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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什么是违法行为,应该遵守的工作原则及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施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安全监理;工作原则;责任;实施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都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但对于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一直存在着争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把安全纳入了监理的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那么监理单位就必须贯彻执行,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此后,建设部组织制定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具有以下的特点:(1)产品固定,人员流动。(2)露天作业,条件恶劣。(3)结构庞大,高空作业。(4)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实施安全管理的困难。(5)手工操作多、体力消耗大、强度高,劳动保护的艰巨。(6)产品品种多样性、工艺多变,施工安全管理复杂。(7)施工场地窄小带来多工种作业的立体交叉性。施工安全生产的上述特点,决定了施工生产的不安全隐患多存在于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垂直运输、个人劳动保护以及使用电气机具等环节,伤亡事故也多发生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坍塌等方面。同时,新、奇、个性化的建筑产品的出现,给建设工程施工带来了新的挑战,也给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技术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安全监理工作原则
建筑施工过程复杂,涉及到的范围广大,考核指标繁多,但其中有两个实质性的内容,一个是质量,一个是安全。质量和安全是工程建设中永恒的主题。安全是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而工程质量的好坏,也是为了安全。如果说质量是业主所追求的最终目标,那么安全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环境条件,而安全监理则是这一环境条件的保护神。为了更好的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实现项目的目标系统,监理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安全监理工作原则:
(1)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3)以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承包合同为依据,监督承包单位全面实施项目合同约定的安全目标。(4)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属于管理工作范畴,在实施安全监理时,根据《安全条例》要求,需遵守“该审的审、该查的查、该管的管、该报的报”的工作原则。(5)对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的人、机、料、环、法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安全监理,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6)安全生产贯穿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安全监理应实行过程监管,采用“事前预控、事中监督、事后总结”的工作方法。(7)“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监理人员发现现场存在不安全因素或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不整改的不准继续施工。必要时,发暂停令,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
安全、质量、在学科专业上有各自的特点和内涵,但在工程建设上又相互牵连、相互渗透,不能完全分割开来。从大安全观出发,应该建立安全、质量、综合监理体系,监理的内容程序在安全、质量、监理内容、程序的基础上将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融合进去,组成一个完整的监理体系,既有分工又有综合。这样在工程建设上,使安全工程技术、质量工程技术互补共用,更充分地发挥其工程技术的潜力,促进我国工程建设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应注意
1.哪些是违法行为。(1)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就构成违法行为。(2)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就构成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行为。(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便构成违法行为。工程监理单位是在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施工,同时,也在履行一种社会监督义务,即使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需要继续履行这一义务,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工程监理单位对报告提出不及时,也是违法行为。(4)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就构成违法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监理责任,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就是没有尽到监理责任,就构成违法行为。
2.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对于监理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2)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刑事责任针对的是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3)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往往也是违约行为,如果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必须有建设单位的损失,而不是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只有当这种违法行为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时,工程监理单位才承担民事责任。
(二)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实施
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消除安全事故因素的外部力量。工程的安全事故与工程施工生产密切相关,为了真正能够预防工程安全事故,必须消除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必须通过施工管理人员的贯彻才能成为有效的措施。
1.要有效介入施工安全管理,监理单位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条例》《若干意见》以及其他地方性有关施工安全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理论结合实践,对不同施工阶段、施工部位、施工方法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事先分析预控,掌握其发生规律,及早提醒施工单位注意防范。
2.监理单位要确立《监理内部安全检查制度》,按不同专业,明确人员分工,检查时间,部位,频率,方法等。(1)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检查落实。应由总监或总监代表负责。(2)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检查落实。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负责。(3)“三宝”“四口”防护情况检查落实。主要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负责。(4)施工临时用电检查落实。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负责。
3.严格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重大技术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危险源和环境保护措施。参加重大项目、重要工程、危险项目、特殊作业的会审,提出安全管理修改意见或建议,使施工方案更合理、更科学、更便于可操作性。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认真审查施工技术措施,包括:基坑支护安全措施;脚手架搭设方案;高处(高空)作业和独立悬空作业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四口”和“五临边”的防护应符合安全强制性条文规定;垂直运输机械的合格证和安全措施、安装拆除的方案;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措施;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施工现场防火防爆的安全措施;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等。
4.在审查开工报告前,监理认真审查逐条落实开工条件,尤其对安全部分相关内容,包括“三通一平”、“五牌一图”、围墙、临时用电、临建设施及排水系统应符合要求,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安全质保体系,特种作业资格审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及交底等,不符合开工条件坚决不同意开工。
5.监理交底会及第一次工地例会上,监理向施工方介绍监理部《内部安全生产贵任制》及《安全检查制度》的计划安排情况。并就安全生产管理对施工方提出具体要求。每次工地例会,要求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参加,就监理人员现场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施工方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完成期限。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解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专项问题;充分利用监理例会,进行安全文件的学习、安全大检查动员安排、分析总结安全工作、根据工程特点,分析各种危险源,加强事前预控,对安全工作计划提出指导性意见。
6.在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根据《监理内部安全检查制度》相关要求,在监理巡视检查验收过程中,依据制定的具体条款,逐项检查落实,并认真作好记录。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1)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同工种工序施工交接过程中或交叉作业时涉及施工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协调处理。(2)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新入场班组、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3)督促施工单位施工用电机具设备及时进行安全验收。(4)督促施工单位随时作好现场文明施工管理。(5)督促总、分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7.就施工中出现安全隐患问题,监理采取有针对性、行之有效方法督促施工单位整改:(1)对明显违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章节相关条款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以书面形式责令立即整改,必要时可暂停部分或全部工程施工。待所有安全隐患整改消除,并经监理复查合格后,方可签署复工令。(2)对违犯《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相关条款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暂缓下一道工序质量验收。在安全监理工作中,应该注意留有监理工作的痕迹,审查、检查、验收、监督等各项工作在不同阶段,都要留下痕迹,既要有文字记载,同时还应注意收集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应附件。
总之,监理要面对当前的现实,认清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注意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监理理论的发展趋势。严格按规范开展监理工作。在错综复杂的建筑市场中,学会保护自已,提高自己,确保工程控制目标的实现。
参考 文献
[1]王万春.浅议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的实施[J].山西建筑.2008.34(16)
[2]《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2006(10)
[3]黄锦荣.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探讨[J].科技资讯.2009:NO22
[4]朱建军.建筑安全工程[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
【关键词】安全监理;工作原则;责任;实施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都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但对于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一直存在着争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把安全纳入了监理的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那么监理单位就必须贯彻执行,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此后,建设部组织制定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具有以下的特点:(1)产品固定,人员流动。(2)露天作业,条件恶劣。(3)结构庞大,高空作业。(4)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实施安全管理的困难。(5)手工操作多、体力消耗大、强度高,劳动保护的艰巨。(6)产品品种多样性、工艺多变,施工安全管理复杂。(7)施工场地窄小带来多工种作业的立体交叉性。施工安全生产的上述特点,决定了施工生产的不安全隐患多存在于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垂直运输、个人劳动保护以及使用电气机具等环节,伤亡事故也多发生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坍塌等方面。同时,新、奇、个性化的建筑产品的出现,给建设工程施工带来了新的挑战,也给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技术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安全监理工作原则
建筑施工过程复杂,涉及到的范围广大,考核指标繁多,但其中有两个实质性的内容,一个是质量,一个是安全。质量和安全是工程建设中永恒的主题。安全是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而工程质量的好坏,也是为了安全。如果说质量是业主所追求的最终目标,那么安全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环境条件,而安全监理则是这一环境条件的保护神。为了更好的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实现项目的目标系统,监理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安全监理工作原则:
(1)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3)以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承包合同为依据,监督承包单位全面实施项目合同约定的安全目标。(4)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属于管理工作范畴,在实施安全监理时,根据《安全条例》要求,需遵守“该审的审、该查的查、该管的管、该报的报”的工作原则。(5)对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的人、机、料、环、法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安全监理,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6)安全生产贯穿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安全监理应实行过程监管,采用“事前预控、事中监督、事后总结”的工作方法。(7)“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监理人员发现现场存在不安全因素或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不整改的不准继续施工。必要时,发暂停令,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
安全、质量、在学科专业上有各自的特点和内涵,但在工程建设上又相互牵连、相互渗透,不能完全分割开来。从大安全观出发,应该建立安全、质量、综合监理体系,监理的内容程序在安全、质量、监理内容、程序的基础上将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融合进去,组成一个完整的监理体系,既有分工又有综合。这样在工程建设上,使安全工程技术、质量工程技术互补共用,更充分地发挥其工程技术的潜力,促进我国工程建设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应注意
1.哪些是违法行为。(1)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就构成违法行为。(2)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就构成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行为。(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便构成违法行为。工程监理单位是在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施工,同时,也在履行一种社会监督义务,即使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需要继续履行这一义务,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工程监理单位对报告提出不及时,也是违法行为。(4)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就构成违法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监理责任,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就是没有尽到监理责任,就构成违法行为。
2.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对于监理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2)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刑事责任针对的是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3)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往往也是违约行为,如果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必须有建设单位的损失,而不是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只有当这种违法行为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时,工程监理单位才承担民事责任。
(二)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实施
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消除安全事故因素的外部力量。工程的安全事故与工程施工生产密切相关,为了真正能够预防工程安全事故,必须消除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必须通过施工管理人员的贯彻才能成为有效的措施。
1.要有效介入施工安全管理,监理单位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条例》《若干意见》以及其他地方性有关施工安全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理论结合实践,对不同施工阶段、施工部位、施工方法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事先分析预控,掌握其发生规律,及早提醒施工单位注意防范。
2.监理单位要确立《监理内部安全检查制度》,按不同专业,明确人员分工,检查时间,部位,频率,方法等。(1)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检查落实。应由总监或总监代表负责。(2)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检查落实。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负责。(3)“三宝”“四口”防护情况检查落实。主要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负责。(4)施工临时用电检查落实。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负责。
3.严格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重大技术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危险源和环境保护措施。参加重大项目、重要工程、危险项目、特殊作业的会审,提出安全管理修改意见或建议,使施工方案更合理、更科学、更便于可操作性。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认真审查施工技术措施,包括:基坑支护安全措施;脚手架搭设方案;高处(高空)作业和独立悬空作业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四口”和“五临边”的防护应符合安全强制性条文规定;垂直运输机械的合格证和安全措施、安装拆除的方案;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措施;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施工现场防火防爆的安全措施;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等。
4.在审查开工报告前,监理认真审查逐条落实开工条件,尤其对安全部分相关内容,包括“三通一平”、“五牌一图”、围墙、临时用电、临建设施及排水系统应符合要求,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安全质保体系,特种作业资格审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及交底等,不符合开工条件坚决不同意开工。
5.监理交底会及第一次工地例会上,监理向施工方介绍监理部《内部安全生产贵任制》及《安全检查制度》的计划安排情况。并就安全生产管理对施工方提出具体要求。每次工地例会,要求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参加,就监理人员现场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施工方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完成期限。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解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专项问题;充分利用监理例会,进行安全文件的学习、安全大检查动员安排、分析总结安全工作、根据工程特点,分析各种危险源,加强事前预控,对安全工作计划提出指导性意见。
6.在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根据《监理内部安全检查制度》相关要求,在监理巡视检查验收过程中,依据制定的具体条款,逐项检查落实,并认真作好记录。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1)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同工种工序施工交接过程中或交叉作业时涉及施工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协调处理。(2)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新入场班组、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3)督促施工单位施工用电机具设备及时进行安全验收。(4)督促施工单位随时作好现场文明施工管理。(5)督促总、分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7.就施工中出现安全隐患问题,监理采取有针对性、行之有效方法督促施工单位整改:(1)对明显违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章节相关条款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以书面形式责令立即整改,必要时可暂停部分或全部工程施工。待所有安全隐患整改消除,并经监理复查合格后,方可签署复工令。(2)对违犯《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相关条款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暂缓下一道工序质量验收。在安全监理工作中,应该注意留有监理工作的痕迹,审查、检查、验收、监督等各项工作在不同阶段,都要留下痕迹,既要有文字记载,同时还应注意收集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应附件。
总之,监理要面对当前的现实,认清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注意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监理理论的发展趋势。严格按规范开展监理工作。在错综复杂的建筑市场中,学会保护自已,提高自己,确保工程控制目标的实现。
参考 文献
[1]王万春.浅议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的实施[J].山西建筑.2008.34(16)
[2]《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2006(10)
[3]黄锦荣.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探讨[J].科技资讯.2009:NO22
[4]朱建军.建筑安全工程[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