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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产阶级专政史上,巴黎公社是一种高度民主制的政权形式——“直接民主制”。公社的一系列直接民主措施,例如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并可随时撤换、国家公职人员工资不得超过普通熟练工人工资等,曾得到马克思的充分肯定,更为今天理论界所颂扬。那么,又为何这种民主制形式在我国现阶段的民主政治建设中还不具有着遍的现实可行性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