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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城乡规划的"立法权力"特性、"不可诉"特性和"人大"法定的权力监督特性,在现有规划监督制度基础上构建以"人大"为核心的综合型城乡规划申诉机制,可以更加有效地对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申诉机制构建的核心主体是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内设机构、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申诉调解办公室,辅助主体是城乡规划申诉法庭、城乡规划督察员等,且不同主体在受理申诉的重点和方式上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