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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临时工”作为一个名亡实存的现象,在政府、企事业单位中屡见不鲜。就因太多的用人单位钻了法律中“临时工”名亡的漏洞,使得这一弱势群体与正式工相比在待遇上有着天壤之别。在用人单位中,短期合同工、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用工等均是过去意义上“临时工”的再现。本文采用发现问题——成因分析——提出解决对策的研究方法,通过比对的方式梳理“临时工”与正式工待遇的差异点,以期引起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大众等对“临时工”待遇不公平问题的关注。
关键词:“临时工”;差异;待遇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2-0054-01
一、问题意识:“临时工”与正式工待遇的差异
这里以双引号引起的“临时工”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一个空缺概念,它“名亡”的缘由在于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第238号)提出“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不复存在”且在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它“实存”的缘由:劳动部办公厅的复函提出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福利待遇且“临时工”在政府、 企事业单位中扮演者举足轻重的角色。正是由于大多数用人单位钻了“临时工”不再是法律概念的空子,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会像对待正式工那样,给予他们相应的工资薪酬和福利待遇,才让我们意识到“临时工”与正式工待遇差异颇大的问题。在反思此种差异的基础上,意图通过追究此种差异的根源,得以对“临时工”待遇不公平问题的解决进行完善建议,以期引起社会各方对“临时工”待遇问题的关注,为维护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做一浅层次的理论贡献。
二、“临时工”与正式工待遇差异的表现
“临时工”(temporary worker)是在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中使用的一种职工。这种职工的主要特点是:使用期限短(最多不超过一年),到时候可以辞退,表现形式有短期合同工,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用工等。正式工(a permanent worker)亦称固定工,是指职工、工人长期在一个单位劳动或工作,一般不能离职或辞退,由国家统一规定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从概念中不难感受到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在待遇上有着无法遮掩的差异。
第一,首要差异:同工不同酬。
即便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赋予了“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大多数用人单位采用“双轨制”的支付工资模式使得“临时工”在完成了与正式工相同量,相同质甚至超额量,超高质的工作任务后,同其“临时工”身份的原因,是没有得到同等数额的工资薪水的。
第二,次明显差异:福利待遇。
一般意义上的福利待遇包括生活困难补助、退休金、医疗保险、休息休假等,基于此:1、“临时工”没有“五险一金”的社会保障,他们老无所养,因无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而不能计算工龄,痛失缴费年龄与缴费机会;2、用人单位不会主动给予甚至直接剥夺“临时工”的有偿假期:他们没有和正式工同样的休息权利,他们的公休,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会因用人单位的一句话或一个制度而泡汤,更不用提正式工一直享有的产假、病(工伤)假、婚丧假和事假了;3、正式工有定期参加培训的权利,而“临时工”只能做眼巴巴的“门外汉”。
第三,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利。
一方面,政府、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仍是以计划经济时代的“等级制度”来划分劳动者的,“等级”明显低于正式工的“临时工”在用人单位中低眉顺眼的工作,敢怒不敢言,他们没有得到用人单位和社会的认可,社会地位普遍偏低;另一方面,在政治权利上,职工一般是通过参加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的。对于正式工而言,这方面权利是理所当然的,他们把握着各方面的话语权,拥有一定的活动经费,参与丰富的职工活动,而“临时工”是没有机会参与到工会中的,更不用提表达权、监督权了。
三、成因及解决途径
第一,成因浅议。
差异也不少凭空产生的,追究起来:第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到位。没有给不同类别、形式的劳动者以公平的就业环境,仍旧以“双轨制”模式来对待“临时工”与正式工;第二,劳动政策不完善,国家以发文的方式取消了临时工的说法,即承认了“临时工”与正式工不再有界限,这是进步的;然而却忽略了“临时工”的实然存在性,即便意识到了,也无配套的政策、法律法规去保护;第三,就“临时工”本身而言,是一个文化层次偏低、思想行动单一、流动性大、发展潜力小的群体,他们法制观念淡薄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出路分析。
首先,完善劳动立法,正视“临时工”的存在性。一方面,对现行法律法规漏洞问题进行修订,……另一方面,根据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就业形式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使执法者、劳动者、企业能够有法可依。同时,“临时工”也应纳入《劳动合同法》,切实保障每个公民都平等享有劳动权,真正做到同工同酬;其次,应创造一种新型的以灵活用工为辅助,“单轨制”同工为主的用工形式;最后,“临时工”这类弱势群体应努力提高职业素质,增强竞争意识,学法懂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权利。
四、结论
社会实践中仍旧大量存在已经废止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中的临时工,他们名亡实存。通过厘清“临时工”与正式工待遇的差别,不难意识到“临时工”正面临各方面与正式工有着不平等,不同等待遇的境况,这种对“临时工”明显的歧视性,违背了平等原则和同工同酬原则。政府、企事业单位基于此,不应是钻法律的空子,而是应在追究清楚是市场经济制度不健全、劳动立法不完善以及“临时工”本身的缺陷等原因后,以一个有责任心的政府、企事业单位去正视“临时工”的现实存在,并积极主动制定、修改、完善劳动立法,出台相关政策,知法懂法用法。尽大力去开创一个“临时工”用工合法化的新局面,以期使“临时工”与正式工享有基本相同的待遇。
作者简介:赵丹丹(1990-) ,女,汉族,陕西汉中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临时工”;差异;待遇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2-0054-01
一、问题意识:“临时工”与正式工待遇的差异
这里以双引号引起的“临时工”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一个空缺概念,它“名亡”的缘由在于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第238号)提出“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不复存在”且在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它“实存”的缘由:劳动部办公厅的复函提出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福利待遇且“临时工”在政府、 企事业单位中扮演者举足轻重的角色。正是由于大多数用人单位钻了“临时工”不再是法律概念的空子,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会像对待正式工那样,给予他们相应的工资薪酬和福利待遇,才让我们意识到“临时工”与正式工待遇差异颇大的问题。在反思此种差异的基础上,意图通过追究此种差异的根源,得以对“临时工”待遇不公平问题的解决进行完善建议,以期引起社会各方对“临时工”待遇问题的关注,为维护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做一浅层次的理论贡献。
二、“临时工”与正式工待遇差异的表现
“临时工”(temporary worker)是在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中使用的一种职工。这种职工的主要特点是:使用期限短(最多不超过一年),到时候可以辞退,表现形式有短期合同工,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用工等。正式工(a permanent worker)亦称固定工,是指职工、工人长期在一个单位劳动或工作,一般不能离职或辞退,由国家统一规定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从概念中不难感受到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在待遇上有着无法遮掩的差异。
第一,首要差异:同工不同酬。
即便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赋予了“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大多数用人单位采用“双轨制”的支付工资模式使得“临时工”在完成了与正式工相同量,相同质甚至超额量,超高质的工作任务后,同其“临时工”身份的原因,是没有得到同等数额的工资薪水的。
第二,次明显差异:福利待遇。
一般意义上的福利待遇包括生活困难补助、退休金、医疗保险、休息休假等,基于此:1、“临时工”没有“五险一金”的社会保障,他们老无所养,因无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而不能计算工龄,痛失缴费年龄与缴费机会;2、用人单位不会主动给予甚至直接剥夺“临时工”的有偿假期:他们没有和正式工同样的休息权利,他们的公休,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会因用人单位的一句话或一个制度而泡汤,更不用提正式工一直享有的产假、病(工伤)假、婚丧假和事假了;3、正式工有定期参加培训的权利,而“临时工”只能做眼巴巴的“门外汉”。
第三,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利。
一方面,政府、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仍是以计划经济时代的“等级制度”来划分劳动者的,“等级”明显低于正式工的“临时工”在用人单位中低眉顺眼的工作,敢怒不敢言,他们没有得到用人单位和社会的认可,社会地位普遍偏低;另一方面,在政治权利上,职工一般是通过参加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的。对于正式工而言,这方面权利是理所当然的,他们把握着各方面的话语权,拥有一定的活动经费,参与丰富的职工活动,而“临时工”是没有机会参与到工会中的,更不用提表达权、监督权了。
三、成因及解决途径
第一,成因浅议。
差异也不少凭空产生的,追究起来:第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到位。没有给不同类别、形式的劳动者以公平的就业环境,仍旧以“双轨制”模式来对待“临时工”与正式工;第二,劳动政策不完善,国家以发文的方式取消了临时工的说法,即承认了“临时工”与正式工不再有界限,这是进步的;然而却忽略了“临时工”的实然存在性,即便意识到了,也无配套的政策、法律法规去保护;第三,就“临时工”本身而言,是一个文化层次偏低、思想行动单一、流动性大、发展潜力小的群体,他们法制观念淡薄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出路分析。
首先,完善劳动立法,正视“临时工”的存在性。一方面,对现行法律法规漏洞问题进行修订,……另一方面,根据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就业形式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使执法者、劳动者、企业能够有法可依。同时,“临时工”也应纳入《劳动合同法》,切实保障每个公民都平等享有劳动权,真正做到同工同酬;其次,应创造一种新型的以灵活用工为辅助,“单轨制”同工为主的用工形式;最后,“临时工”这类弱势群体应努力提高职业素质,增强竞争意识,学法懂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权利。
四、结论
社会实践中仍旧大量存在已经废止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中的临时工,他们名亡实存。通过厘清“临时工”与正式工待遇的差别,不难意识到“临时工”正面临各方面与正式工有着不平等,不同等待遇的境况,这种对“临时工”明显的歧视性,违背了平等原则和同工同酬原则。政府、企事业单位基于此,不应是钻法律的空子,而是应在追究清楚是市场经济制度不健全、劳动立法不完善以及“临时工”本身的缺陷等原因后,以一个有责任心的政府、企事业单位去正视“临时工”的现实存在,并积极主动制定、修改、完善劳动立法,出台相关政策,知法懂法用法。尽大力去开创一个“临时工”用工合法化的新局面,以期使“临时工”与正式工享有基本相同的待遇。
作者简介:赵丹丹(1990-) ,女,汉族,陕西汉中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