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6年2月8日,泰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公共卫生部(MOPH)根据食品法案B.E.2522(1979)制定部级法规草案B.E.2547(2004)第11号。公共卫生部(MOPH)拟修改B.E.2547(2004)第11号部级法规,特别要求进口高风险食品产品必须附带生产国主管机构,或其官方认可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如果生产国没有可以提供卫生证书的该类机构,则进口商可向泰国FDA认可的该国机构申请证书。高风险食品应由泰国FDA按WTO/SPS协定。通过以风险为基础的评估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