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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儿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其享有生存权、发展权以及受保护权,我国儿童权益保障制度存在一定漏洞,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儿童保护保障制度存在较大的问题,相关人员要做好制度优化工作,要保证儿童的合法权益,要从多个角度保护儿童,还要采取多种有效的措施保证儿童的各项权益。本文对儿童权利进行了分析,对儿童保障权益措施进行了介绍,希望相关人员可以更好的完善儿童权益保障制度,可以给儿童提供更多的保障。
[关键词]儿童;保护;措施;保障;权益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希望,其同时也是弱势群体,在成长的过程中,需要受到保护。儿童权益保障体系的完善性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有效指标,我国在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后,儿童权益法律体系在不断的完善,但是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具有较大的差异,近年来,有关儿童侵权的案件在不断增加,儿童的权益受到了威胁,由于儿童保障法不够健全,使得很多儿童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这不利于促进儿童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一、儿童权利概述
儿童具有生存与发展的权利,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应该有较为完善的儿童保障权益保障系统。我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由于相关制度不够健全,使得很多儿童的权益还是受到了侵犯。同一罪行在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衡量与判决时有着一定差异,有着不同的法律条文,需要区别对待。儿童权利保护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也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结果,其可以保证社会经济更好的发展,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还可以使人们具有保护儿童的意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制定了较多儿童保护的条约,其通过立法更好的保证了儿童的各项权利。我国在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后,更加明确了儿童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共有4种类型,首先是生存权,儿童具有固有的生命权,还具有健康权;其次是受保护权,儿童在成长的过程中,需要受到较多的保护,任何无害儿童健康成长的行为都会受到制约,受保护权可以避免儿童受到歧视、剥削或者虐待,对一些失去家庭或者难民儿童都要进行保护。再次是发展权,儿童在成长的过程中需要发展体能与智能,其需要接受教育,还具有娱乐的权利。最后是参与权,儿童具有参与家庭、社会生活的权利,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
二、多角度保护、保障儿童权益的措施
1、确定特困儿童范围,建立救助工作机制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相关工作人员要迅速确定特困儿童,要重视儿童保护这项工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还要组织工作人员对特困儿童的身份进行确认,做好数据录入工作,还要对特困儿童的数量进行统计,从而更好的对儿童进行帮助与保护。“特殊困难儿童”的界定要满足6种条件,第一是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无人照顾的儿童;第二是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丧失劳动力的残疾家庭儿童;第三是父母有一方死亡,另一方正在服刑,二者父母双方都在服刑的儿童;第四是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丧失劳动力或者残疾家庭的儿童;第五是残疾或者聋哑家庭,并且经济比较困难的儿童;第六是父母一方或者双方都患有艾滋病家庭的儿童。
在统计完成后,根据政府救助以及社会帮扶的原则,需要为这些特困儿童提供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要保证儿童的基本生活,通过每月的补助,可以保证儿童的生存权。相关工作人员要积极落实这项工作,在确定特困儿童后,要给予其经济方面的补助,还要多关心儿童的日常生活,保证儿童可以健康的成长。政府部门要做好监督工作,要保持每一笔资金都发放到特困家庭中。
2、关爱儿童寓教于乐,有效实施“反拐”“打拐”
大力倡议在全社会组织开展以“关爱儿童,反对拐卖”为主题的“反拐”宣传活动。为幼儿园老师、小朋友、家长及群众集中讲解“反拐”常识,提高儿童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进一步增强防范意识,有效预防并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活动。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对拐卖儿童案件的高压严打态势,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并主动会同民政、妇联等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被拐儿童的解救、安置工作。
3、培训幼母保健知识,促使儿童健康成长
针对一些地区育龄期妇女存在“生子容易、育子难”的困惑,大力组织开展专题教育引导,一是深入讲解国家相关生育政策及生育条件,最大限度地实现优生优育,并运用科学方法启迪和开发幼儿的智力,促进幼儿健康全面成长;二从幼儿期母乳喂养及幼儿保健知识教育、常见儿童意外伤害的预防和急救等方面,普及相关知识和常识,实现多角度儿童的保护;三是鼓励育龄期妇女重视母乳喂养对幼儿的重要性,强化对幼儿食具管理、卫生消毒及预防接种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幼儿在不同阶段除母乳喂养外,如何科学、健康添加辅食,促进幼儿均衡摄取营养。
三、结语
从多个角度保护儿童,并制定有效的保障权益体系,可以解决特困儿童的困难,可以保障儿童的基本权益。儿童享有生存权、发展权、被保护权以及参与权,政府部门要做好监督与管理工作,要选择儿童权益保护法,还要普及法律知识,使家长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样可以减少虐待儿童案件的数量。一些特困儿童家庭比较困难,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死亡,父母可能丧失了劳动能力,使得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差,相关部门要做好调查工作,要确定特困儿童的数量,并为其提供经济补助。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关爱儿童,关注儿童权益保护,希望祖国的花朵明天更加美好。
参考文献
[1]白睿.孤残儿童家庭寄养问题探析——基于相关主体的分析视角[J].社会福利(理论版),2012(04)
[2]叶志宏,任园嫚,郑维国.上海市儿童福利机构300例孤残婴幼儿社会适应性行为分析[J].中国民康医学,2012(19)
[3]罗圆,陆惠琴,张瑾.上海市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婴幼儿依恋类型测试的必要性探讨[J].中国民康医学,2012(19)
[4]朱海燕,何彬,王季鸿,罗圆.上海市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婴幼儿生长发育综合评估研究报告[J].中国民康医学,2012(19)
[关键词]儿童;保护;措施;保障;权益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希望,其同时也是弱势群体,在成长的过程中,需要受到保护。儿童权益保障体系的完善性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有效指标,我国在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后,儿童权益法律体系在不断的完善,但是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具有较大的差异,近年来,有关儿童侵权的案件在不断增加,儿童的权益受到了威胁,由于儿童保障法不够健全,使得很多儿童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这不利于促进儿童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一、儿童权利概述
儿童具有生存与发展的权利,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应该有较为完善的儿童保障权益保障系统。我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由于相关制度不够健全,使得很多儿童的权益还是受到了侵犯。同一罪行在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衡量与判决时有着一定差异,有着不同的法律条文,需要区别对待。儿童权利保护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也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结果,其可以保证社会经济更好的发展,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还可以使人们具有保护儿童的意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制定了较多儿童保护的条约,其通过立法更好的保证了儿童的各项权利。我国在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后,更加明确了儿童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共有4种类型,首先是生存权,儿童具有固有的生命权,还具有健康权;其次是受保护权,儿童在成长的过程中,需要受到较多的保护,任何无害儿童健康成长的行为都会受到制约,受保护权可以避免儿童受到歧视、剥削或者虐待,对一些失去家庭或者难民儿童都要进行保护。再次是发展权,儿童在成长的过程中需要发展体能与智能,其需要接受教育,还具有娱乐的权利。最后是参与权,儿童具有参与家庭、社会生活的权利,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
二、多角度保护、保障儿童权益的措施
1、确定特困儿童范围,建立救助工作机制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相关工作人员要迅速确定特困儿童,要重视儿童保护这项工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还要组织工作人员对特困儿童的身份进行确认,做好数据录入工作,还要对特困儿童的数量进行统计,从而更好的对儿童进行帮助与保护。“特殊困难儿童”的界定要满足6种条件,第一是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无人照顾的儿童;第二是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丧失劳动力的残疾家庭儿童;第三是父母有一方死亡,另一方正在服刑,二者父母双方都在服刑的儿童;第四是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丧失劳动力或者残疾家庭的儿童;第五是残疾或者聋哑家庭,并且经济比较困难的儿童;第六是父母一方或者双方都患有艾滋病家庭的儿童。
在统计完成后,根据政府救助以及社会帮扶的原则,需要为这些特困儿童提供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要保证儿童的基本生活,通过每月的补助,可以保证儿童的生存权。相关工作人员要积极落实这项工作,在确定特困儿童后,要给予其经济方面的补助,还要多关心儿童的日常生活,保证儿童可以健康的成长。政府部门要做好监督工作,要保持每一笔资金都发放到特困家庭中。
2、关爱儿童寓教于乐,有效实施“反拐”“打拐”
大力倡议在全社会组织开展以“关爱儿童,反对拐卖”为主题的“反拐”宣传活动。为幼儿园老师、小朋友、家长及群众集中讲解“反拐”常识,提高儿童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进一步增强防范意识,有效预防并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活动。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对拐卖儿童案件的高压严打态势,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并主动会同民政、妇联等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被拐儿童的解救、安置工作。
3、培训幼母保健知识,促使儿童健康成长
针对一些地区育龄期妇女存在“生子容易、育子难”的困惑,大力组织开展专题教育引导,一是深入讲解国家相关生育政策及生育条件,最大限度地实现优生优育,并运用科学方法启迪和开发幼儿的智力,促进幼儿健康全面成长;二从幼儿期母乳喂养及幼儿保健知识教育、常见儿童意外伤害的预防和急救等方面,普及相关知识和常识,实现多角度儿童的保护;三是鼓励育龄期妇女重视母乳喂养对幼儿的重要性,强化对幼儿食具管理、卫生消毒及预防接种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幼儿在不同阶段除母乳喂养外,如何科学、健康添加辅食,促进幼儿均衡摄取营养。
三、结语
从多个角度保护儿童,并制定有效的保障权益体系,可以解决特困儿童的困难,可以保障儿童的基本权益。儿童享有生存权、发展权、被保护权以及参与权,政府部门要做好监督与管理工作,要选择儿童权益保护法,还要普及法律知识,使家长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样可以减少虐待儿童案件的数量。一些特困儿童家庭比较困难,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死亡,父母可能丧失了劳动能力,使得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差,相关部门要做好调查工作,要确定特困儿童的数量,并为其提供经济补助。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关爱儿童,关注儿童权益保护,希望祖国的花朵明天更加美好。
参考文献
[1]白睿.孤残儿童家庭寄养问题探析——基于相关主体的分析视角[J].社会福利(理论版),2012(04)
[2]叶志宏,任园嫚,郑维国.上海市儿童福利机构300例孤残婴幼儿社会适应性行为分析[J].中国民康医学,2012(19)
[3]罗圆,陆惠琴,张瑾.上海市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婴幼儿依恋类型测试的必要性探讨[J].中国民康医学,2012(19)
[4]朱海燕,何彬,王季鸿,罗圆.上海市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婴幼儿生长发育综合评估研究报告[J].中国民康医学,2012(19)