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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指南指出,企业因购货退回而收到的现金,应作为现金流量表中“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的减项列示,笔者通过教学和实践发现,不能将企业因购货退回而收到的现金项目简单地作为现金流量表中“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的减项列示,否则,将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正确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