的基本法律规范、法律精神、法制观念、法律制度教育等等。这些教育内容从总体上体现了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治观等“人文价值”,它们也是当代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必须拥有或遵循的“观念形态的价值原则或规范体系”。而“基础”课的这些“人文价值”又无不反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思想与精神。其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根本目标在于培养大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也即:培养素质、提升素质,以涵养人性、塑造人格、成就人生。作为大学生德育的主渠道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阵地,“基础”课是从当代大学生所关心、关注的社会现实出发,基于他们成长中的实际问题与需要,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治观的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中。通过这一“核心价值体系”的教育,一方面,能够帮助大学生进一步提高明辨是非、善恶、美丑、真假,以不断加强自我修养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为大学生的成长、成人与成才,打下坚实的思想道德素质与必备的法律素质。可见,“基础”课所体现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其目标正在于帮助大学生“培养素质、提升素质”。
  综上分析,我们认为: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其课程的“具体性质”就是“人文素质课”。这一性质界定,一方面是基于“人文素质教育”的内涵与特点;另一方面,更是“基础”课本身教学内容与目标的真实体现与反映。同时,这种界定也较好地把握了与“总体性质”之间的关系,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有利于进一步认识课程的特点,有利于课程教学理念与模式的有效探索,也有利于增强“基础”课的教学实效性。
  三、结论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性质,是笔者近两年关注的一个重心。之所以关注,与教学中的切身体会密不可分:由于思政课“具体性质”定位不明,学生们往往误认为思政课就是“政治教化课”或“思想洗脑课 ”,以致于从内心排斥对课程的接受;再加上强调专业课程的学习,许多学生常常把思政课仅当做业余课来看待,以致于教学效果不理想。思政课教学中的这些现象令人尴尬且痛心!因而,促使笔者对包括课程性质、特点,以及教学理念与模式作出认真的思考与探索,以期首先从课程本身来寻求一些突破。
  把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内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定位为“人文素质课”,是笔者经过仔细思考、认真探索的结果;而且,这一初步的理论探索,已经被应用于实际的教学中,并收到了一定的教育教学效果。例如,新学期的第一次课,都会对课程作为“人文素质课”的性质作专门的讲解与说明;同时,对“人文”的内涵与“人文价值”的重要性作出阐述,并把对于“人文价值”的强调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之中。这样做带来的明显变化就是,同学们大多能够从内心接受这门课的学习,主动拒绝课程学习的现象大为减少。实际上,把高校思政课定位为“人文素质课”,究其根本则是为了通过强调课程内在的“人文价值”及其所体现的“人文关怀”,以凸显课程本身所具有的“培养素质、提升素质”的“人文功能”,而这种“人文功能”,应该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更为根本的功能性导引目标,这也是高校思政课增强实效性的有益尝试。
  笔者希望有越来越多的思政课老师能够参与进来,对包括课程性质、课程特点、教学理念、教学模式在内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诸多课题,不断作全方位的系统研究。这对于改变高校思政课是“政治课”的固化印象,扭转高校思政课是“业余课”的认识,不断增强高校思政课的教学实效性,都会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刘书林.“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师参考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2]余树花,程德慧.关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定位、特点及教学条件的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2007,(7):68-73.
  [3]唐明邦.周易评注[M].北京:中华书局,1995:58.
  [4]何光辉.存在与朴真:先秦道家人文观研究[D].南京:南京大学,2011.
  (责任编辑:麻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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