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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聚众表达诉求和寻求劳动纠纷解决的方式,不是规范、正式的集体协商,而是群体劳动争议方式。在我国特定地区、特定行业存在规模化失业风险的背景下,加之劳动关系协调方式存在结构性不足,群体劳动争议方式常有发生,现实中也多有以此方式解决纠纷的情况。但群体劳动争议方式本质上不是纠纷解决机制,不属于法定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而是一种压力机制。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群体的抗争下,在政府部门、商业竞争对手、社会舆论等的综合压力下最终平息纠纷,是压力下的结果,而非群体劳动争议方式本身所具有的功能。群体劳动争议的治理,还是应通过体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