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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上的自认,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所为的承认.自认规则的确立,其意义在于,在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情况下,免除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一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对对方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自认,就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这种效力主要体现在对法院的效力、对对方当事人的效力,以及对自认人的效力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